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宾馆(酒店)及服务业纳税检查
1宾馆(酒店)及服务业纳税检查这个行业涉及面特别广,大约有10多种经营范围。如:住宿、餐饮、会议、洗浴、按摩、娱乐、出租车、单位租赁房间、旅游等。涉及税种以服务业、娱乐业为主。由于该行业消费群体的复杂性及操作模式的多阳性,对该行业的税收控管,税务部门可谓绞尽脑汁,想尽办法。或以票控税、或定税,但苦于没有良策,税收流失依然十分严重。为此近几年已成为税务部门稽查重点。税务人员主要针对该类企业业务流程,容易产生偷税的环节进行检查。重点涉及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要问什麽是检查重主要点,用一句话来概括,偷税、避税重点就是检查重点。一、偷税主要表现形式:第一种:互相抵免吃掉税款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主要是与发包人、业务关联方,相互以一方餐费抵顶另一方应支付费用。这里主要是指一些宾馆、酒店经营者与电台、电视台、报刊等签订广告合同,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结算利息,与装修队签订施工合同,与商场签订家电购置或烟酒的购销合同等等,都采取以“吃”抵广告费,以“吃”抵银行利息,以“吃”抵装修费,以“吃”抵商品款的方式,甚至与一些执法部门、管理部门也采取以“吃”抵罚抵费等方式,均在结算付款期双方“结差”算帐,只就“结差”部分入帐,从而偷逃税收。如其集团将其一幢闲置宾馆大楼发包租赁给经营者,按大楼折旧价值及利润为发包租赁基数,签订承包或承包合同,按年上缴承包租赁费用。同时合同约定发包租赁方的待客就餐全部在承包承租方,年底餐费与承包承租费结算相抵后,将余额作为双方结算开票依据,使得相当一部分餐饮收入被互免开票抵掉了。仅此一项抵免收入就达十多万元,偷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近万元。第二种:不开或串开发票偷税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客人要发票时,声称发票刚用完或刚去税务局换发票,主管人员不在等多个理由不开发票。更甚者利用其他同行的发票,这主要是对方定额征收管理不严造成的。再就是回收正版餐饮票张冠李戴充抵,从而偷逃税收。二是与关系单位财会人员“合谋沟通”套取国税零售票以报销物品的形式结算餐费,以此达到偷逃餐饮税款的目的。上述两种偷税方法在一些星级宾馆、酒楼已被当作一种秘密武器而争相传授使用,偷税手段极其隐蔽,税务机关很难查出。尤其是第一种偷税方法,双方暗中抵免,不仅直接导致餐饮业税收流失,而且相关引起租赁业、广告业、金融业、建筑业等行业的“双向”税收流失。2第三种:不按实际营业额记帐偷税法几年来,由于税务机关对餐饮业使用假发票行为进行连续不断的打击,现在已很少发现餐饮业主使用假餐饮业发票,取而代之。他们开始在其他方面打起主意,目前使用较多的是用其他行业发票到消费单位结账,如使用广告业发票、汽车维修发票、商业零售发票等。这些都是通过关系获取的正规发票,被餐饮业主违法利用之后,其违法行为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在检查中,该酒店利用上述外单位发票共计十份,合计金额6.1万元。餐饮业多以开出发票金额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但收现金不开票或应收未收款则不计收入,很多企业不设“应收账款”科目。对持卡(金卡、银卡,卡内存储的金额可分若干次消费)消费,采取按照消费者先期付费购卡金额开具发票,已开具的发票不计入当期收入,而是以持卡者的实际消费金额计入当期收入,持卡人从卡内提取的现金或用其他发票报销费用均作为其他转账,不计收入。一般在大宾馆酒店消费的客户索要发票的较多,但如果是按摩、桑那等项目一般也不要发票。这就给一些企业以可乘之机。某洗裕中心成立五年营业额近一亿元,仅根据发票开具数计收入一千二百万。偷逃税款一千四百万。第四种:成本核算混乱偷税法餐饮行业采购渠道多,采购数量少,没有固定的进货单位,大多都是一些小型商贸公司、集贸市场和个体商贩,且多数不愿当时开具发票或不具备开具发票能力。企业根据需要不定期索取或代开发票,不能确保其核算时限的准确性。同一餐饮企业在不同地域开办分店、联营店,不同属于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实行独立核算属地申报纳税,且由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不同,采购环节采取统一进货分发,统一开具发票记入总店的采购成本,对各分店、联营店领用部分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霉烂变质和内部员工自用部分均未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利用“倒挤法”结转成本,不能确保其当期成本的真实性。目前餐饮行业取得的进货发票中绝大部分发票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入账;取得的发票是开票单位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发票;取得的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如:客户名称未填写或填写简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未填或填写不规范,无开票日期等。企业在支付水电费、租金时取得的发票非常混乱,其主要表现形式有:(1)用资金往来发票开据水电费、租金;(2)用服务业发票开据水电费;用商业发票开据租金;(3)用在商场购买的银钱收据开据水电费、租金;(4)用行政事业收3据开据水电费、租金;(5)用白条代替水电费、租金发票;(6)使用假发票开据水电费、租金。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未按照规定在租赁期限或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而是一次进入当期的损益。企业为员工租用的宿舍,个人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和与其经营活动无关的差旅费、会议费以及私人消费支出等随意进入企业管理费用从而增加企业费用,形成虚假亏损。第五种:内部招待不进行纳税调整偷税法由于这一行业从事的正是吃喝玩乐业务,为此好多单位将自己的对外接待,安排在自己的宾馆酒店及相关场所进行。有的领导签完字照常算各部门的营业额,也有的不算当天营业额,无论怎样由于是免费接待并没有现金流入,都不计提纳税收入.第六种:兼营项目混淆税率偷税法这个行业一般项目是5%的税率,健身房是3%的税率,外销门市部是4%的增殖税,娱乐业是20%的税率。既然有高有低,实际运作流程又不容易划分的十分清楚,为此这就有偷税的机会。比如练歌房属于娱乐业,但消费烟酒饮料是其主要收入,在这里是20%的税;而在餐厅也是其主要收入,税率则是5%;而在外卖门市部则又是4%增殖税。有的企业就采取腾挪战术,在帐上故意混淆项目收入,按低的报税。第七种:特殊服务人员差额偷税法服务人员流动性很大,企业申报职工人数(工资表领取工资职工人数)多于实际工人数,工资费用税前扣除计算不够准确。一般人员由于所从事的业务不同,提成奖金及名称也不同。如服务员的开瓶费、按摩小姐的人头费。尤其是知名娱乐场所三陪人员,月收入成千上万。但纳税者寥寥无几。一般操作手法是,日清月结。当天收入直接兑付,而企业仅就收入差额记帐。一不代扣代缴,二不全额纳税。