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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在线支付服务协议甲方:山东省电子商务综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趵突泉北路24号省信息产业厅联系电话:0531-86678080传真:0531-86678280邮政编码:250011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网站名称:域名:鉴于:甲方向用户提供全方位的电子商务应用服务。乙方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进行网上在线支付的企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开拓电子商务业务事宜签订本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一)安全加密和身份认证为乙方使用甲方的网上支付功能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包括为乙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二)网上安全支付服务为乙方提供其商务网站进行交易所需要的在线支付与结算功能。通过山东省电子商务支付平台(以下简称ECPAY),实现网上支付系统与银行交换信息,并将银行的确认信息反馈乙方。(三)提供在线查询服务为乙方设立网上交易查询功能,为乙方提供商户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并支山东省电子商务支付平台ECPAY支付服务协议持二十四(24)小时在线修改、查询功能。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ECPAY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向乙方提供第一条所述的各项服务。2、甲方在工作时间内指定技术工程师随时为乙方服务,保证在乙方反映问题后一个小时内做出响应。3、甲方负责受理涉及ECPAY支付结算系统出现问题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的纠纷,甲方只为乙方与其客户之间提供支付中介服务,不介入乙方与其客户之间因网上交易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4、甲方仅提供在线支付系统,对于乙方所进行的业务交易行为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5、甲方有权在乙方因业务或联络方式变更、终止而未及时通知甲方,且在甲方多次联络无回应的情况下,对持卡人提出的退款请求(此款未转账给乙方)进行处理,把持卡人在乙方网站已提交的订单款项转回持卡人账户。6、甲方承担除因电信线路及银行系统问题之外造成的乙方交易信息通过ECPAY安全传输系统出现问题的责任。7、甲方应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乙方在使用甲方支付平台中的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和运行规定,并享有ECPAY为入驻商户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条件。2、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质资料,包括基本业务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邮箱(非个人Email信箱)等。乙方独立承担因资质资料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一切责任。3、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安全支付平台,在互联网上开展方面的活动,并为客户提供网站的客服电话。乙方不可以将甲方的服务电话作为乙方的客服电话刊登在乙方的网站上误导消费者,一经发现甲方将有权随时终止为乙方提供的各项业务。4、乙方在网上发布的所有信息和从事的商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乙方独立承担因其网站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等的责任,并且在网站上不得出现下列行为:A.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山东省电子商务支付平台ECPAY支付服务协议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G.散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传销、反动信息的;H.教唆犯罪的;I.利用网络手段从事洗钱活动的;J.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K.从事欺骗性活动的;L.侵犯第三方的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它专有权利、公共利益和隐私的;M.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5、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授权情况下,乙方不能擅自转载、复制、截取、再造甲方网站上内容,或创造与这些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6、乙方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平台管理系统,按照ECPAY的结算流程,制定出相应的订单处理、发货或提供服务的程序。7、乙方发运实物给客户的,应当要求客户收到货物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留该收货单据。当出现持卡人拒付或否认交易等纠纷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银行(银联)的调查工作,及时准确的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和上述收货单据。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8、乙方负责承担和处理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客户投诉或相关法律责任。9、乙方应在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甲方支付业务,乙方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截获持卡人的卡信息,代替持卡人提交订单。乙方必须在乙方网站引导持卡人到甲方支付平台亲自提交订单。10、乙方终止服务或业务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1、乙方应妥善保管商户编号及网上结账操作密码,并承担因其商户编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在多个域名不同的网站上使用同一商户编号的支付接口。12、乙方不得把甲方提供的接口技术、接口安全协议及证书等转交其它网站和企业使用。山东省电子商务支付平台ECPAY支付服务协议13、乙方不得使用其商户编号的支付接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支付服务。第三条服务费用(一)接口程序费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需交纳一次性接口程序费人民币。(二)会员年服务费乙方需交纳会员年服务费人民币。第一年的会员年服务费须在本协议签订时交纳,随后每年的会员年服务费须在每个协议年度开始后十日内交纳。(三)人民币交易手续费甲方按乙方网上成功交易额的百分之的比率从乙方每笔交易中直接扣除其应交纳的人民币交易手续费。第四条信用保证金(一)为保障ECPAY会员的整体利益和网上支付交易效率,乙方需按规定于本协议签署后十日内向甲方交纳网上支付信用保证金人民币。信用保证金将按如下方式返还:1、本协议到期前六个月无成功交易,信用保证金于本协议到期日后的第十个工作日返还。2、本协议到期前六个月中有成功交易,信用保证金于最后一笔成功交易完成后的第一百八十天(180天)后返还。