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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WTO与国际服务贸易主讲:刘艳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一个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一、GATS简介18-19世纪,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些专项协议就已出现。1986年,关贸总协定正式将服务贸易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中。1994年4月15日,GATS达成。1995年1月1日与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只是一个框架协议,还有许多留待解决和进一步谈判的问题。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三个阶段的谈判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的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这一阶段各国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贸易如何界定问题上。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1990年5月4日,中国、印度等亚非国家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对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后来,GATS的文本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主张,并承认成员方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1990年12月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运、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信、通讯、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出版等部门的草案附件,但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能够最终结束谈判。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经过进一步谈判,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经过各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搁置了数项一时难以解决的具体服务部门谈判后,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简写为GATS)。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不同国家在谈判中的交锋1、对服务贸易谈判方式和程序的争论美国:商品和服务贸易按GATT规则进行一揽子谈判。发展中国家:分开进行,因为GATT协议对服务贸易的适应性差。经过磋商,对二者的谈判分开进行,所谓双轨制谈判,谈判货物贸易是以WTO缔约国身份,而服务贸易则是以政府代表的身份参加谈判。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2、围绕服务贸易的定义、规则、范围、促进/限制措施进行的争论美国:定义较宽,不仅包括传统服务领域,还要包括服务业的对外投资,涉及到在境外的开业权问题。发展中国家:如果这样,也应该包括劳动力的跨境流动(移民政策问题)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3、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的分歧美国提出要全面自由化,日本、欧盟追随之。欧盟的建议被接受:使市场准入、逐步自由化与尊重各国的政策目标保持平衡。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4、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的争论1990年7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拟定出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草案,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各方代表就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原则可以应用于服务贸易达成共识。但在开放和不开放哪些部门上发生分歧。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美国提出“否定清单”,不开放的领域列表,确定后不能变,以后要逐步减少。新加坡提出“肯定清单”,开放哪些部门,以后可以逐步增加。这种方式对于落后国家更灵活适用,收到欢迎。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5、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论发展中国家:已经有多种协定,无需在讨论这个问题。如果保护太多,不利于知识、技术的传播。知识产权多来自发达国家,过多保护使落后国家受损。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不力,应该制定相应协议。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二、GATS的结构GATS文本由三方面内容组成:一是GATS条款;二是GATS附件;三是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市场准入减让表)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正文序言范围和定义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制条款最后条款附件各国具体承诺表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该协定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移动的附件空运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件二海运服务谈判附件金融服务附件一电信服务附件基础电信谈判附件一般义务和原则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范围:该协定适用于各成员。GATS同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协议一样,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在国际法中,一般来说,只有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单独关税领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但是,个人、企业、跨国公司等是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的。GATS并不直接管辖企业的经营行为,而是管辖各成员方政府或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服务贸易按提供方式分为四种形式:1.跨境提供(Mode1):由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这种形式下,服务提供者和被提供者分别在本国境内,并不移动过境。所以,这种服务提供方式,往往要借助于远程通讯手段,或者就是远程通讯服务本身。例如,国际电话通讯服务2.过境消费(Mode2):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它成员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服务提供形式下,服务的被提供者,也就是消费者跨过国境进入提供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服务。出国旅游、出国留学实际上都是接受的这种服务提供方式。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3.商业存在(Mode3):通过一成员的商业实体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存在而提供的服务。这种商业实体或商业存在,实际上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形式可采取独立的法人形式,也可以仅仅是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这里,服务的提供是以直接投资为基础的,其提供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例如,外资银行提供的服务就属于这种形式。4.自然人的流动(Mode4):由一个成员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个人提供的服务。这种形式涉及到提供者作为自然人的跨国流动。