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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教学要求和目的]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物权法的一般理论,认识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的必要性。[重点、难点]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三个内容何为民法上的物谁是物的权利人权利人如何发挥物物权法、债法和财产法之间的基本关系案例讨论: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一次登记。登记后,乙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由于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而此时,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甲乙丁丙戊建房买卖并交付登记买卖并过户夫妻关系登记买卖并交付付款占有旧归属债权行为新归属物权行为登记、交付(事实行为)财产交易过程图第一章物权法概述[教学要求和目的]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物权法的一般理论,认识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权制度的必要性。[重点、难点]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以物为客体3、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4、为排他的支配权三、物权与其他财产权:(一)物权与债权:权利性质不同义务主体不同权利客体不同效力不同权利的设定和转让不同保护方法不同(二)物权与知识产权(三)物权与继承权四、物权的分类: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2、自物权与他物权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5、主物权与从物权6、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五、物权的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排他效力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例外),担保物权最弱(但质权和留置权除外)。优先效力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甲乙丙丁抵押合同维修合同主张抵押权主张留置权主张债权所有权丁能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优先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具体表现:优先享受权利先物权压制后物权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担保物权由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因政策因素,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于债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追及效力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甲乙丙丁戊所有盗窃占有抛弃、拾得占有赠与占有继承占有己买卖?追及力?追及效力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物上请求权甲与乙于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8日办理过户登记,5月20日交房。现5月20日已过,甲并未交房。问题: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抑或无权占有?乙可以向甲主张什么权利?乙主张权利后,甲乙之间的关系会发生什么变化?物上请求权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具体种类:A.返还请求权;B.排除妨害请求权;C.预防危险请求权讨论: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第二节物权法的地位与特性一、物权法的概念广义的物权法,是指以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法规范的总称(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文物保护法等)狭义的物权法,则是指专门以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法规范,即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在我国,原是指《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现在是《物权法》二、物权法的地位属财产法属财产归属与利用法有体物归属与利用法关于“巩献田事件”三、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四、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物权法定原则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物权法定原则僵化之弥补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公示公信原则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公示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公示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定义: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法律规定不动产动产物权合同: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单独行为:抛弃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其他原因:公用征收二、物权的发生原始取得:非根据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多数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收取孳息、没收、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传来取得三、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标的物灭失相对消灭:权利移转,或者权利抛弃四、物权的变更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公示与公信的问题公示:物权变动之时,必须以一定的方法加以公示,方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公示生效主义(德、台),公示对抗主义(法、日)公信:依公示方法所表现之物权即使有错误,但对因信赖此公示方法,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之效果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交付各国民法对物权行为的态度意思主义(对抗主义)法国、日本1、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契约的结果2、物权的变动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不必有交付或登记行为也能对当事人发生效力3、交付和登记行为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形式主义(要件主义)德国民法1、物权变动必须要有物权契约(物权行为)2、物权变动的效力直接以交付标的物和登记为条件折衷主义中国物权法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一般均要求以书面形式为之行为人须有处分权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须办理登记案例讨论需履行书面形式案例讨论案情:甲出资建筑房屋而取得所有权。承建人乙对丙有债务,丙误认该房屋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原意以该房屋抵债,于是丙将房屋拍卖。由丁买受,并转卖给戊。戊以自己名义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问题:甲发现此事,能否主张否认戊的所有权登记?甲乙丙丁戊出资建房承建占有建设工程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查封拍卖买卖第一次登记所有权异议?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动产物权之让与非经交付不生效力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案例讨论案情:甲向乙银行借款100万,约定银行仅支付80万,剩余20万作为预计的利息,仍有乙占有,甲既不得提取,亦无利息收入。问题:此20万是否成立占有改定?五、物权消灭的原因混同抛弃其他消灭原因混同两个并无并存必要之法律地位,同归一人之法律事实所有权与他物权之混同案例讨论他物权与以该物权为标的物的权利的混同案例讨论案情:A公司分别对B、C、D公司有三笔债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E公司以自有一辆高级跑车为A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分别按照B、C、D的顺序与三个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E公司与B公司合并。问题:B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因混同而消灭?BCDAE债务债务债务抵押权1抵押权2抵押权3合并所有权抛弃权利人放弃物权,而使物权归于消灭之单独行为抛弃动产物权抛弃不动产物权其他消灭原因标的物灭失他物权存续期间届满,或当事人以合意消灭物权因法定原因撤销物权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担保物权所担保之主债权消灭决定期间之经过标的物被征收或没收动产因添附而消灭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一、请求确认物权:n33二、请求返还原物:n34三、请求排除妨碍:n345四、请求恢复原状:n36五、请求赔偿损失:n37第二章财产所有权[教学要求和目的]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识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掌握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基本理论。[重点、难点]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讨论:网络游戏玩家的装备、级别、财富等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物权性质?能否由玩家享有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第四,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二、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一)占有和占有权•(二)使用权•(三)收益权•(四)处分权三所有权的限制1、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由2、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就目的而言,均为保护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一)国家对私人或集体财产的征收征用(二)城市规划法与土地规划法对土地利用的限制(三)基于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四)所有权人不得利用标的物实施违法活动3、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私法上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以保障其他个人利益为目的,其途径有以下五个:(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私力救济行为(四)定限物权或债权的限制(五)相邻关系四、财产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概述其特点是:第一,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2、国家所有权法律关系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二)劳动群众
本文标题:物权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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