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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第1章_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章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性质、宗旨和主要内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成就和局限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及成果第一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GATT)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一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简称关贸总协定,是在美国策动下由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二战后,除美国之外的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受到了战争的严重创伤,战后的世界满目疮夷,惨不忍睹。恢复国民经济,重建国际经济秩序迫在眉睫。美国作为战后超级政治经济大国,为了对外扩张,称霸世界,就积极策划、倡导和推动了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有关问题的解决。为此,美国首先倡议建立一个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国际贸易组织(ITO)。1944年7月1日,在美国的积极策划下,由44国代表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即著名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而国际贸易组织(ITO)却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能成立。从1946年10月到1948年3月,由23国代表组成的宪章起草委员会最后审议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哈瓦那宪章》。该宪章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处理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事宜的国际组织。但该宪章一直没有获得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政府的批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计划因此夭折。在《哈瓦那宪章》起草和审议的同时,在美国的倡议下,1947年4—10月举行了包括英、法、荷、比、中国等23国参加的关税减让谈判,达成了123项关税减让协议,为了尽快获得关税减让的好处,这些国家的代表签署了一项关于商品关税减让的多边协定即“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开始部分担当原设想的国际贸易组织职能,直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二、关贸总协定的性质、宗旨及主要内容(一)性质GATT最初只是一个临时规则的协定,并不是一个组织,也没有常设机构,直到1960年才有“代表理事会”,逐渐形成一个临时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方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处理日常和紧急事务。在理事会下设各委员会。(二)关贸总协定的宗旨GATT的宗旨和工作目标是追求全球贸易自由化,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障碍、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关贸总协定总则部分指出:缔约国在处理他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并期望达成互惠互利的贸易协议,促进进口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幅度削减,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GATT素有“富人俱乐部”之称,逐渐成为美国、欧盟和日本之间较量经济实力和争夺市场的场所。到1994年底,其正式成员由原来的23个增长到128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额的90%。(三)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内容1.基本条款:①国际贸易中实施非歧视性原则,缔约方严格履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②进口国只能以关税来保护国内市场,而不能直接采取进口管制措施,如进口配额是被禁止的。③各成员国应该实行公平贸易,反对不公平和扭曲的贸易形式。④有关国家应通过磋商来防止危害缔约方商务利益事件的发生并为降低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而举行的谈判进行组织工作。2.基本内容:第一部分:规定缔约国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主要是缔约国贸易政策的规定,包括国民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国营贸易和磋商调解等方面规定。第三部分:规定协议的适用范围、谈判和活动方式、协议的修订、减让的停止或撤销,以及加入、退出、接受、生效的具体手续和有关规定。第四部分: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一些特殊要求和有关问题,即特殊差别待遇问题,如发展中国家可以对幼稚工业进行保护,在国际恶化时可以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可以实行非互惠条款等。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成就与局限性(一)取得的成就1.形成了一套指导缔约方贸易的行为准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原则。2.降低了关税壁垒和限制关税壁垒,促进了贸易自由化。据统计,到1988年,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由54%降到4.7%,发展中国家也下降到14%。第八轮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后,各缔约方总体关税水平再削减33%。3.建立了争端解决程序GATT在特定条件下为协调方的贸易关系提供了场所和便利。虽然在历次谈判中,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经常争吵不休,相互指责,甚至扬言要对某些国家采用报复手段,但往往经过长期的谈判,采取了磋商、调解的方法达成了某些协议,缓和或解决了缔约方之间在国际贸易中的某些矛盾。4.使发展中国家获得某些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如发展中国家可以对幼稚工业进行保护,在国际恶化时可以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可以实行非互惠条款等。5.增加了贸易透明度。根据规定,缔约方应将新颁布和实行的一些贸易法令、规章和措施通知GATT,并通过GATT通知到全体缔约国。(二)局限性1.祖父条款问题。由于GATT未获得各国立法机构批准,因而不可避免会出现GATT规则与本国国内立法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适用《GATT临时议定书》有关规定,即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临时适用GATT第二部分。也就是说要优先适用本国现行立法。此条款被形象的称为“祖父条款”。而GATT第二部分规定了各种非关税壁垒的全部规则却被限制了。2.许多规则内容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法律约束力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其中“正常价值”和“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等等都难以界定和量化。于是,一些国家就可借口利用国内立法来征收反倾销税,使其成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3.存在”灰色区域措施”,基本规则的例外也过多。