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第二部分各成员方的普遍义务不需要成员明示承诺,除非有例外规定或豁免授权,各成员方均应该予以遵守。两个一般义务原则就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不同的是,作为关贸总协定一般义务的公平待遇原则是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共同构成的。而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并非一般义务。只有最惠国待遇才是一般义务。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在最惠国待遇是否附设条件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很大争议。发达国家希望按对等原则实行最惠国待遇;发展中国家坚持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GATS在定义上将最惠国待遇作为一个无条件的义务,但规定了广泛的例外。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①自行豁免:允许WTO各成员对在起始阶段难以给予最惠国待遇的特定措施,可以列入附件以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列出不实行最惠国待遇的部门、国家清单。是一个肯定清单。但这些豁免应该在五年后进行复审,并且不得超过十年。但如果在GATS生效后,或在新成员加入之后,某成员仍然希望得到新的豁免,它就必须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9条的程序,获得3/4的成员同意,才能得到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豁免和一些例外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②普遍例外一般例外:对于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可以作为例外;基于经济一体化或劳动市场一体化的原因,在一定条件下,各成员可以获得例外;不是为了商业目的的政府采购尚不受此约束。安全例外:与保护安全、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法律秩序、个人隐私、生命健康有关的措施。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二、透明度原则作为无条件义务的透明度义务要求,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该迅速并最迟在其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GATS实施的措施。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有关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各成员还有义务对其他成员就这些措施提出的具体资料要求予以迅速答复。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作为有条件义务的透明度义务要求,各成员应该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已作具体承诺部门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者有关的任何修改为了保证透明度,各成员有义务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以便应要求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资料。当然,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不要求各成员提供一旦公开则有悖法律实施、公共利益或有关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绝密信息可以不加以透露.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透明度”条款的宗旨是各成员所采取对GATS执行的措施都应让其他成员尽可能方便地、快速地获知。它是确保国际服务贸易正常进行,尤其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必要手段。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这一条款并不能得到很好执行。实际上,有些国家对其有些措施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予以掩盖,尤其在一些贸易管制的国家。因此,可以认为此条款的执行将会遇到较大的阻力,更何况“绝密信息”又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紧急情况”的例外规定也极易被随意引用。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三、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①有关成员应作出具体承诺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性的增强,促进其对技术的有关信息的获取,增加产品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自由度。②发达国家应在GATS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联系点”以使发展中国家的服务提供者更易获取有关服务供给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信息;有关登记、认可和获取专业认证方面的信息;服务技术的供给方面的信息。③对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殊优惠,准许这些国家不必作出具体的开放服务市场方面的承诺,直到其国内服务业具有竞争力。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该条款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的结果。虽然此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没有具体的规定,仅做了笼统表示(最不发达国家情况例外),故并无太多的实质性意义。发展中国家可充分利用这一原则在部门开放谈判中谋求好处。尤其是这一原则使得发展中国家增强其服务能力的措施成为合法,如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转让技术,甚至对本国一些服务行业实施补贴等;而且发展中国家还可利用这一原则保护本国服务业,如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开放其服务市场时,可附加一些限制条件对外国商业存在类型作出限制和要求,对其征收不同的税率,要求外商企业吸收当地服务成分,要求对方提供一些管理技术等。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同样,发展中国家还可根据这一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更多地开放市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务出口的增长依赖于其劳务出口,发展中国家应促使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更多地开放边境,使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各样的劳务,从熟练工人、半熟练工人、不熟练工人到技术人员能够更自由地输出,使发展中国家的驻外机构可以从本国招聘劳务人员,而不是只能在东道国当地招聘劳务人员。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四、经济一体化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可能促进也可能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如,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转移效应就可能损害非成员方的利益。为防止消极情况的发生,特做出的专门的规定。例如,在组建一体化组织之后,不能提高非成员的服务贸易壁垒水平;如果一体化组织成员是GATS的成员,要提前90天对其他成员发出通知。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五、国内规章(1)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内规章赋予各国以一定的权利,包括各成员国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以对服务进行有效管理;并对发展中国家做了优惠安排,准许发展中国家在某些部门为了实现国家政策目标而采取垄断性的授权;允许各成员对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提出要求以使其满足
本文标题:8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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