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20172018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
12017—2018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考核指标序号考核要点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质量目标(9分)1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各地水利建设项目应按批复工期如期完工,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其已完成的工程可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3按照批复工期、工程开工时间和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应在2015年底以前完工的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率:(1)竣工验收完成率未达到80%的,扣1分。(3)竣工验收完成率未达到60%的,扣2分。(4)竣工验收完成率未达到40%的,扣3分。2水利工程质量创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开展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3(1)未开展省级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工作,或未开展激励表彰工作的,扣2分。(2)未对从业人员及管理单位进行表扬的,扣1分。(3)2016-2018年之间,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未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质量奖项的,扣1分。3水利工程质量发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提升等相关活动;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施工安全;组织质量提升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3(1)未开展质量提升等相关活动的,扣1.5分。(2)2016-2018年度内未出台支持技术创新以及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政策制度的,扣1.5分。(3)2016-2018年度内无技术创新相关成果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应用实例的,扣1分。质量规章制度(12分)4地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质量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2(1)2016-2018年之间,未出台省级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扣1.5分。(2)2016-2018年之间,未出台地方水利建设质量技术标准的,扣1.5分。2考核指标序号考核要点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5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和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6(1)2017年以来未出台贯彻落实制度办法,未见相关制度、文件修订及清理材料,也未采取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措施的,扣6分。(2)制度办法中未明确划分或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的,扣2分。(3)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门槛的,扣2分。(4)设置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地方保护壁垒的,扣2分。(5)设置增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负担条件的,扣2分。6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4(1)未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省级质量工作考核制度的,扣4分。(2)未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开展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的,扣2分。(3)开展了质量工作考核但未通报考核结果的,扣1分。质量监督管理(20分)7省级质量监督能力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督机构能力应与大规模水利建设相适应;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12(1)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扣5分。(2)无专职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扣3分。(3)专职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数量、专业不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2分。(4)未明确质量监督工作机构负责人的,扣2分。(5)质量监督工作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扣2分。(6)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但不满足工作需要的,扣1分。3考核指标序号考核要点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8市、县级质量监督能力建设5(1)承担水利建设任务的市、县,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无履行质量监督职能机构的,每个市(县)扣1分。(2)无水利工程专职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每个市(县)扣0.5分。(3)质量监督工作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每个市(县)扣0.5分。9新开工项目质量监督率水利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1)应由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在建项目质量监督率未达到100%的,扣3分。(2)未制定质量监督机构分级监督文件的或制定了但未执行的,扣1分。质量检测管理(9分)10质量检测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改进市场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制定监管规则。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抽检。9(1)未开展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审批工作的,扣3分。(2)资质审批工作不规范的,扣1分。(3)未组织开展乙级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扣1分。(4)未采取措施推进项目法人抽检工作的,扣2分。(5)重大水利工程未开展项目法人抽检工作的,扣2分。质量诚信建设(12分)11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和本地区在建项目信息。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应在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市场主体在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信息,并做好本年度水利市场监管中各类处罚信息报送工作。加快省级监管平台或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建设。12未制定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的,扣2分。加大信息公开:(1)未发布企业信用信息或发布信用信息不全的,扣1-2分。(2)未发布在建项目信息或发布在建项目信息不全的,扣1-2分。(3)未按规定时间公布行政处理决定的,扣2分。4考核指标序号考核要点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积极组织各市场主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信息,做好本地区各类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工作:(1)未组织市场主体在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信息的,扣2分。(2)市场主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活跃度低于50%的,扣1-2分。(3)报送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少于3条,扣1分。质量问题处理(6分)1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质量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根据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交调查报告;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其终身责任。3对发生的质量事故:(1)未按规定开展调查处理的,扣3分。(2)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不及时的,扣1分。(3)未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的,扣1分。13质量举报投诉受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3(1)未设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或平台的,扣2分。(2)投诉受理渠道未向社会公开或不畅通的,扣1分。(3)举报投诉受理后未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扣1分。质量基础工作(32分)14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相应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明确项目法人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主体责任;在水利工程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6(1)未制订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相关制度办法的,扣6分。(2)现行有关制度办法对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要求不具体、不明确的,扣2分。(3)未监督检查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扣2分。5考核指标序号考核要点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15市场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接到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强化措施,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9(1)未部署开展在建项目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监督检查的,扣3分。(2)未部署开展打击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扣2分。(3)接到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举报未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扣2分。(4)未见农民工工资清欠相关工作文件或检查活动材料的,扣2分。16质量监督检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监管,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实行分类、差别化监管,对水利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时开展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10对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强制性条文执行、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1)对省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在建水利工程和本行政区域管辖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未开展监督检查的,或开展的监督检查未全覆盖或检查记录不全的,扣3-4分。(2)对市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在建水利工程开展监督抽查占比未达到10%或无监督检查记录的,扣2分。(3)对县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在建水利工程开展监督抽查占比未达到5%或无监督检查记录的,扣2分。考核年度内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的在建项目开展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情况:(1)质量抽样检测未涵盖省、市、县实施项目的,扣2分。(2)对省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在建水利工程和本行政区域管辖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未全覆盖的,扣1分。6考核指标序号考核要点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17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3(1)未建设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扣3分。(2)在建项目质量信息动态监控粗放或质量信息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18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们对水利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行业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推动全行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4未开展强制性条文宣贯的,扣2分。未开展行业质量管理业务技能等培训的,扣2分。其他扣分项19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20分。3.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总体考核得分为0。说明:1.本表打分采用扣分制,每项要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无扣分该项得满分。2.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得分的60%。
本文标题:20172018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3909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