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指的是成员国为绕开总协定第十九条的保障条款而采取的一些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如“自动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等。同时,由于关贸总协定规则的过多例外,致使许多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适用。例如,美国就曾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无理地取消过波兰的最惠国待遇;许多缔约国也常利用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而大量采用非关税壁垒的措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等等。4.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以及农产品贸易,容忍其长期背离GATT规则GATT“多种纤维协定”,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实行数量限制(即配额),反映了GATT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性。农产品的巨额补贴和高进口关税,也造成了农产品市场的扭曲。5.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因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从而影响了条约的执行和运转的法律地位。四、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及成果45项协议15项议题128日内瓦-乌拉圭回合86.9-94.4833%关税减让、非关税壁垒99日内瓦-东京回合73.9-79.4735%关税减让、反倾销54日内瓦-肯尼迪回合64.5-67.6620%关税减让45日内瓦-狄龙回合60.9-61.75关税减让幅度主要议题国数谈判地点谈判时间次数35%关税减让23瑞士日内瓦47.4-10135%关税减让33法国安纳西49.4-10226%关税减让39英国托尔基50.10-51.4315%关税减让28瑞士日内瓦56.1-54拓展: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目标和议题1986年9月15日,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会议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会议决定进行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简称乌拉圭回合。(一)目标制止和扭转保护贸易,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二)议题第一部分:传统的货物贸易包括12项议题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保障条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关贸总协定条款、多边贸易谈判与安排、争端解决、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前6项是有关市场准入和贸易自由化的问题、中间2项为有关贸易竞争规则的议题、后4项为有关加强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和程序的议题)第二部分:新议题新议题是关贸总协定没有涉及到的“新领域”议题,包括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以及服务贸易等3项议题。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焦点农产品贸易服务贸易纺织品和服装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非关税壁垒三、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的最后文件》(简称《最后文件》),是一个“一揽子文件”,即必须全部接收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一部分,拒绝另一部分。它包括28个协议和协定,可以分为三类:1.修订原有的关贸总协定和货物贸易规则,以有效处理长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条款等;2.涉及制定新规则、规范和贸易有关的新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和投资措施。3.体制建设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总协定。拓展:总协定的演变特点自总协定生效以来,到1994年初已经主持了八次多边贸易谈判,从历次谈判中,可以看出总协定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及特点。(一)参加总协定的国家不断增加。(二)美国在总协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其作用呈下降的趋势。(三)历次多边谈判中,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欧共体、日本等是谈判主角,也是谈判的主要受益者。(四)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范围在扩大,时间越拉越长。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过程1990年12月,在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贸易谈判委员会提议起草一个组织性协议。为此,“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成为1992年12月的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草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经过两年多的修改和各谈判方的讨价还价后,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各方原则上形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在美国代表的提议下,决定将“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TO)。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胜利结束。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其他协议及《WTO协议》以“一揽子”方式(无保留例外)被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WTO协议》经各国立法机关批准后,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此,世贸组织正式成立。各成员,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期望在给予国家政策目标应有尊重的同时,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在互利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并保证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以便早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逐步提高;认识到各成员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同时认识到由于不同国家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使此权利;期望便利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和扩大服务出口,特别是通过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由于特殊的经济状况及其在发展、贸易和财政方面的需要而存在的严重困难;特此协议如下: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三、WTO成立后的多边贸易谈判(一)新加坡部长级会议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开。WTO128个成员国和相关国家组织的28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大会成立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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