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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规定,我市参加生育保险职工自2008年3月1日起,确诊怀孕到我中心备案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具体费用标准如下表:分类项目结算标准(单位:元)备注门诊产前检查500包括:测血压、体重,尿常规,血常规,生化全套、免疫三项,B超等,须根据参保职工具体情况减少过度检查项目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120药流300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80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住院费用按项目据实结算住院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400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流产1000药流800顺产2000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助娩产2500剖宫产4000输卵管绝育术1200输精管绝育术1000输卵管复通术3500输精管结扎术3000生育并发症三个目录内根据项目据实结算产假期间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生育当期合并症注:1、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分娩期间所必须的且在“三个目录”内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2、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六)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3、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下的据实结算,即参保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之内的,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本文标题: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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