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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鲁豫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河南省鲁豫贸易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滑县留固镇程新庄村中部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营范围:销售:铁矿石、钢材、废旧物资、精煤、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石油焦、沥青、大豆、木薯干。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首次出资额为21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前;二期出资额为79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1年10月30前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姓名身份证出资方式首期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二期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周爱琴410526195709072360货币1052011年10月30日前395万2013年10月30日前程国领410526195506242315货币1052011年10月30日前395万2013年10月30日前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提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选举出资最多的股东高阳召集和主持。第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议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法人代表为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五条公司设程国领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物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周爱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七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出资额记载股东名册。第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五条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项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六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附则:本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签章及申请登记材料。当出现因公司签章及股东签名、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股权确认引起的纠纷争议,由公司内部及其股东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全体股东签: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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