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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保税监管试点工作政策解读西安2010/01/27文件概况:《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实行保税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09】448号),2009年11月6日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5号,2009年12月24日下发《试点通知》共十七条,涵盖了试点企业的资质条件、合同的备案、变更、进出口、核销等内容。第一条【试点的政策定位】本条是海关对服务外包业务保税监管的政策。共四款,包括企业资质限定、业务范围限定和进口货物的范围第一款:海关对管理类别B类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除外。说明:这是海关的政策规定。第二款:对第一款的企业资质予以限定。本款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根据今年4月24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这个文件首次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做了权威的表述和定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包企业的财税政策是:•1)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2)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工资总额8%以内在所得税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3)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国际服务外包收入);•4)实施年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6个条件认定•1、从事规定范围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2、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2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信息安全管理、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结合第一款,企业要从事服务外包保税试点,还须以进出口收发货人资格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取得B类及以上的海关管理企业类别。第三款规定从事的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必须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63号文附件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InformationTechnologyOursourcing)1)软件研发及外包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BusinessProcessOursourcing)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KnowledgeProcessOutsourcing)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软件研发及外包类别适用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和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行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类别适用范围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为电子贸易服务提供信息平台等测试平台为软件和集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类别适用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类别适用范围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数据库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企业运营数据库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等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第四款规定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范围•原文: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外包进口货物)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说明:•1、首先保税的是设备,非设备的不允许保税,如运输工具类的汽车,样品、试剂、耗材等;•2、进口设备仅限于免费进口,与投资性质的减免税货物区分;购进的设备按减免税或一般贸易进口手续办理;•3、结合第一款,国家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总署2008年65号公告附件2和3,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复印机、微型计算机、家具等),防止冲击现行的减免税政策。•4、比现行的不作价设备免税的范围要广•第二条【外包进口货物的监管规定】外包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限于服务外包企业本企业履行外包合同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企业不得将外包进口货物抵押、质押、留置。主管海关按照保税监管货物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通过核查等方法,加强对外包进口货物使用情况的监管。•说明:•1、外包进口货物仅限于外包企业本企业使用。再外包、再转包、分包是不允许的。•2、仅限于外包企业本企业履行外包合同使用,用于其他用途不可以,和不作价设备70%出口即可不同;•3、外包进口货物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或留置。•4、外包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海关应按保税监管的有关规定和方法如保税核查等对设备的使用情况核查,如设备是否短少、是否本企业使用、是否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等。•第三条【外包企业的注册】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备案前,应在海关办理注册手续。•说明:外包企业要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做为收发货人身份在海关注册。•第四条【海关管理模式】试点期间,海关对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暂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手册编号首位为D,以下简称手册)模式管理。手册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一个合同对应一本手册。•说明;•1、使用加工贸易设备D手册,但不是不作价设备手册;•2、不需要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3、没有要求联网监管,可以是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简单便捷;•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而不是以企业为单元管理;•5、暂用设备手册管理,下一步会开发新的程序。第五条【合同备案】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前,须向本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证明;(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国际服务外包合同及合同所附的设备清单;(四)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主管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后,对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手册。手册的备案、变更、延期和核销须经主管海关分管关(处)长批准。说明1、合同备案非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简化;2、合同备案无需商务部门批件,海关直接凭以上单证受理;省级商务部门将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及时告知试点城市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转发主管海关,主管海关海关凭名单和认定文件办理保税备案。3、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管辖,包括备案、监管、核销;4、需要进入H2000系统操作;5、内部须由分管关(处)长批准。第六条【保税期限和延期】手册备案有效期为1年。如需延期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在到期前30天内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后同意的,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最长不能超过服务外包合同期限。说明:1、设备的最终保税期限根据合同确定,无强制性规定,如最长2年等,比现行加工贸易和保税仓库政策都优惠。2、海关手册采取1年一批的办法,加强监管和控制风险的需要;3、没有满5年监管年限可解除监管的规定,符合设备属于外商所有的性质,与不作价设备明显区分。4、延期时,海关需审核:企业是否仍具备资质;设备是否按规定使用;外包合同的履约情况等;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备案和通关填制规范】说明:1、核心是试点期间确定用监管方式“加工设备”(代码0420),不用“不作价设备”(代码0320)。这一监管方式被闲置多年。但有一套完整的通关通道。如设备进口“加工设备”,退运出口“加工设备退运”(代码0466),内销“加工设备内销”(代码0446),结转“加工设备结转”(0456)等。2、征免性质填报“加工设备”(代码501);3、手册和进口报关单表体商品项的“征免”栏目填报“全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均予保税,与不作价设备手册区别。4、手册备注栏注明“服务外包专用手册”和进口报关单“标记号码及备注”栏目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外包业务合同发生变更的,服务外包企业应持变更的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说明:合同变更,海关主要收取的是变更合同。第十二条【合同到期后货物的处理】外包进口货物在外包业务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应退运出境。第十三条【合同到期后货物的处理】外包进口货物如销往国内或到期不退运境外的,须经海关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进口征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还须提供许可证件。说明:1、外包进口设备是境外货物,到期后应该退运境外;2、在合同执行中须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口征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提交许可证件;3、合同到期后不退运的,须办理正式进口征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提交许可证件;4、设备的内销征税,需要得到海关的批准;第十四条【企业资质丧失的处理】服务外包企业不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新手册不予备案,已备案手册不予延期,已备案未进口的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服务外包企业的管理类别降为C、D类的,手册不予延期,已备案未进口的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已进口的货物海关征收全额风险担保金。对上述情况,海关须在H2000系统内停止手册使用或停止相应商品项的进口。说明:资质的丧失主要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丧失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管理类别的下调,对这2种情况,都不允许继续备案、不予延期,还未进口的货物在H2000内暂停其进口,但已进口货物可以继续以保税形式履约到手册有效期满。区别是后者需要收取风险担保金,前者不需要。第十五条【合同的核销】手册到期后,服务外包企业应在30天内持申请核销报告、手册、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单证等向海关申请核销。说明:包括进出口报关单、内销报关单,有征税的,还需税单等。第十六条【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包业务的设备,海关按照现行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办理。说明:不同的特殊监管区域有不同的情况。有的区域不可以,如保税物流园区。有的可以或从事一部分服务外包业务,如出口加工区可以从事研发业务。谢谢!
本文标题:海关总署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保税监管试点工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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