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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内容提要」非市场经济地位以及由此引发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最大障碍之一。本文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过程着手,分析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渊源及其危害,并指出了它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及各种改善措施。作者认为:充分利用我国加入WTO对外市场开放的机会,并借助我国的进口市场的吸引力,利用建立或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契机,促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和地区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谋求市场经济地位的最有效选择。长期来看,推进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是治本之策。「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反补贴;WTO;多边贸易体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也越来越多。1992年开始至今,我国已经成为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在世界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案件中的份额一直是我国在世界贸易份额中的3~5倍。由此引起的贸易摩擦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非市场经济地位是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原因之一。那么,为什么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仍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我国能否通过获取这种地位彻底改变我国的外部贸易环境呢?一、非市场经济与世界贸易体系非市场经济是指前苏联式的计划经济和最近的转型经济。在这种经济中,非市场的计划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国家或政府干预广泛地存在于经济活动中。与非市场经济的性质相对应,在国际和国内法律中也有一个“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它也是对一个国家经济性质的一种认定。譬如,在GATT和WTO中、尤其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中,就有一个“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问题。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中均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如何处理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关系是GATT和WTO三十多年来一直孜孜以求的目标。二、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价格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在非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价格不是根据市场竞争确定的,往往不真实,不可信。因此,要判断非市场经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价格则需要从条件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的成本和价格来进行推断。从逻辑上讲,这种方法是合理的,但在具体运行上却往往被人为操纵和利用。首先,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随意性:(1)对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随意性——由谁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既没有规则可寻,也没有透明性可言。(2)在非市场经济地位被认定的情况下,在确定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摩擦中,选择哪个国家的哪个产业或企业作为“类似的参照”标准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其次,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性来自于利用第三国的价格和汇率来推断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水平的机制的不透明性。在反倾销诉讼中,关键问题在于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判定倾销的幅度。由于不透明性的存在,尤其是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在很大程度上,进口国企业可以操纵损害标准。最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性不仅仅局限在WTO成员之内。虽然这种先例是在GATT缔约方之间首先出现的,但是其应用却超出了多边贸易的范围。譬如,欧美国家在处理与非GATT缔约方或者非WTO成员的双边贸易关系时,也采用这种方法在这种条件下,非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非WTO成员,就成为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者,中国更是首当其冲。三、非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1978年的改革开放政策促使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从国内的变化来看,这中间经历了1984年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改革以及1992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阶段。但是,从国际范围来看,中国市场化改革以及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的过程却充满着艰辛。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中国在非常被动的条件下于2001年11月正式加入WTO.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有3个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非常不利的条款。在非市场经济条款的约束下,我国对外贸易遭受到了极大地损害:很容易被其他国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据我国商务部统计,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的出口产品首次反倾销以来,到2003年6月30日,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案518起。反倾销调查案涉及我国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等4000多种商品,影响出口额200亿美元。从1992年开始至今,我国已经成为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根据WTO的最新统计,仅1995年至2003年6月30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就达到324起,约占同期世界发案总数的14.19%.同期,实际对我国反倾销结案的案件有232件,占了世界总结案数的16.55%.这两者的比例是我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例的3~5倍。由此可见,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外贸发展最主要、并且是越来越大的威胁之一。为什么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和最终裁决案件会如此之多呢?其中的原因很多,但“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四、积极谋求市场经济地位的选择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大障碍。如果放任这种态势发展,那么,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出口产品和企业遭受危害,譬如反倾销、反补贴和特定产品保障机制的打击。那么,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呢?积极推进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是最终根本解决市场经济地位的核心。因为,只有一个国家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它才有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就我国的情况来讲,实际上,在WTO“入世”议定书中,已经暗含着一个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即:在我国加入WTO后的15年后(2016年底),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这个解决方案的成本太高,时间太长:(1)这个方案是建立在“个案处理”基础之上的。即:在认定我国经济是非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允许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中,证明自己的产品或产业是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从而获得企业意义上或产业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地位”。我们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在这个期限之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里,我们的选择非常有限,效果可能也不会太好:首先,取消“入世”协定中几个界定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从而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一个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做出的承诺是很难被修改的,其困难程度无异于入世谈判。其次,如果已经做出的承诺不能取消,那么我们只能面临两种选择:(1)努力满足和实现所谓的“市场经济”。(2)通过限制或约束其他国家使用这种条款的次数和程度来减少这些条款的危害,间接实现市场经济地位。就第一种选择来讲,在我国经济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还需要在WTO中,尤其是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把谋求统一的市场经济标准作为头号目标。就第二种选择来讲,我们要充分利用我国加入WTO对外市场开放的机会,并借助我国的进口市场的吸引力,利用建立或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契机,促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和地区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方面我们已经取得突破。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正式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5月14日,新加坡决定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5月30日,马来西亚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6月,欧盟和美国也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做出评审。另外,还有泰国、南非、贝宁和多哥等国家相继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结束语:参考文献:②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207页。①宋泓:《中国与WTO:一个学习、适应和调整过程》,载王逸舟主编:《磨合中的构建:中国与国际组织关系的多视角透视》,第7章,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223页。
本文标题:非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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