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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作方案细则一、招聘简章:(待定)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劳务公司按企业用工要求进行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到企业上班(具体人数另约定)。三、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和变更: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企业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劳务公司进行招聘并交由企业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企业和劳务公司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确定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付款的凭证,由劳务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2.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企业应提前30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公司,由企业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3.劳务派遣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企业不得通知劳务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与企业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工资计算方式为计件制,社保按照企业同级别员工标准结算执行。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20日(若遇节假日顺延)转入乙方银行账户。劳务公司根据企业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3.企业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劳务公司根据企业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4.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劳务公司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劳务管理费按月收取,若实际在职派遣员工入职工作日小于15日的不计收劳务管理费,大于等于15日但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五、企业的权利与义务1.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企业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立即通知并退回劳务公司:(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企业工作要求的;(2)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劳务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劳务公司。企业须结算清所有费用,经双方商定后,由劳务公司负责办理有关手续;5.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6.因企业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责任,由企业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7.对企业不履行合同的,劳务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8.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9.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简单的医疗服务。六、劳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企业备案;2.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3.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企业工作。对于企业按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劳务公司的劳务人员,劳务公司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劳务公司接到企业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5.对劳务派遣人员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务公司应积极帮助企业向劳务人员索赔,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6.劳务公司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7.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企业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劳务公司负责办理。七、费用的支付1.企业向劳务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3)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2.费用的标准:(1)综合月工资:计件;(2)企业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标准,由劳务公司书面通知企业;(3)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每人每月¥150元;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企业于每月20日(若遇节假日顺延)将规定的费用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劳务公司。(其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以企业的工资清单为准;各项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调整;派遣员工入职工作日小于15日的不计收劳务派遣管理费,大于等于15日但不足1月按1月计收劳务派遣管理费)。八、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企业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企业负责落实;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企业工作期间,享有企业规定的福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和评优、评先等权利。九、工伤事故处理1.企业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2.劳务派遣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企业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企业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企业支付,劳务公司负责办理;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企业按月支付。
本文标题:劳务派遣方案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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