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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第一节出口商承担风险的国际贸易融资一、寄售二、赊销三、托收第二节出口商将风险转嫁给第三方的国际贸易融资一、信用证二、银行保函三、国际保付代理四、福费廷五、国际租赁六、买方信贷国际贸易融资是为国际货物交易提供信用和风险管理的服务。它既是出口商获得流动资金的来源,又是确保出口商及时收取货款的手段。此外,国际贸易融资还可以向进口商提供资金,便利其及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第一节出口商承担风险的国际贸易融资一、寄售寄售(consignment)是指寄售人(consigner,也就是出口人、委托人或货主)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商(consignee)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商与出口人结算货款。寄售的特点与优点特点优点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货物在售出前所有权属寄售人先把货物送至寄售地,再寻找买主,是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交易代销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而是由寄售人承担这一切对寄售人来说有利于开拓销路代销人不需垫付资金,也不承担风险买主看货市场和扩大成交;付款后即可提货,节省了交易时间寄售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性质、寄售地区、寄售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作价办法、佣金的支付、货款的收付等。作价办法一般有:(1)规定最低价;(2)随行就市;(3)征得寄售人同意后对外成交;(4)在协议中规定结算价格。二、赊销赊销(openaccount,O/A)是指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直接将运输单据寄交进口商,从而在未获得付款或付款承诺之前就失去了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相应地,进口商尚未付款或作出付款承诺就可以提取货物。这种方式显示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完全信任,在没有任何付款保证的前提下,就已经发出了货物。在货款失收的情况下,唯一追回货款的方法就是在进口商的国家里采取法律行动,这是出口商很少采用的既费时又费钱的途径。●赊销的应用在与已经建立起商贸关系的客户进行贸易,或者想与客户的商贸关系得到深入发展时,应该首先考虑使用赊销的方式。对大公司或者商业信用数据信息可以获得并且信用等级或信用记录十分优秀的公司的订单,这种方式也是适用的.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进行赊销的。由于赊销对出口商存在信用风险,出口商必须认真考虑进口商的资信。如果业务需要,只能以赊销的支付方式出口,出口商减少这种信用风险的可考虑方法有三个: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国际保付代理。赊销的国际保理业务当进口商所要求的信用期限和出口商所能给出的信用期不一致时,例如,进口商要求在货物发出的90天内支付货款,而出口商给出期限却只有30天,他们就可能运用国际保理来协调矛盾,以延长信用期。国际贸易中的保理要比国内销售的保理复杂得多。首先,出口商要和本国的一间保理公司接触(出口保理商),而这间公司则联系进口商所在国的保理公司(进口保理商)。一旦两家保理公司都同意接受这次交易的保理业务,按赊销方式进行的销售即告成立。出口商把发票邮寄给进口商的同时,即意昧着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卖给了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则按照发票面值,在扣除了相关保理费和针对信用期延期时间收取的利息后,支付给出口商销售款。这个交易的过程中出口保理商通常都是没有追索权的,即保理商负责应收的货款回收,如果不能收回货款,他也不能回头来找出口商的麻烦。这就是出口保理商在进口商的所在国中要另找一个保理商的主要原因。进口保理商主要的职责是核查进口商的信用度,有时,也作为出口保理商在进口国的代理机构负责去收取欠款。三、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出口人(债权人)先行发货,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或随附主要有关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托收的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债权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付款人DRAWEE/PAYER-债务人,也是汇票上的受票人(若有汇票),通常为进口商。托收银行REMITTANCEBANK-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也称寄单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BANK-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提示行PRESENTINGBANK-向付款人做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可以是代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是代收行本身。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REPRESENTATIVEINCASE-OF-NEED-在发生拒付时,由委托人指定付款地代为处理货物存储、出售、运回等的代理人。银行托收的种类托收方式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人(出口人)代收行合同规定付款交单方式2.寄交托收指示书、汇票货运单据1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跟单交付托收行3按委托书指示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4审单无误后付款5付款后代收行交单6.办理转帐并通知款已收妥7交款付款交单(documentagainstpayment,D/P)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人(出口人)代收行合同规定承兑交单方式2.寄交托收指示书、汇票、货运单据1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跟单交付托收行3按委托书指示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进口人承兑汇票,银行交单4到期日付款5.办理转帐并通知款已收妥6。交款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D/A)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由国际商会制订,现行版本“URC522”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共26条,分为总则、托收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规定共7个部分。“URC”是仅次于“INCORTERMS”和“UCP”的第三大国际惯例。托收当事人法律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代理关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应受代理法一般原则的支配,特别是本人(委托人)应补偿代理人的开支,向其支付报酬;代理人应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事务,并不得越权。