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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招标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包号)(种类)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C-F05126)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1.2“印刷品的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印刷品的印制、供货、运输、售后服务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印刷品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招标项目招标文件》(GC-F05126)。2.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05126)。3.合同的组成3.1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1本合同条款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3.1.4中标通知书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协议承诺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户的(种类)印制及相关服务。4.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印刷品供应及有关服务。4.3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提供咨询、制定采购需求。4.4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时,以供货合同为准。4.5办理印刷业务程序4.5.1用户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可以自行选择乙方为承印单位。4.5.2乙方根据用户的印刷要求报价,经用户确认后,乙方与用户签订印刷项目服务合同。印刷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具有押金性质的任何费用。4.5.3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安排印刷。印刷品排版完毕后,乙方必须将版样送交用户校对确认,用户校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开机印刷。4.5.4印刷成品经用户验收、签字确认后,乙方与用户办理结算手续,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用户开具合法的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4.6费用结算方式。乙方根据承接的印刷业务,为用户开具由甲方统一提供的《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用户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4.7验收标准。印刷品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用户要求,内容无误,材质无误、纸张平滑,墨色均匀,页码正确,尺寸划一,装订整齐,包装结实,标签准确。4.8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8.1甲方的权利4.8.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4.8.1.2有权对印刷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4.8.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印刷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或用户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用户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4.8.1.4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4.8.1.5甲方对用户印刷费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连带及/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印刷费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用户主张或要求。4.8.2甲方的义务4.8.2.1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据此认定甲方印刷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4.8.2.2尽力协调乙方与用户在定点印刷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印刷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4.9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9.1乙方的权利4.9.1.1依约收取印刷费。4.9.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印刷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并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它要求。4.9.1.3乙方有权对用户在印刷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4.9.1.4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确信其印刷经费未落实或印刷经费不足的印刷业务,有权拒绝承印,但应将有关情况详细书面记录以备查,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4.9.2乙方的义务4.9.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印刷业管理条列》(国务院2001年第315号令),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4.9.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4.9.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印刷质量,按照印刷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印刷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4.9.2.4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所有印刷品的内容,都要给予保密,对印刷的所有工序指定专人监督和管理,做到印刷内容不外传,印刷文件不带出厂外。印刷完成后,对所有工序中有可能泄密的各种材料要及时当用户面销毁,并对储存在电脑里的文件进行永久删除。否则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4.9.2.5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应保证至少一人专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印刷事宜,包括联系、出厂验收等,印刷品出现质量问题联系人应付连带责任。4.9.2.6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印刷品做到优先排版制版,优先印刷,优先装订,优先免费送货。4.9.2.7原则上按国家统一的公文格式和标准印刷,若用户有特殊印刷要求,应积极配合,满足用户需求。4.9.2.8加强对接单、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包装、运输、验收及存放的全程管理,做到每个环节不出差错,确保错漏率为零。4.9.2.9对已制版印刷的菲林和PS版要妥善保管,第二次同一印刷项目不得收取制版费。不允许使用再生PS版。4.9.2.10妥善保管印刷合同、验收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验。4.9.2.11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印刷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4.9.2.12建立定点印刷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4.9.2.13建立网上填报制度。每次项目结束三日内上网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电子验收单》,经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确认无误后打印,一式四份(采购中心、承印单位、用户、审计部门各一份)签字盖章后,作为政府采购的凭证。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向甲方报送本季度合同复印件及《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电子验收单》原件并在网上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业务季度报表》。4.9.2.14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按照与用户签署的合同及其他承诺服务内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上门服务,到达现场不超过4小时。4.9.2.15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合同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5.1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印刷合同规定的印刷项目和期限完成印刷。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印刷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5.2因印刷质量给甲方或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3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印刷品丢失、泄密等事故,甲方或用户将按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5.4乙方接受用户印刷委托后,不得转厂印刷。否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四款予以处罚。5.5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收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5.6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5.7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5.8监督管理5.8.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投标时的评标依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履约管理,甲方接到投诉,经过合适确定为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从保证金中每次扣除5000-10000元违约金。受到用户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有效投诉累计达到五次的供应商,甲方将扣收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定点印刷供应商资格。5.8.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1、乙方每被用户有效投诉一次;2、在甲方组织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3、交付印刷品返工两次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印刷业务的;5、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印刷品,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5.8.3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印刷业务两次以上的;2、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纸张;3、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印刷品的价格;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5、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用户或第三方所发现的;6、出现重大责任事故;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8、本合同有效期内,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累计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9、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印刷行业经营资格的;10、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印刷厂定点资格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印刷厂,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招投标活动。6.不可抗力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7.履约保证金7.1乙方中标后须交纳规定数目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7.2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收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
本文标题: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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