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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保理服务国际保理服务的含义与内容国际保理服务的种类国际保理服务的程序保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国际保理服务的使用背景第一节国际保理概述一、国际保理的内容与特征(一)国际保理的含义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称作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承购出口应收账款等,它是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二)国际保理的服务内容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回收应收账款提供出口贸易销售账务处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提供买方信用担保某出口商A与一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双方拟采用D/A远期的方式结算,并同时采用国际保理方式融资。出口商向国内的一家出口保理商申请采用此服务,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国当地的一家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共核准了8万美元应收账款。此批货物采用分批运输,共进行5次运输,出口商已经装运了2次,价值3万美元。但此时出口商突然收到进口保理商发出的停止装运的通知,并撤销该信用额度的核准。原来进口商B由于涉嫌财务欺诈,正在接受该国司法部门的调查,进口保理商认为进口商B的资信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此提出撤销该批货物信用额度的核准。试分析进口保理商有无权利要求撤销该批货物的信用额度的核准,以及出口商可否获得先前出运的货物已核准的账款的赔偿?分析: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18条规定,进口保理商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撤销(在此亦包含减额)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电话(随后以书面确认)通知。在收到撤销通知后,出口保理商应立即通知供应商,此撤销对供应商收到通知后的发货有效。因此根据该规定,如果收到进口商资信的不利报告,进口保理商有权撤销他先前已经核准的信用额度,但是仅仅局限于尚未出运的货物。对于已经出运的货物,进口保理商仍然要承担支付责任。因此,出口商可以获得对于先前已经出运的货物并已核准的账款。二、国际保理的产生、发展与应用三、国际保理与其他支付方式的比较责任风险融资作用托收进口商商业信用有追索权只解决了结算的方便和融资问题信用证开证行银行信用有追索权使出口商收款获得银行信用保障的作用国际保理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担保无追索权使出口商收款获得银行信用保障的作用;减少出口商处理应收账款财务上的繁琐事务,负责账务管理,提供综合性的信息和财务服务英国泰克斯公司从中国进口纺织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但随着进口量的逐渐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繁琐与不灵活,而且还要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但我国出口商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没有同意。之后,该公司抟向英国保理商埃利克斯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通过双保理制(中国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埃利克斯公司作为进口保理商,这是国际保理中最常使用的方式),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公司董事史密斯先生称,国际保理业务为他们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延期付款条件,通过这种结算方式帮助他们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十分高兴。虽然进口产品的价格会高一些,但史密斯先生认为对他们而言,还是有相当大的好处。当进口商下定单时,交货价格就已确定,他们不须负担信用证手续费等其他附加费用。对出口商而言,虽然理论上说信用证方式可以保护出口商的利益,但实务中由于很难作到完全的单证相符,因此出口商的收汇安全也受到挑战。史密斯先生介绍,该公司在与中国供货商合作的五年时间里仅有两笔交易出现一些货物质量方面的争议,但闩题都很快得到解决,且结果令双方满意。分析: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国际保理正逐渐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与信用证这种当前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相比,显示了一定的优势。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国际保理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将会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第二节国际保理的种类一、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国际保理业务机制(一)直接进口保理机制(DirectImportSystem)直接进口保理机制的三方当事人分为出口商、进口商及进口保理商,它是由出口商直接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出口商发货后直接将发票寄给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直接为其收取货款及提供坏账担保。(二)直接出口保理机制(DirectExportSystem)直接出口保理机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和出口保理商。出口商在发货后,将发票寄与出口保理商,由出口保理商负责向债务人收取债款并提供坏账担保。加大了债权转让的难度增加了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存在收汇风险不利于处理贸易纠纷二、涉及四方当事人的国际保理业务机制(一)双保理制(TheTwoFactorSystem)此保理机制的四方当事人分别为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在此种机制下,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同时出口保理商又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彼此委托代理开展保理业务,这样出口保理商除了要起到传递函电及划拨款项的作用外,还需要按照出口商的要求为其提供融资服务。1、双保理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出口商(9)货物装运并寄送货运单据进口商(2)签订保付代理协议(3)申请债务人信用额度(13)催收货款(1)签订保理商代理合同(12)应收账款转移通知书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14)付款(15)付款及对账单(7)通知(8)签订销售合同(5)对债务人信用评估(4)传递信用额度申请书(6)通知核准信用额度或拒绝(11)融通资金(10)应收帐款转移通知书(16)付清余款转移对帐单某一出口商A向一进口商B出口一批价值12万美元的商品,装船后30天D/A方式付款。由于出口商A仅仅是一家业务规模很小的贸易公司,它不想过多的占用自己的流动资金,因此A希望采用国际保理业务融通资金。试问其业务流程是什么?