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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下)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95条一般规定95.1词语定义商品房交付时间:指开发商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向买受人交付,买受人查验并接受房屋的期限。95.2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司法解释》第15条、第17条对此也作了规定。第96条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96.1审查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期限的约定,在开发商未能按约交付商品房时,指导、协助买受人固定证据,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96.2审查开发商是否已按照规定及约定完成了相应的交付前义务,如,是否已按约交纳物业维修基金,是否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第97条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在开发商未能按约交付商品房时,应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告知买受人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第98条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应注意合同对于交付时间实现的要求,如是否要求必须以书面通知为前提,则在开发商未按约发出书面通知时,应告知买受人可视为开发商未按交付时间交房。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99条一般规定99.1词语定义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指开发商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向买受人交付,买受人查验并接受房屋的过程。99.2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00条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100.1实地陪同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查验,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出存在的不符合规定和约定之处,并告知买受人享有的权利。100.2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开发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谈判,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金,起草谈判协议,必要时告知买受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100.3对房屋存在的面积问题,与开发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谈判,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金,起草谈判协议,必要时告知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100.4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100.5协助买受人审查、签署有关协议,如业主公约、承诺书等。若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已经签订临时的业主公约等,应审查协议内容是否与原来的有变更,以及变更后对买受人的法律意义。100.6协助买受人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第101条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101.1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若存在此类情形的,应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告知买受人,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101.2在审查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时,继续审查合同对于交付标准、交付程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款等的约定,并告知买受人。101.3审查房地产项目曾经发布的各类广告等宣传资料,对于可构成要约的内容,应告知买受人作为交接验房的内容之一。101.4审查合同是否约定交付房屋与样板房相同,或者是哪些方面相同,告知买受人作为交接验房的内容之一。101.5审查开发商应具备的有关文件,包括可能需要的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面积实际测绘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对于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文件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101.6作为买受人的律师,考虑到验房需要非常丰富的建筑类专业知识,可提示买受人委托有资质的验房师验房,律师应协助做好证据固定工作。验房内容包含户型、朝向、结构、层高、面积、装饰、供热、采暖方式等是否符合原合同约定。101.7对于拟交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区分不同质量问题予以不同对待。首先应确定质量是否合格,若双方对此有重大分歧,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部门予以鉴定。对于质量经检验合格的,一些细小的房屋质量问题,可按照保修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对于不能修复但又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可通过协商,以赔偿金的形式解决;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则在开发商修复至合格之前,均可拒绝接收;或按约行使合同解除权。101.8对于面积与约定不符的情况处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一般应以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为实际面积,若开发商或买受人对此有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予以重新测绘。买受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就面积的差异进行补偿或行使合同解除权。101.9查验拟交付房屋内的上水、下水、电、供热、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检查各项设备的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缺少或损坏等情况,应详细作好书面记录,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承诺更换或配齐的日期。101.10查验电梯、公共绿地、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等公共设施是否如期达到约定条件。101.11提示查验拟交付房屋及其所在楼座、所在小区的设计或规划是否变更。一般对于非现房销售的商品房,合同中会约定设计和规划变更以政府部门最后批准的为准,所以,在发现设计或规划存在变更的情况下,应确认是否系政府部门批准,若非经政府部门批准,提示开发商可能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提示买受人因此所享有的权利。101.12如果买受人购买商品房时一并购买了地下车位,应提醒买受人对地下车位是否已经验收合格,以及是否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查验。101.13基于司法解释规定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转移占有即视为交付,且一般将房屋钥匙交接作为转移占有的标志,所以,在接受买受人委托时,要提示买受人,在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时,不应轻易接受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钥匙,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101.14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作为买受人的律师应提示、协助买受人妥善解除按揭贷款合同;若因解除按揭贷款合同,使买受人遭受损失的,律师应提示并协助买受人向开发商提出赔偿。101.15在房屋实地验收通过后,按照实际面积,与开发商最终结算房款,并向开发商按照法律规定索取发票。101.16从开发商或其聘请的前期物业公司处取得房屋钥匙,共同确认水、电、煤的底数。101.17审查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公司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出具法律意见书告知买受人所享有的权利。101.18指导买受人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指导买受人办理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手续。第102条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102.1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至第35条及《司法解释》第11条至第13条,对商品房交付的原则性法律规定,结合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出具指导性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应特别注意房屋交付应具备的标准及相应的法律后果。102.2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标准交付房屋的,应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告知买受人所享有的权利。第三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103条一般规定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即为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一般由买受人在开发商的协助下自行办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04条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104.1指导、协助买受人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104.2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协助买受人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第105条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在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需要先至当地的主管部门或其官方网站,查询所需资料,缴税费标准,以及办理流程,并提示买受人,也可考虑采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如在上海,一般流程是:先至开发商处签署房屋交接,再至指定银行交纳维修基金,再携带房屋交接书、身份证明、全额发票至当地主管部门缴纳契税,最后携带上述资料至当地主管部门办证窗口办理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若委托开发商办理的,则在按照开发商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后,应让开发商签收,以免非因买受人资料不全而导致无法按期办理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时发生争议。若因开发商原因,致使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示买受人其所享有的权利,并协助买受人与开发商谈判,要求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甚至按照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作为买受人的律师应提示、协助买受人妥善解除按揭贷款合同。且若因解除按揭贷款合同,使买受人遭受损失的,律师应提示并协助买受人向开发商提出赔偿。第106条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在该阶段,律师的任务就是至当地主管部门或其官方网站,查询办理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包括需要开发商协助提供的资料,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告知买受人。第四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107条一般规定《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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