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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东辽县农业机械局法律依据: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1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㈣《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二、行政执法依据㈠法律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5、1㈡法规序号法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5、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3㈢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04、10、1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2004、10、1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9、14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农业部2004、11、15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业部2004、11、16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1999、4、30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7、1㈣地方性法规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1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5、3、14㈤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委员会2005、5、12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发改委、财政厅2005、1、15三、行政执法项目行政许可(共7项)㈠农业机械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销售农业机械(生产者除外),须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认证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6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㈢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7项规定:“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7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4、《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分级管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拖拉机驾驶证的换证、补证和注销。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申报驾驶、操作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须接受8岗前专业技术培训,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考验合格,领取与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相符的证件后方可驾驶和操作”。㈤上路行驶拖拉机登记实施机关:分级管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2、《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购置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等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可使用”。㈥农机驾驶人员资格审验及对拖拉机的检验实施机关:分级管理9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规定了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审验。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㈦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分级管理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项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一章第八条规定:“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10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购置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等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可使用”。行政处罚(共七项)㈠不具备农业机械销售资格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维修活动,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农机维修业务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13、法律依据:⑴《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㈠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㈡农业机械维修者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12⑵《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维修活动,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㈢不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其维修技术等级和维修设备年度审验的。《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维修活动,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㈣、拖拉机违章作业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并可吊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㈤拖拉机无牌、无证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33、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并可吊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㈥驾驶农业机械无驾驶证的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滞留其农业机械3、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并可吊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对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的,可滞留农业机械”。㈦拖拉机载人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2、处罚种类:罚款3、法律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第七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载人的,处200元罚款。14四、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㈠局长岗位行政执法岗位责任1、负责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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