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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法教程第一章1、物质、能源、信息被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2、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第一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二、从技术与法律的关系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信息技术应用的必然;第三、从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发展历程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3、信息法制建设一般可以通过三个层次来实现——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4、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信息资源拥有国。5、加拿大制定了比较完整的信息政策和法规体系,包括信息获取法、隐私权、政府信息交流政策、政府安全保密政策、统计法、国家档案法、国家图书馆藏书管理法。6、1997年6月13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调整信息时代新型通信媒体Interent的法律——“多媒体法”。7、目前,我国在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层次上制定颁布了众多的与信息产业直接或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纵观这些法律、法规文件,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国家级立法较少,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较多。二是针对信息产业某个领域、某个现象的法律法规较多,从宏观上对信息产业的全局性进行把握的法律法规较少。8、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信息法制建设首先不宜“贪大求全”企图一开始就搞个全面的、统一的、凌驾于其他专门法之上的信息基本法是不现实的,而应根据国情,针对一个个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专门法。信息立法是一个国际性的新课题,在信息、信息产业等相关概念尚未明确统一的情况下,开展信息立法更有难度。第二章1、信息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⑴信息法与宪法的关系:(2)信息法与民法的关系(3)信息法与经济法的关系(4)信息法与行政法的关系(5)信息法与诉讼法的关系(6)信息法与国际法的关系。2、信息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大类。3、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信息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称标的。4、信息政策概念:它是一个国家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为处理信息产业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而制订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一系列规定德总和。5、信息政策作为信息资源管理手段,其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战略全局性,②指导性,③时间性,④变异性。6、从信息政策的内容角度考察,信息政策体系由下列分支政策构成:⑴信息产业政策,⑵信息技术政策,⑶信息市场政策,⑷信息投资政策,⑸信息人才政策,⑹国际信息交流政策。7、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区别:⑴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⑵实施方式和范围不完全相同。⑶作用的时效和影响作用过程不完全相同。8、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关系:⑴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⑵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重要基础。⑶信息法律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的重要法律手段。9、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制定,一为认可。10、最早的信息立法产生于17至18世纪的欧洲,此时的信息立法仅限于知识产权和信息公开出版制度方面。11、信息立法的基本原则:⑴效益原则,⑵实事求是原则,⑶吸收借鉴原则,⑷协调原则。第三章1、国家秘密的概念:“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2、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指内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绝密级一般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机密:指内容涉及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机密级一般由省、自2治区、直辖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秘密:指内容涉及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级一般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3、一般来说,绝密级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30年。机密级的保护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20年。秘密级的保护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10年。4、侵犯国家秘密的基本犯罪类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三.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四.向境外非法提供秘密罪(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指军职人员违反国家军事保密法规,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六.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指军职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七.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指军职人员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5、《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国家秘密,《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6、保护制度:等级保护制度、审批保护制度、专管保护制度、检查保护制度、教育保护制度、奖惩保护制度7、特点:1、预防为主(是《保密法》的最大特点)2、重点突出3、奖惩分明第四章1、信息社会存在着两种相互矛盾的要求,一种是来自公众的知情权,另一种是来自个人的隐私权2、隐私的概念:隐私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含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3、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的几种权能:①隐私隐瞒权,②隐私利用权,③隐私支配权,④隐私维护权。4、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5、隐私权是人格权,其性质是绝对权常见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一骚扰、刺探或以其他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二泄露因业务、职务关系掌握的他人秘密6、可以公开隐私:①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政治利益的需要,②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了解他人的隐私。7、侵害公民隐私权一般要承担民事责任。8、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①技术手段,②行业自律,③立法规范)9、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通过法规对隐私权予以保护的国家。10、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目前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两种模式:(直接保护,间接保护)我国就是因为制订《民法通则》时没有规定隐私权,因而采用了以侵害名誉权的形式保护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第五章1、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承认公民对国家拥有的信息有公开请求权,国家对这种信息公开的请求有回答义务的制度32、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是以公民对政府和公关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的“知情权”为基础的。3、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29个独立法律文件中,信息公开是贯穿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要求,此项要求体现在世贸体制的如下原则中.(1)非歧视贸易原则(2)市场准入原则(3)促进公平竞争原则(4)贸易自由化原则4、瑞典1949年修订的《出版自由法》第1条就规定“为了促进自由进行意见交换和启发公众,所有瑞典公民可以自由获取公文档案”这是现代最初的信息公开立法。第六章1、信息系统安全一般包括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两个方面(1)物理安全包括:安全地放置设备,使之远离火灾、水灾、电磁辐射等;物理访问控制,如口令、指纹鉴别、视网膜鉴别等,以确认身份;安全管理,包括人事管理、门卫等措施。(2)逻辑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指高安全级的信息不会非授权的流向低安全级的主体和客体;信息是完整性,指信息不会被非授权低修改,保持信息一致性等;信息的可用性,指应保证合法用户的正常请求能得到及时、正确、安全的满足。2、信息系统安全包括:系统设备安全、系统数据安全、系统运行安全和系统环境安全。3、影响信息系统安全的因素:自然灾害是由一些人类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地震、台风、雷电等,认为灾害又可以分为有意灾害和无意灾害(其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对信息系统安全的危害最大,最严重)。第七章1、产权的基本含义是指财产所有权,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产权的客体是财产。2、信息作为财产应属于无形财产。基于财产产生的权利称为财产权,基于信息这种财产也必然产生一种财产权,这就是信息产权。也就是说,信息产权是指基于信息财产而产生的各种权利的总和。信息产权与信息权不同,信息权的含义是指依法确定的获得、控制、传播信息的权利。两者是交叉关系,非等同关系。3、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的知识产权,即版权(或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部分。4、知识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4、无形性5、可复制性。5、知识产权法概念: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综合调整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在创造、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符合知识产权法要求的智力成果。这种客体和一些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它的最大特点是属于无形物。狭义的知识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专指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第八章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表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就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2.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一般必须具备五个条件:①独创性②表达性③可复制性④合法性⑤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3、通过继承、遗赠、赠与、转让等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主体,称著作权继受主体。4、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主要包括下列五类:①继承者②继承人③受遗赠者④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⑤国家5、著作权主体它属于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6、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称为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或他人依法利用其作品,而使著作权人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7、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特征: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保护期限,而民法中的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没有保护期限,可以世代相传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行使具有较多的限制③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很多④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客体一般是无形物,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人身权联系较密切。8、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相比,前者在行使时有保护期限制,并可以转让;而后者则4是永久的,不能继承或转让,不能与作者脱离。9、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两类,即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入进一步细分,可分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和录像权或者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许可权以及获得报酬权。10、著作权的限制其限制实际上主要是对著作权财产权的限制。对著作权主体的财产权利进行限制,其理由有二:第一,由作品的社会性所决定。第二,制定著作权法是为了鼓励和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激发和保护创作人员的积极性,而不是为了搞文化垄断。著作权的限制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即时间限制;二是著作权的地域限制;三是对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制。11、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行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12、作权法是国内法,只能在本国内有效。1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使用他人作品,不需征得作者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14、解决著作权纠纷的途径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三种。诉讼是一种最有权威、最有效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15、著作权的邻接权实质上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着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16、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了四种作品传播的权利:①出版者的权利(一是复制印刷作品,二是发行作品)②表演者的权利③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④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第九章1、专利权是专利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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