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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侵权行为法概述第三节侵权民事责任概述第一章侵权行为法概述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侵权行为的分类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2、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3、是给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4、主要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实施的行为。5、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二、侵权行为的分类(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区分意义:1、归责原则不同;2、构成条件不同;3、责任形态不同。(直接/补充;一方/双方)一般侵权行为——法律无特别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情形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情形构成条件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1、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职务侵权的、雇佣人侵权的、帮工人侵权的、被监护人侵权的、地下工作物致害的、建筑物等地上物致害的、社会活动中侵权的。2、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产品侵权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环境污染侵权的、动物侵权的。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二)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区分意义:消极侵权行为,以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如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冒用他人商标,侵害他人身体等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被保管物遗失等积极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通过作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消极侵权行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通过不作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行为性质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区分意义:共同侵权行为,各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行为——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行为人人数共同加害行为(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第二节侵权行为法概述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特征二、侵权行为法的功能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特征(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如何救济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侵权行为法的特征1、高度概括性2、复杂性。3、强制性。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二、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一)补偿功能。(二)惩罚功能。(三)预防功能。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三、侵权责任的竞合第三节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侵权民事责任概述)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一、侵权民事责任概述(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二)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1、以民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2、适用具有强制性。3、责任形式以财产责任形式为主、非财产责任并存。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5、责任形式不同4、举证责任不同3、免责条件不同2、构成条件不同1、归责原则不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争议:推定过错)四要件、三要件一般三要件法定法定、约定受害人证明对方过错,例外……无须证明违约方的过错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财产与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二、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概述1、归责的含义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2、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3、归责原则的理论观点单一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二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元制归责原则说:第一,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第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第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二)我国民法中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1、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2003年1月14日,LJ公司与某林场签订了速生林开发承包土地意向书,由LJ公司承包林场使用的1万亩土地种植速生林,承包期限30年。LJ公司所承包的以上土地均位于黄河大堤之内,属于黄河行洪河道范围。刘某、王某分别于2003年5月7日、2003年5月21日代表包括上述2人在内的7人(乙方)与李某(甲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两份,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LJ公司速生林地内的725亩左右的土地承包给乙方耕种。合同订立后,刘某等7人在该土地上速生林间种植了棉花、大豆。2003年春天,LJ公司栽树期间,挖开了所谓的“生产堤”并在河床内开挖了引沟,引入黄河积水浇灌。2003年5月份以来,为防止黄河涨水淹没树木,LJ公司组织人力和机械对引沟进行了堵截。同年9月4日,黄河水上涨,冲垮了生产堤开挖处,部分林地进水,刘某等7人的部分棉花、大豆被淹,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刘某等7人的损失价值为627179元。为此,刘某等7人以财产损害为由诉诸法院,要求LJ公司赔偿其损失。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法院认为,本案应属一起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从刘某等7人种植的农作物来看,虽然棉花、大豆位于LJ公司的林地里,棉林交叉种植,但刘某等7人是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李某收取了刘某等7人的承包费,未向LJ公司交纳。李某是未经LJ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刘某等7人签订的合同,且事后未得到LJ公司追认。刘某等7人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与LJ公司无关。对此,LJ公司无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刘某等7人种植的棉田位于黄河河道内,依上述法律规定,LJ公司挖沟浇树后,不管是否对河道内的挡水坝进行加固,对刘某等7人棉田受损均无过错,河道内不允许修建围堤是法律规定的,且LJ公司浇地后,采取了一定措施,LJ公司浇地在先,刘某等7人种地行为在后,刘某等7人应当预料到河滩种地可能会被河水淹没的后果,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2003年9月4日黄河涨水时,刘某等7人等试图堵住挡水坝未果,可见是河水太大,淹没庄稼,并非LJ公司的过错造成。综上,原审法院认为,LJ公司对刘某等7人的财产所受损害既没有违法行为,主观上又没有过错,据此判决驳回刘某等7人的诉讼请求。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注意的问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规则,应由受害人证明致害人有过错;过错决定应否承担责任,而责任范围主要取决于损害的大小。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推定1、过错推定的含义——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2、适用过错推定的理解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条件;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应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认定其无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无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并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案情】原告温某,男,48岁。原告武某,女,50岁。(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东营市水利局灌溉处(以下简称灌溉处)。被告郭某1998年10月22日早7时许,被告郭某赶着装有棉花包的毛驴车去卖棉花,由北向南行至东营市西辛公路辛店镇管辖区内幸福路路段的五干桥处,由于桥梁南端中间偏西位置有一直径约72CM的破洞(该洞距桥东端2M,距桥西端1.7M)。被告郭某赶车遂由破洞东侧绕行时,燕燕(系化名)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恰好行至桥头,因被告郭某的毛驴车侵占了行车路线,燕燕骑自行车磕碰桥东侧护栏基座,又因桥东侧南段6.4M护栏缺损,燕燕连人带车落入桥下水中身亡。两原告得知后即组织打捞尸体,为此购置若干米绳子,租赁皮叉裤20条,焊铁锚30个,花销丧葬费、打捞看管尸体等共计11276元。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经查,五干桥(又名皂户桥)系1972年垦利县水利局申请资金,于1973年在原有木桥腐烂的情况下改建。1991年打渔张引黄灌溉管理局向东营市政府移交其管理的工程设施议定书中,移交的干、支渠灌水工程包括总干渠下游段9.9公里,三干渠东营段31.4公里、四干渠40.7公里、五干渠全部49.2公里,共有干渠四条131.2公里,支渠134条413公里,干渠建筑物286座,支渠建筑物757座。干渠建筑物286座包括桥梁、扬水站、水闸等设施,现五干渠由被告灌溉处管理。被告灌溉处未提供五干桥不包括在干渠建筑物286座中的证据。1993年,对五干渠确权时,将五干渠及两侧约60米的范围确定归灌溉处管理和使用。被告灌溉处主张对五干桥不负有维护义务,应由当地镇政府即辛店镇维护和管理,但未提供证据。被告灌溉处与郭某均主张燕燕死亡原因系刹车失灵,依据是公安机关检验的燕燕使用的自行车刹车失灵的汇报,另据查明,1997年度山东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46元。两原告有子女3人,长女燕燕,25岁,生前务农;长子兵兵(系化名),23岁,为三等精神残疾病人;次子安安(系化名),14岁,为小学生。第六编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为,查明桥梁归属是本案的关键,幸福路五干桥系原惠民地区垦利县水利局申请资金而改建,1991年,打渔张引黄灌溉管理局已将其管理的五干桥移交东营市政府,东营市政府将该五干渠交由被告灌溉处管理。被告灌溉处不能提供五干桥不包括在打渔张引黄灌溉管理局所移交的干渠建筑物286座内的证据。1993年市政府已将五干桥及两侧约60米的范围确定归灌溉处管理、使用。且被告灌溉处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因此应负五干桥的维护义务。因其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对燕燕落水死亡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郭某属借道通行,应让在其本道行驶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其违反交通法规,侵占他人行驶路线,对落水死亡负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燕系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上桥通行时,应当预见危险可能发生,而没有预见或采取避免危险发生的必要的措施,对其落水死亡也负的一定的责任。原、被告应按责任分担的丧葬费及部分打捞尸体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两人计算(因两原告三子女中,兵兵有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按两子女计算)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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