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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贸易:包括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又称“进出口贸易”。进口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向他国(或地区)购进商品的贸易性业务。出口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向他国(或地区)出售商品的贸易性业务。-200000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140000197519801985199019952000200520102015出口总额进口总额差额图1975-2010年中国进出额单位:亿元国际贸易实务:又称“进出口贸易业务”,简称“进出口业务”。进出口业务:是指两国(或地区)有关当事人通过缔结契约进行买卖商品的一系列具体业务。这里主要学习出口贸易实务。§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知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假设你是某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出口一批货物,可能要签订哪些合同?国际贸易以合同为中心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又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称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08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具有“涉外”因素,是具备“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见《公约》的规定。第一条425以营业地点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作为衡量销售合同“国际性”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因素均不予考虑。《公约》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设在不同国家境内,即使他们的国籍相同,他们之间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当认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设在同一国家境内,尽管他们具有不同的国籍,但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仍应视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可见,营业地的确定是重要的。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项国际性的双务合同。双务(Bilateral):是指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又都承担义务。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卖方交货、买方付款是互为等价有偿的。不按合同规定交货、付款,要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3.合同项下的标的须作超越边境的运送。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一切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首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涉外”因素决定了该合同下的货物必须作跨越一国边界的运送。因此,它必须涉及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保险和国际货款结算等一系列的问题,其交易的环节、条件和过程都比国内货物买卖复杂得多。三、达成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1.国内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若合同出现争议,但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处理不同,如何选择适应的国内法?2.国际条约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74国家加入我国对此保留的条款有哪些?3.国际贸易惯例例:(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第715号出版物);(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四、有效达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1.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例:①自然人必须是公民。以下两种情况免去合同的法律责任:a.未成年人b.精神病患者和醉汉在发病期间和神志不清时②法人行为人应是企业的全权代表。非企业负责人代表企业达成合同,应有授权证明书或类似文件。2.应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一致。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行为。3.必须互为有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务合同,双方都拥有权利,又都承担义务。卖方交货,买方付款是互为有偿。不按合同规定交货、付款,要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例:货物——应为政府允许进出口的商品,若属政府管制的:应有许可证或配额。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要式合同:是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方才有效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用任何方式订立都可以有效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究竟采取哪种形式,各国法律及有关国际惯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1.《公约》的规定。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公约》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的金额较大,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1.约首,为合同的首部。2.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3.约尾,是合同的最后一部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书面合同的内容又可分为:1.效力部分,主要包括约首和约尾的内容。2.权利义务部分。3.争议解决部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五个方面)1.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2.货物买卖的价格。3.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转移货物所有权等。4.买方的义务。主要包括: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等。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规定: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若买卖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解决的具体路径是?§2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内容出口贸易实务:一、交易前的准备阶段(包括哪些?4p)二、磋商与订立合同阶段(包括哪些步骤?)(一)交易磋商的内容:即合同中的交易条件(8个):(分6个主要条件和2个一般条件)1.Quality2.Quantity3.Packing4.Price5.Delivery6.Insurance7.Payment8.Dispute(二)交易磋商的程序(?)三、履行合同阶段(出口方?)阿萨德的对抗G2020国集团(G20)是一个国际经济合作论坛,于1999年9月25日由八国集团的财长在华盛顿宣布成立,属于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内非正式对话的一种机制,由原八国集团以及其余十二个重要经济体组成。此次G20峰会的主题是“世界经济增长和创造高质量工作岗位”。一个就是美联储退出QE的信号放出之后,新兴市场最近的金融动荡;另一个就是集中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这一点上。第二章品质条件(quality)品名(nameofcommodity):明确买卖的标的物。合同规定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如:水泥、钢材、铝锭。合同中:“商品名称”或“品名”。要明确具体,用国际通行名称。[例1]品名:东北大豆NameofCommodity:NortheastSoybean[例2]品名:中国桐油NameofCommodity:ChineseTongOil订立品名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品品名的规定应明确、具体,适合商品的特点。在采用外文品名时,应做到译名准确,与原名意思保持一致性,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空洞。2.条款中约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且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词句都不应列入。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于减低关税,方便货物的进出口并可以节省运费。品质的含义quality品质是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品质同“质量”,我国叫质量,港澳叫品质。内在质量:材料;技术指标、技术规格、要求、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生物学特征等;使用寿命、使用满足感(默示条件)。外观形态:造型、图案、结构、色泽、味觉、嗅觉、视觉的舒适。依商品特点,择一定质量指标表示商品品质:如:机床:性能、用途、功率、自动化程度等;煤:灰分、含水、含硫、发热量、挥发分、粒度等;服装:面料和辅料、款式、颜色等;大豆:含油量、含水量、杂质、不完整粒等;纺织品:纱支、经纬密度、结构等。鱼:鱼鳞、鱼腮、鱼眼的状态,鱼肉的松紧程度,鱼皮上和腮中所分泌的黏液量、气味及鱼肉横断面的色泽。表示出口商品品质的方法一、凭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Quality)凭样品(Sample)(一)凭现货买卖凭现货买卖也称为看货成交(Salesbyquality)。当买卖双方采用看货成交时,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必须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采用看货成交的买卖是有限度的,多采用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凭现货买卖主要是对那些有独特性质的商品,诸如珠宝首饰、特定工艺制品、书画等等。(二)凭样品买卖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是指由卖方提供样品并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卖方样品相符。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1)样品的代表性出口方对外提供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足以能够反映和代表将来交货时的货物品质。这种样品通常是从已生产或设计出来的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少量实物,代表了整批货物的品质,称为“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sample)。又称?代表性样品也就是原样(originalsample),或称标准样品(standardsample)。(2)批量生产的可能性出口方对外提供的样品必须是生产部门设计加工出来,并有批量生产的可能性。因为有的商品仅在试制阶段,尚未批量生产。有的商品由于原材料、加工生产技术、设备以及生产安排等原因,批量生产有一定的困难。如果对这些情况未加考虑就对外寄送样品,结果造成生产和对外履约上的困难,使出口方处于被动的境地。(3)留存复样出口方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即复样(duplicatesample),或称留样(keepsample),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作核对之用。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谈交易时参考。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品质的样品,还应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密封,防潮,防虫害,防污染等,贮藏保存好,以保证样品品质的稳定。(4)参考样品在日常的进出口业务中,一些商人为了与对方发展贸易关系,时常主动地对外寄送样品,让对方了解自己经营的商品,以促进交易。这种样品是卖方作为宣传、介绍、推销商品之用,仅供对方了解和购买决策时作参考,因而称为“参考样品”(referencesample)。参考样品对交易方无法律约束力,不属凭样品买卖。如果进口方愿意按此项参考样品成交的话,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以该项样品为准,出口方就得承担交货品质与该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为了明确起见,出口方对外寄送这类样品时,最好加注“样品仅供参考”(sampleforyourreference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5)封样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争议,必要时还可使用封样(sealedsample),即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以及火漆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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