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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则1.1术语1.1.1取样: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1.1.2送样: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1.2规定1.2.1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1.2.2见证取样送样的要求: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监理单位人员。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亲自封样。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未注明的,见证人员应在检验报告单上签名。6、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2常用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2.1水泥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2.1.1检测参数: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选择性指标)2.1.2取样频率: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22.1.3取样方法: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采用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总量不少于12kg。2.1.4取样送样规则: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取,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2.2砂、石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规定:2.2.1取样频率:按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量者,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1000t为一验收批。2.2.2取样方法: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43份,石子为8份,组成一组样品。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为8份、石子为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检。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样品处理。5、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1、表2所规定的最少取样量。须作几项试验时,如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时,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6、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名称、取样时间、产地、规格、样品量、要求检验的项目及取样方式等。表1、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砂最少取样质量试验项目最少取样质量(g)⑴筛分析4400⑵含泥量4400⑶泥块含量20000⑷表观密度2600⑸堆积密度5000⑹吸水率4000⑺含水率1000⑻石粉含量1600表2、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最少取样质量(kg)试验项目最大公称粒径(mm)10.016.020.025.031.540.063.080.0⑴筛分析815162025325064⑵含泥量88242440408080⑶泥块含量88242440408080⑷表观密度888812162424⑸堆积密度404040408080120120⑹针片状1.248122040——⑺压碎值按试验要求的粒级及质量取样⑻含水率22223346⑼吸水率881616162424324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碎石或卵石,还应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2.2.3样品缩分方法1、砂子的缩分采用人工四分法缩分: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湿状态下拌合均匀,并堆成厚约为20mm的“圆饼”。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重复上述的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对较少的砂样品(如作单项试验时),可采用较干的原砂样,但应经过仔细拌匀后缩分。砂的堆积密度、紧密密度及含水率检验所用的试验可不经缩分,在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2、石子的缩分将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混均匀,并堆成锥体,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锥体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锥体,重复上述的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堆积密度、紧密密度检验所用的试样,不经缩分,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2.3粉煤灰根据《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要求2.3.1检测参数: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游离氧化钙、安定性(F类粉煤灰无要求)2.3.2取样频率: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相同种类的粉煤灰为一批,不足200t也为一批。2.3.3取样方法:5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3kg。2.4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标准适用于高性能减水剂(早强型、标准型、缓凝型)、高效减水剂(标准型、缓凝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型、标准型、缓凝型)、引气减水剂、泵送剂、早强剂、缓凝剂及引气剂共八类混凝土外加剂。2.4.1取样频率: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批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批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应按一个批量计,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2.4.2取样方法: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混合均匀(液体分上、中、下三层分别取样、混合均匀),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GB8076—2008标准规定方法与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封密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2.5混凝土2.5.1普通混凝土1、混凝土抗压强度⑴取样频率①现场搅拌混凝土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002)规定,取样频率应符合列规定:a)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b)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c)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d)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②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规定留置试块外(用于出厂检验),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规定取样:6a)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b)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也不得少于一次。⑵取样方法①现场搅拌混凝土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从同一盘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制作150mm×150mm×150mm试件,每组3个。②预拌(商品)混凝土a)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后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规定在20min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b)一般在同一盘或同一车混凝土中的约1/4处、1/2处和3/4处之间分别取样,从第一次取样最后一次取样不宜超过15min。c)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于少0.02M3。⑶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标养试块制作后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下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立即进行标准养护(工地无条件的可送至试验室)。⑷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①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有监理(建设)、施工各方共同选定;②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③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多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④同条件养护试块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⑸试块完成终凝后,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及时在试块表面刻制试样制作日期、部位、7强度等级、刻制的文字应清晰可见,否则检测单位将不得在出具报告上加盖“有见证检测”章。2、混凝土抗渗根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试块取样即试块留置按下列规定:⑴取样频率: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⑵取样方法:①试件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且与强度试件必须是同一次拌合物。②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3、混凝土抗折强度根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10.8.1规定⑴取样频率:每1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1次,不足100m3按1次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1组标养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最少1组。⑵取样方法: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尺寸150mm×150mm×550mm,每组3块。4、混凝土配合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⑴频率:同一工程、同一施工工艺、同种材料、同一强度的混凝土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试配。⑵取样方法:按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取样规定抽取各种原材料试样,每种配合比取样数量一般为:砂60kg,水泥50kg,石120kg,外加剂1kg82.5.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1、检验水泥混凝土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一组试块;小于1000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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