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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主要内容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下一步思路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一)法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最基本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二)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框架(四)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较广泛。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五)技术标准:是指为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满足标准化要求,国家和水利行业制定的一系列工程技术规范、操作工艺规程、验收标准、质量标准等技术文件。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水利行业全面系统、具有水利特色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是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框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大的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一)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1、关于发包与招标;2、关于提供原始资料;3、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违反强制性条文;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5、关于委托监理;6、办理质量监督手续;7、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含甲供);8、关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工程;9、组织竣工验收;10、建立、移交工程档案。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按照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负责;3、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符合深度要求;5、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技术指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不得指定厂家;6、向施工单位就施工图文件作说明;7、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三)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2、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界定;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4、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5、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送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7、返修不合格工程;8、建立教育培训制度;9、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四)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1、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出借资质、不得转让;2、回避原则;3、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选派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驻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材料、设备;未经总监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竣工验收;5、按照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增加了一些内容:(一)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同时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二)在设计单位方面,一是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大中型工程应在现场设立代表机构或派驻设代;二是设计单位应在各个验收阶段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三)明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自主采购的权利。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1、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2、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4、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5、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6、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对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作了具体规定。◆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三、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三、质量监督制度《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是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关于监督检查的主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三、质量监督制度(一)监督范围: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二)监督定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三、质量监督制度(三)监督依据: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四)监督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设置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三、质量监督制度(五)监督内容: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2、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三、质量监督制度(六)监督权限:1、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4、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5、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6、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三、质量监督制度1、关于质量监督机构设置,不再局限设为三级,二是改成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一是与《条例》表述一致,二是与当前民生水利工程多由基层实施的实际情况相符合。2、增加了关于质量检测的有关内容,明确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同时规定了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同其他参建单位相平行。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草案)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一)工程项目划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当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项目划分程序: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项目划分是整个质量检测和评定过程的基础性工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3、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二)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4、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5、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二)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6、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二)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规定1、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2、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
本文标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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