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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本章学习要点:见证取样送检检验的程序步骤及基本要素各种常见建筑材料的基本知识、主要性能及质量的检测项目取样规则(检验批次、试件数量、取样方法、试件加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实验室)的认识和掌握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所用用于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进场时,须具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原始检测报告,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现场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形成一系列的检验批划分,以代表(检验批代表数量)的方式送相应具有资质条件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确认,复检确认不合格的,严禁用于工程现场使用。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直接影响见证人和取样人之外,还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人员和检测机构的检验人员做好见证取样工作,确保质量检测真实性、准确性,以科学的数据正确反映工程质量提供方便。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见证取样送样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逐步形成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断健全,检测网络逐步完善,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实现了检测控制。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试件能代表原材料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但是随着工程建设迅速发展、市场兴旺,施工队伍不断壮大,一些施工企业素质低下,技术力量薄弱,对建筑施工的规范和质量标准缺乏了解,质量控制能力较差,致使原材料的取样和制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操作现象,导致检测单位检验结果不能正确反映工程实体质量。从而使工程上的不合格材料和实体质量问题得不到发现,给工程结构留下了安全隐患。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样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进行全方位管理已经刻不容缓。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见证取样的概念:对工程质量具有较大影响的材料(如几大主材以及安全、功能性使用原材料)在进场复检取样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督,对所抽取的样品,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标识确认。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一、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并以书面性签署认可。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4)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5)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6)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或质监站备案,每隔五年换证一次。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见证人员的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3)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4)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5)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必须具有检测员上岗证书或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取样员”上岗证书。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取样人员的职责:根据工程特点及要求制订取样计划。做好取样与送样的工作台账。按规范、规程规定的取样方法正确取样。规范、正确填写委托单。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员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关于建筑材料检测实验室的规定:承担建筑材料复检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必须经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根据(GB/T19000-2000)标准对实验室或检测中心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认证,并授予备案。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规定与送检单位之间具有隶属关系的实验室(尽管具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检测资质)不得承接该送检单位的见证取样试验。应另行委托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实验室承担。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国家、省、市(地)、县(市)、区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检测中心)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质量检测机构实验室设置:土工试验室。工程桩动测检测室。建设工程材料检测试验室。混凝土工程破损(非破损)检测室。建筑节能及装饰(幕墙)检测室。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应设专人管理;仪器设备应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校验,并按规定粘贴三色标志,未经检验或检定的(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检测使用;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主要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如出现故障或因停水停电等其他原因致使中断试验而影响检测时,检测工作必须重新进行,并以书面记录备查。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三色标志: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机构考核规范》所有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均必须有明显的统一格式标志,标志分为以三色表示:绿(合格)、黄(准用)、红(停用)。标志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下次检定日期以及检定认证单位。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单位必须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检测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制;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检测单位质量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技术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委托人员岗位责任制;报告编写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检验批次(代表数量):检验批次也称代表数量。是指一组随机抽取的试样,其检测结果所能代表的该材料的最大数量。代表数量的多少是通过对大量的试验结果统计分析得来,所表达的含义是:在满意一定的质量保障率的前提下,就必须随机抽取一组多少数量的材料组成的试样进行该项质量检测。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试验样品取样的有关规定:取样人员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取样专职人员严格执行标准中的规定,务求操作规范化;取样结束后,采用可靠防坏损的方法注明标识;对于取样材料,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取样工作应备有记录。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试验样品的送检:项目开工准备阶段,应选择一个具有检测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委托对象;送检样品必须及时、安全送达检测,并填写相应试验委托单。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复检试验报告:送检单位及时取回检测报告,并妥善保管,以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依据,送检材料部分在尚未取回合格报告前,该工序不得进入施工程序(如须进行下道工序的,必须与检测机构协商形成快报手续)。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报告的要求:必须保证其内在和外观的质量;采用固定格式,应填写完整、文字简洁、字迹清晰、数据准确、结论正确;由检测人员亲自填写及打印,严禁铅笔填写,且不得涂改;全部检测数据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统一由主管质量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如出现问题,且不得涂改,须由报填人重新填写,审核人不得私自改动;经审核合格后报检测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发送登记手续由专人专职负责;一般为一式两份,发给委托单位一份,检测机构留档一份;发送后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报告有误或须申请更改及审批:委托单位造成差错需要更改(由委托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证明,申请注明差错原因及差错所在,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确认,在证明上签署同意更改);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由检测工作造成差错需要更改(由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查明差错原因及差错所在,提出书面报告,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确认,在证明上签署同意更改);更改报告的做法(收回有误报告,按检测报告审批、发送的程序重新发送合格检测报告,以代替差错报告,原报告同时作废),须进行重新检测认证的必须进行重新检测认证;第一节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原作废报告及书面申请文件一并由检测机构档案归档保存备查;由于检测工作差错造成更改报告情况下,尚应按“检测事故制度、报告制度”进行处理。
本文标题: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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