第八种:利用承包合同偷税法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一是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是承包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是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4总之,手法多样,无法罗列。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4年至2005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三、服务业税目的检查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1.代理业,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价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4)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代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2.旅店业,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3.饮食业,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的业务。4.旅游业,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5.仓储业,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6.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所、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7.广告业,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8.其他服务业,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淋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实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对服务业适用税目的稽查,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代理业中代购货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5收取手续费。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业中代销货物的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不论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外收费征收了增值税,都应归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2.其他代理服务业凡具备下述条件的,按服务业征税:(1)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受托方在从事所代理的工作时不垫付资金,其风险与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可以使用委托方的公章、介绍信等,但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发票。(2)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并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3.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凡未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应归入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征收营业税。第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第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7]财税字5号对行政事业收费的营业税政策作了调整,具体规定如下:随同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款收取的,不论是价内收取还是价外收取,都应并入营业额中征税;除此之外,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存储的收费,通过具体列入名单的方式确定不征营业税。凡未列入名单的都应征税。4.对“过路费”、“过桥费”,其收费条件是为车辆提供了某一段公路和某座桥的通行服务,属于有偿的服务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对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采取供车形式,即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但是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于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公司的这种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征税。6.融资租赁,不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7.其他服务业中的勘探不包括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和爆破勘探。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项。以上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6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9.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不征营业税;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上述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四、检查内容1.营业税(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企业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
本文标题:宾馆(酒店)及服务业纳税检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9096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