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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社区(街道)、镇:根据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局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监〔2011〕41号)精神,为认真落实清理和规范工作要求,现将本区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本次专项治理的任务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严格落实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研究完善管理措施,实现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治理工作目标。二、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区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街道(镇)等。主要针对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或以成立相关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的方式取得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的行为,重点治理和规范2010年、2011年实际发生的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有以下几类:(一)应予取缔的各项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由无偿提供转变为有偿经营;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行继续收取;—2—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等;6、其他乱收费行为。(二)应予重点清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等单位联合发文的《关于本市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4号)规定,对于具有以下行为的,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相关部门对收费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明确收费性质后,对于不应保留的应予以清理,予以保留的要规范收费方式、收费程序和要求:1、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鉴定、认证等服务;2、自行设立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服务收费;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三)预算收支管理的规范1、预算管理的完整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与职责相关的经营收入是否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备(报送)经营收支情况等。2、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及资金使用—3—是否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是否存在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薄核算;是否存在通过往来款核算收支或将收支转移至工会、职工技协,资金是否用于超标准发放职工津补贴等情况。3、票据使用的规范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金;是否存在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内部票据代替税务发票,规避税款的行为。三、组织方式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编办等单位联合组成治理和规范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整体部署、协调、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担负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事项(区发改委联系人邢祥鑫,电话:13801680212、52564588-2324;区财政局联系人钟开屏,13917023048、52564588-2468;区监察局联系人倪锦,电话:13918331993、52564588-1557)。各预算单位是本次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区联席会议的要求,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四、方法步骤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一)自查阶段(2012年2月20日之前)。区政府各委、办、—4—局、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街道(镇)组织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或所属事业单位投资成立、代为管理的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自查,自查范围从2010年至2011年,自查内容包括治理和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完善制度的情况及建议等,并如实填写《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表》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收支情况表》。各委办局等所属下级单位认真填写3份表格后上报;各委办局等单位对下属单位上报表格进行汇总,对照本通知政策规定,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及上述3张表格(含电子光盘)于2012年2月20日之前报区发改委(区政府1号楼B区1324室)。各单位都要上报相关材料,经自查无相关情况的单位也要零报告。(二)集中审核阶段(2012年2月底至2012年3月)。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各委、办、局等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分别提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意见,对于目前不明晰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取消或调整等,并根据自查及审核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名单。(三)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4月)。在自查和集中审核的基础上,由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编办等部门抽调人员,共同组成重点检查联合工作小组,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名单,对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同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5—力的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走过场的单位以及发现在自查中故意瞒报、漏报或所报失实的单位。检查内容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合法合规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四)整顿落实阶段(2012年5月至2012年6月)。各单位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向区政府报告。五、建立机制(一)实现收费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各委、办、局等单位应在本单位政务公开网站公示下属单位全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通过公示,进一步推动收费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管。(二)形成目录,严格对项目、标准进行管理。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检查,各委、办、局等单位应上报本系统单位具有垄断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并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按部门形成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实现动态发布;同时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落实及后继管理工作,严禁将已停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三)制定管理办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在专项治理结束后,相关管理职能部门适时研究制定本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明—6—确监管原则、预算管理方式、定价程序等,建立健全收费成本监审制度。六、具体要求(一)统一认识,认真负责地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按照本次专项治理的要求,明确责任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积极配合检查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使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于行政机关的专项治理要以执法、监督部门为重点。对于事业单位的专项治理要以具有行政审批等行政职能的全额事业单位为重点。同时要与规范津补贴检查、“小金库”治理等专项检查相结合,与纪检监察、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三)进一步建立防治长效机制。专项治理要注重源头治理,把建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来源的长效机制建设作为重点工作积极推进。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围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依法行政、规范收入来源,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等方面,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制度和强化监管。附件:1、普陀区治理和规范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7—收费专项治理活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2、治理和规范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情况表(共3张)。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局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普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8—附件1普陀区治理和规范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活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组长:葛希美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区纠风办主任成员:施云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岳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田军区财政局副局长王廉之区审计局副局长倪显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
本文标题: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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