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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分写作规范和技术规范。写作规范适用于依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案件判决书和维持原判或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制作其他裁定书、调解书、司法赔偿类法律文书应予参照执行;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裁判文书。第二章写作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一、首部2第三条裁判文书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公诉(抗诉)机关名称、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等内容。第四条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但基层法院名称前应冠“××省”;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还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组成。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以在案号后用连接号连接1、2、3…的方法依次编列分号。第六条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书样式的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缺项。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外国人的,应按护照中外文姓名、国籍、住址和护照号码等写明其基本情况。如在国内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按照其入境时所持证件写明其基本情况。如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住址在台湾的,应在其住址前冠“台湾地区”。第七条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从业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代理人或辩护人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应分段表述。3第八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后、姓名(名称)前括号注明其曾经诉讼地位。一审(原审)裁判文书遗漏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必列事项的,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予补全。第九条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写明案由(指控罪名)、案件由来、起诉(公诉)日期、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形式、开庭时间、开庭方式、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等,有指定管辖、延期或中止审理、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回避、鉴定及其他程序事项的,也应写明。二审(再审)裁判文书还应写明一审(原审)裁判文书的字号和作出时间等情况。第十条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括号注明其简称。裁判文书中涉及的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括号注明其简称,但法院名称不得使用简称。二审(再审)应沿用一审(原审)使用的简称;但一审(原审)简称不当的,应予另行确定。二、事实和证据第十一条裁判文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主要包括诉(控)辩双方意见、证据展示和法院认证、审理查明的事实等内容。4第十二条表述事实应当全面、准确,重点突出,层次清晰。第十三条表述证据展示过程应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对象、证明目的和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等内容。证据较多的,可按证明目的分组列举。表述言词性证据应保证言词的原意,一般用第三人称表述。涉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言词,也可使用第一人称表述。第十四条表述认证过程应以判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核心,阐述采信与否的理由,对诉(控)辩各方提供的证据全面地作出认证。第十五条表述事实和证据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六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概述一审(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裁判理由和结果。表述一审(原审)裁判主文时对裁判各项无需分段;表述一审(原审)裁判理由应写明其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十七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表述查明的事实应按照“此繁彼简、此简彼繁”原则进行。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的,可直接确认原审认定的事实;不一致或补充认定新的事实的,应详细表述。三、理由5第十八条理由部分应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阐明本案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理由,分析认定诉(控)辩各方的主张和意见,论述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对于判决中自由裁量的部分,应当依据法律、法理和逻辑规则,说明裁量所考量的因素和形成的过程。第十九条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练易懂,用语规范,不能使用反问、疑问、设问等加强感情色彩的句式。涉及专业术语,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第二十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在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前写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裁判文书应引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注意:(一)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和条款项目序号。(二)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为: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三)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6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第二十二条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第二十三条二审(再审)维持原判的,除原判引用法律错误外,一般只引用程序法;因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改判的,应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四、主文第二十四条主文的表述应规范,准确,易于理解,便于执行。第二十五条主文有多项内容的,应分项书写。五、尾部第二十六条裁判文书尾部应当写明告知事项、审判人员姓名和裁判日期等内容。依法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的,还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第二十七条一审裁判文书尾部应表述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方式、上诉法院名称等告知事项。7第二十八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合议庭评议形成决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的日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签发日期。第二十九条裁判文书应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节刑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一、首部第三十条被告人(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等内容。表述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姓名无法查清的,在其自报姓名后括注“自报”;曾用名在户籍证明上有记载或者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应在姓名后续写“曾用名×××”;绰号、化名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应在姓名后续写“绰号×××”、“化名×××”。(二)出生时间须写明具体年月日。确实无法查清的,可表述为“×年出生”、“×年×月出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8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情形的,可以分别表述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同时用括号注明“推定”。属于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表述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周岁”。(三)住址一般应写户籍地。在户籍地以外犯罪的,应当同时写明户籍地和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表述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临时居住不满三个月的,表述为“暂住地……”;有多处住所的,写犯罪时的住所地;居无定所的,不写住所地。(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写明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强制措施的种类。被羁押的,还应写明羁押处所。(五)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在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前写明“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判处……”;影响累犯认定的,应写明“×年×月×日刑满释放”;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应写明缓刑考验期满时间或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曾受过的行政处罚与定罪量刑有关联的,应予表述。(六)被告人同时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被告人”后无需括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9(七)被告人(上诉人)有两人以上的,按各被告人(上诉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或主从关系的顺序表述。单位犯罪的,应写明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犯罪后变更名称的,写明变更的名称并括注原名称。第三十一条被告人(上诉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与被告人(上诉人)的关系;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无法查清的,不予表述。被告人(上诉人)犯罪时未成年但开庭审理时已成年的,不列法定代理人。第三十二条再审刑事裁判文书在表述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时,应写明原判刑罚及服刑情况。再审时仍在服刑的,表述为“×年×月×日,被判处……,现在……服刑”;再审时已刑满释放,表述为“×年×月×日,被判处……,于×年×月×日刑满释放”。第三十三条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被告人(上诉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是被告人(上诉人)的监护人或亲友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及与被告人(上诉人)的关系;是人民法院指定的,表述为“指定辩护人”。第三十四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中诉讼代理人的表述可参照本章第三节民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刑事裁判文书表述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注意以下问题:10(一)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表述为“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或者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等),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指定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表述为“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的,表述为“……社会调查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二、事实和证据第三十六条刑事裁判文书叙述犯罪事实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顾影响量刑的各种情形,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准备、实行过程、危害结果和案发后的表现等。被告人(上诉人)有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情节的,也应写明。第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涉及多罪名的,可按先重罪、后轻罪的顺序依罪名列小标题(如:一、抢劫事实;二、盗窃事实)表述;表述一般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以主犯为主线;表述多起同罪行的犯罪事实以犯罪时间为主线。第三十八条表述证据的顺序一般为先客观性证据,后主观性证据;先被害人陈述,再证人证言,后被告人供述。11第三十九条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应归纳总结检察机关(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分析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证据的异议,全面、客观地表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定案证据。但制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写明经法庭公开调查认定的公诉机关(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后,一般不再叙述认定的犯罪事实。但对公诉机关(自诉人)遗漏的、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应另起一行表述为“另查明……”。第四十一条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刑事裁判文书在表述事实和证据之后,应概述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和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与量刑密切相关的情况,同时要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法院自行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非涉案情况,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经自行调查了解到……”。第四十二条二审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应写明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裁判理由和结果,上诉或抗诉理由、辩护和辩解意见、出庭检察员意见,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并针对上诉或抗诉理由中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异12议进行分析和认定。三、理由第四十三条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罪;按照先法定情节、后酌定情节的顺序阐明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分析控辩双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
本文标题: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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