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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附件5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其主要功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第四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49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建设原则第六条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第八条设计、监理、施工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要从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第九条应贯彻安全、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第十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三、建设标准第十一条建设规模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确定。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房屋建50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和管理保障用房等。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管理保障用房主要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第十三条应设置观察床,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转变功能,压缩住院治疗功能床位,逐步取消手术、产科等专科医疗功能。第十四条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设置0.3—0.6张床位,且原则上不超过50张。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第十五条不设置护理康复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人口规模可分为三档,具体为1400㎡/3-5万人、1700㎡/5-7万人、2000㎡/7-10万人。设置护理康复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每床不超过25㎡增加建筑面积。51第十六条配置X线机的,按每台不超过60㎡增加建筑面积。第十七条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相应增加建筑面积。第十八条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见下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表用房类别比例临床科室用房53%医技科室用房13%预防保健科室用房28%管理保障6%第十九条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1.5。第二十条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四、设备配置标准第二十一条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参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除基本配置之外,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相应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设备。五、建筑要求52第二十二条建设选址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应充分考虑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二十三条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交通、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第二十四条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二)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三)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采光。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宜选择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第二十六条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单层、多层建筑,建筑造型宜规整。第二十七条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第二十八条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3第二十九条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条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分别独立成区,分设出入口。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第三十一条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应设置独立出入口。污物运送出口宜单独设置。第三十二条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第三十三条建筑内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合简朴、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卫生行业特点和当地人文特点。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严禁奢华装修。第三十四条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应考虑满足对患者救治特殊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第三十五条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应设电梯。第三十六条主要建筑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第三十七条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54要求,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一)全科诊室10㎡、中医诊室10㎡、康复治疗室40㎡、抢救室13㎡。(二)预防接种室65㎡、儿童保健室10㎡、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健康教育室40㎡。(三)检验室28㎡、B超和心电图室12㎡、西药房16㎡、中药房16㎡、治疗室8㎡、处置室8㎡、健康信息管理室16㎡、消毒间20㎡。第三十八条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第三十九条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2.7-3.3m。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需要确定。第四十条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二)地面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地面还应耐腐蚀;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医疗设备,用房地面应选择相应功能材料。55(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关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四)药房应有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设施和防潮设施。(五)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六)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第四十一条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第四十二条供电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不小于500mA的放射医疗设备的电源,宜由配电室直接供电。第四十三条放射、功能检查、检验、消毒等用房以及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第四十四条有条件的可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第四十五条主要建筑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第四十六条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56第四十七条污水排放系统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污物处理系统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本文标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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