托收的性质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托收行和代收行的责任仅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在遭拒付时及时把详细情况通知委托人,他们对汇票的付款人(受票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不承担任何责任。托收的利弊分析对买方有利:免去开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若采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还可以享受借单提货和承兑交单提货的融资便利。对卖方不利:先发货后付款,收汇风险大(D/A大于D/P);货物被拒收的被动;支付托收费用;无单放货风险(特别是FOB条件下)。《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1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能太大,一般只接受D/P;可要求买方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跟单托收方式的条件。代收行不能由进口人指定。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惯例、贸易管制和外汇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我方陷入被动,影响我方安全迅速收汇。(如D/Paftersight-D/A)托收情况下,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芬兰、德国、希腊等国,要“货到付款”,而拉美一些国家,托收支付方式下的汇票付款人,不论即期或远期汇票,均要在货抵目的地后才能办理付款或承兑,甚至将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处理。欧洲大陆国家为减少印花税负担,一般即期托收项下付款不用汇票,银行可接受办理。有的合同虽未规定“货到后付款或承兑”,但一些进口商不愿见票即付或承兑。某些进口商要按“当地习惯”待货到后才付款或承兑。一般中国外贸公司都可接受-除非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应在汇票第一次提示时即行付款”,否则无法抵制。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2在托收方式下,应争取CIF、CIP价格条件成交,在买方未偿付货款前货物出险,可独自向保险公司索偿。或装船前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险。买方签回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后再办理装运,严格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和制单,以防进口人找借口拒付货款。为减少风险,采用国际铁路、空运、邮包等运输方式及海运下使用海运运单时不宜采用托收托收情况下,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若卖方在托收方式下出口货物,不能按合同规定回收货款,主要是买方无偿还能力或违约行为,以及是买方不可控的买方国家或第三国因素所致,卖方可在合同签订后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保险公司可赔实际损失的70%-90%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3货运单据做空白抬头并背书,预先在进口地安排可靠的代理人(需要时的代理),在发生拒付时由代理人出面料理。可要求买方预付部分货款,作为跟单托收条件。未经银行事先同意,不能把货物直接发给代收行或以代收行为收货人。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在进口合同中不应作出委托人所在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付款人负担的规定(各有关银行受托接办的业务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D/A欺诈案例(上)1995年10月,广西某外贸公司(卖方)与港商陈某(买方)在广交会上签订了出口500箱工艺品、金额为25万港币的合同。但在交易会过后两个月,对方仍未开来信用证,而此时,我方已安排生产。后来、卖方去电询问对方原因,对方在获知我方已生产完毕后,一再解释目前资金短缺,生意难做,要求我方予以照顾,把信用证付款改为D/A90付款。我方公司考虑到货已备好,若卖给其他客户,一时找不到销路,会引起积压,故不得不迁就对方,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改为D/A90天付款。流程图D/A欺诈案例(下)于是,我方将货物安排运往香港,并提交有关单据委托当地C银行(托收行)通过香港K银行(代收行)托收货款。货到香港后。陈某凭已承兑汇票的单据,提取了货物。而90天期限已过,仍未见对方付款。虽经我方银行多次去电催收、但对方总是借故推托,一会儿说商品销路不好”卖不出去;另一会儿又声称货物质量太差。被客户推货,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如此一拖再拖,一直毫无结果。我方公司不仅失去货物,而且货款追收无望,又要承担银行货款利息损失,赔了夫人又折兵。D/Paftersight欺诈案例(上)1994年3月,某地出口公司与中东地区P公司(进口商)签订了一批劳保手套的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自1994年5月至同年10月不到半年时间,该出口公司先后委托当地B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10笔,托收委托书上均指定代收行为中东M银行(据说此为进口商所指定),付款人是P公司(进口商),金额总计50万美元。托收行根据委托人(出口公司)指示,在托收面函中列明:DELIVERDOCUMENTSAGAINSTPAYMENT,DUEDATE/TENOR45DAYSSIGHT”(见票45天后付款交单),且印就文句:“SUBJECTTOICC322(依据国际商会第322号版本)。”流程图D/Paftersight欺诈案例(中)但N银行收到我方单据后,竟陆续以承兑交单(D/A45天)方式将单据放给进口商,而10张承兑汇票逾期多天尚未见支付。托收行几次去电催收,并质疑代收行为何擅放单据,代收行最初不Y理睬,后来催紧了才回电辩解:“D/P远期不合常理,且当地习惯认为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故以D/A方式放单”.籍此推倭放单责任,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此后,出口公司又直接与进口商联系,催其付款,但对方称:日前资金紧张。暂无力支付,要求延迟一段时间,并签订了”还款计划书”。D/Paftersight欺诈案例(下)可是,一晃两个月过去,付款还是毫无动静。于是,该出口公司不得不派人亲往中东与进口商交涉。但P公司老奸巨滑,一会儿说货物短装,要扣减10万美元;另一会儿又称货物质量有问题,需索赔20万美元,此外还要扣去10万美元预付款等等,基本上否定了全部欠款。到后来,对方干脆避而不见,寻无踪影,这50万美元货款也就泥牛人海,杳无消息”。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上)第一、在交易前,出口公司必须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调查了解进口商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并设法弄清对方国家的商业、贸易习惯。第二、在签约时,应采用CI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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