3、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除甲方书面通知外,甲方返还乙方信用保证金或任何其他行为,并不表示甲方同意免除乙方依照本协议或相关补充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持卡人拒绝付款(简称拒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二)在网上交易中,若乙方在发货、送货、退货等环节上经常出现退款、持卡人无故拒付等情况,甲方有权随时提高其信用保证金数额或执行本协议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三)由于乙方过错或违约行为致使甲方受损,甲方有权以乙方的信用保证金弥补甲方所受损失;当信用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乙方须追加信用保证金对甲方进行赔偿。(四)在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乙方追加信用保证金未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执行本协议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结算和退款(一)ECPAY订单结算的依据是银行提供的《进账单》。(二)结算方式山东省电子商务支付平台ECPAY支付服务协议甲方以支票(或网上)转账的方式将相应交易款划转到乙方在《山东省电子商务支付平台B2C商户网上支付设置申请表》中提供的法定账号中。若乙方账户发生变更,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带有公司印章的账号变更通知,否则,乙方将独自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三)结算周期甲方在接到银行扣款成功信息的第二天制作《ECPAY转账明细表》,并据此为乙方转账。乙方的交易款将在订单提交日起算的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到达乙方账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乙方系济南地区商户,其交易款累计少于人民币三百元(300元)时,需等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三百元(300元)以上时再予结算;如乙方系异地商户,其交易款累计少于人民币六百元(600元)时,需等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六百元(600元)以上时再予结算。(四)关于退款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于网上交易流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缺货、无法运货、重复订单等不能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而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乙方选择下列第方式进行退款操作。1、乙方自行解决(在乙方未交纳信用保证金时适用此方式):选择此方式进行退款操作时乙方应自行解决需做退款处理的订单,并承担全部责任。2、甲方代乙方完成退款操作(在乙方交纳信用保证金后适用此方式):乙方通过甲方系统提交退款请求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存于甲方账户的未结转款中直接扣除退款款项。若乙方未结转款不足以支付退款款项时,乙方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将足够金额转至甲方账户,并承担此间的一切损失,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向持卡人退款。甲方不向乙方收取退款手续费,也不向乙方退还扣款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五)其它1、乙方的订单交易数据在ECPAY的支付平台上保留半年,半年以上的数据查询可与甲方结算人员联系。2、ECPAY结算系统按照每笔订单金额计算手续费,双方认可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手续费存在的微小差异。3、当甲方以传真方式向乙方确认有关业务时,乙方应在收到传真后二十四小时(24小时)内签字确认并传真回复。传真件作为甲乙双方联系业务的主要方式和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第六条知识产权甲方拥有网络服务内容的所有权。甲方网站——ECPAY()定义的山东省电子商务支付平台ECPAY支付服务协议网络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图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甲方网站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信息等。所有这些内容均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等有关法律的保护。第七条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对于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第八条不可抗力(一)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其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须立即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之相关事宜,并签订临时协议。临时协议的效力在该等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终止或消除时止。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在发生一个月后仍未终止或消除,则甲乙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因甲方过错致使ECPAY网上支付系统不能为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服务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甲方承诺将优先满足乙方的交易需要。(三)因非本协议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照公平的原则分担损失并共同向过错方寻求赔偿。第十条协议终止发生下列情形,甲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按时交纳接口服务费和会员年服务费。(三)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按时交纳信用保证金或补足信用保证金差额。(四)乙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权利的保留与后继立法(一)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涉及权利放弃等事宜必须出具书面信函。山东省电子商务支付平台ECPAY支付服务协议(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都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三)因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而导致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无效或无法实施时,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的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一)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提请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三条其他条款(一)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和修改仅能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二)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日起,至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山东省电子商务综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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