分析:出口商希望通过采用国际保理方式进行融资,其具体做法可以简要陈述如下:(1)出口商A首先选定一家出口地的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即C,然后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同时向它提出12万美元的授信额度申请以及提交出口保理商要求提供的进口商的有关资料,以备审核。(2)出口保理商立刻选定进口地的D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然后将出口商A的申请递交D,进口保理商D仔细审核申请,然后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进口商B的信誉信息,通过综合各方采集到的关于B的资料,作出授信的决定,其授信额度为8万美元,并立刻通知出口保理商C。(3)出口保理商C立刻将进口保理商的授信决定通知出口商A。出口商很快出运货物连同正本提单一起通过代收行交给进口商B,而副本提单则交给出口保理商C。(4)出口保理商收到副本提单后很快将发票的细节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并按照保理协议预付出口商80%的货款(6.4万美元)的货款。(5)货到目的地后,进口商凭承兑远期汇票取得提单提取货物,并承诺到期付款。(6)进口保理商将所有核准的货款付给出口保理商,当出口保理商获取已经收到货款的通知后,立即将其余货款支付给出口商A并扣除了相应的费用。2、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采用双保理制的主要优点出口商收款方便、安全出口保理商收款效果良好出口商融资方便3、双保理制的不足之处费用较高资金划拨速度较慢进口保理商的风险不易被分散(二)单保理制(TheSingleFactorSystem)此类保理机制的四方当事人分别为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其中出口商、进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与双保理机制相同,只是对进口保理商的某些服务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进口保理商仍需负责提供坏账担保,催收逾期账款,并协助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处理因贸易纠纷而导致的诉讼。1、单保理的特点债权的转让不同进口保理商的责任不同2、单保理制的优点避免了重复劳动,收费相对较低提高了划款速度,有助于加速出口商资金周转3、单保理制的缺点收款难度加大融资渠道减少债权转让易出现混乱影响保理业务的发展三、涉及五方当事人的国际保理业务机制背对背保理方式(Back-to-BackFactoring)背对背保理涉及五方当事人: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进口地的中间商和批发商。中间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以其购买的债权作抵押,融通一定比例的资金,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与双保理模式相同。四、保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效期限收购应收账款核准和非核准应收账款收购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债权转让及履约保证限制条款协议的立即终止第三节国际保理在国际易中的应用一、国际保理服务的基本特征保理商接受出口商的债权转让保理商在核准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保理商为赊销或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二、国际保理对进出口双方的作用及相关费用(一)国际保理对出口商的作用增加出口营业额有效的规避风险节省出口商开支获得融资服务增加出口商利润(二)国际保理对进口商的作用增加营业额降低进口成本保证进口商收到货物简化购货手续增加进口商的利润某出口商A出口一批货物给进口商B,他授权当地的一家出口保理商C开展出口保理业务,出口保理商通过联系进口保理商为其提供了8万美元的信用额度核准,并很快与出口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在出口商提交了相应的发票后,出口保理商向其提供了80%的信用额度的融资。但是10天后,出口保理商却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贸、易纠纷的通知,告知他出口商年初以托收方式发给进口商的同样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已经被当局没收,致使进口商已经付款的货物无法提货,与此同时进口保理商还随附了一张进口国的质量检验当局开立的证明书,因此进口商拒绝支付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出口保理商为了避免损失,很快将出口商账户上的款项重新划归自己的名下。出口商当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寻求与进口商进行磋商,但是五个月后进口商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此时出口商转而对出口保理商提出索赔,他认为出口保理商这样随便划拨保理项下的融资款项是非常不妥的。因为保理项下的货物并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出口保理商不能因为其他结算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存在问题导致进口商没有提到货物就随便划转保理项下的资金。试问:出口保理商有无权利划转已经向出口商融通的资金?分析:出口商保理商有权力划转已经向出口商融通的资金。其理由如下: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27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拒绝接受货物或发票或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并且如果出口保理商发生争端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发票日后90天内收到该争议通知,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由于这种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进行付款。“反索”是指因与出口商有关的应收账款所代表交易以外另一笔紧密联系的交易结果,债务人向出口商索赔,导致债务人对该应收账款提出异议。在此案例中,进口商事实上就是采用反索以免除自己的支付责任。首先,在保理项下的货物并没有质量问题,所以进回商不能采用抗辩方式来拒付货款,出口保理商也不能划拨出口商账户上的资金。但是在本案例中,进口商是通过另外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自己没有收到货物据此不支付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与此同时,进口保理商也提交了相应的质量证明书,所有这些都构成反索成立的要件。其次,如果贸易纠纷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出口保理商有权主动冲账,出口商如果对此提出异议可以在出口保理商为其提供的对账单30天内通知保理商。否则出口保理商这种冲账行为就被默认为正当的,出口商不能对此提出异议。在本案中出口商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与进口商磋商,待进口商破产后才提出异议,此时已经过了提出异议的时间。(三)国际保理业务的费用服务佣金进口商的资信调查费融资费用三、国际保理的应用范围与要求(一)对结算方式的要求国际保理服务的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在出口商采用赊销、承兑交单托收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二)对出口商的要求出口商必须是经营正当业务的合法法人,这是因为保理、商确定应收账款合法性以及顺利地
本文标题:国际保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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