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深圳市建设服务型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若干规定(草案)
1深圳市建设服务型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若干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服务项目的确定以及行政服务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履行行政义务,向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行为。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要求,应当提供。第三条深圳市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行政服务项目的确定以及行政服务的实施,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服务,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服务应当遵循公开、普遍、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服务的规定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行政服务应当向社会普遍提供,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或歧视。第六条实施行政服务,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2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行政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进行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服务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行政服务项目及其实施机关的清理和实施法定化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服务实施的行政监察工作,由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市监察部门)负责。第二章行政服务的设定第九条设定行政服务,应当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进人民福利,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设定行政服务:(一)提供政府公共信息的。(提供公共信息)(二)提供社会救助的。(提供社会救助)(三)依法无须审批应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活动进行备案或者登记的。(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下同)需要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提供协助)(五)出具有关证明或者补发、换发有关证件的,以及依法无须审批注销有关证件的。3(六)协助执行司法文书的。(七)接受投诉或者行政复议的。(八)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规定应当提供行政服务的以及其他依法不需要审批但需要政府提供帮助的。第十一条鼓励行政机关减少行政审批、增加行政服务。可以设定为行政审批也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的事项,应当设定为行政服务。取消的行政审批,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服务应当与其法定职能相适应,法定职能需要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应当设定为行政服务。第十三条行政服务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服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起草法规、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可能涉及设定行政服务的,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设定行政服务的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依法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公布。第十五条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行政服务的,应当对行政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受理和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实施时限、收费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项目应当予以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并公布,区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由各区4政府审查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协调后公布。行政机关行政服务项目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上登载公布,同时在本级政府及本部门公众信息网上持续公布。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增加或减少、调整行政服务项目,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全市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增加或者调整行政服务项目的,应当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服务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或者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就行政服务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行政服务的实施机关第二十条行政服务由具有提供行政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服务。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义务实施行政服务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属于市政府设立或者管理的,由市政府予以公布;属于区政府设立或者管理的,由区政府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民、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5组织实施行政服务(以下简称委托实施行政服务),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指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服务(以下简称指定实施行政服务)。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服务,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实施行政服务的内容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信息网及本部门信息网上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服务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服务;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服务。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指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被指定单位)实施行政服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方案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应当会同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共同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前款所称购买服务方式,是指行政机关支付费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服务,再提供给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方式。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对购买服务,财政上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购买服务,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指定行政机关应当与受指定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对受指定单位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期限、质6量、购买价格、服务对象和方式、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指定行政机关应当将受指定的单位和受指定实施行政服务的内容等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信息网及本部门信息网上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受指定单位在购买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服务,并对该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未经指定行政机关同意,不得将被指定的行政服务委托、指定或者转让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第二十九条指定行政机关对受指定单位实施行政服务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管,督促受指定单位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的规定实施行政服务,并有义务接受和依法处理社会公众对受指定机关实施行政服务行为的投诉。第三十条市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履行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义务。第三十一条行政服务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服务要求,统一将行政服务提供给行政服务要求人。行政服务依法由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服务要求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供帮助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第三十二条市、区政府应当设立行政服务大厅,为本级政府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提供条件,政府部门应当指派人员在服务大厅提供行政服务,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如需在本规定里作进一步规定,请服务大厅7提供意见)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不得向要求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服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要求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四章行政服务的实施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服务实施办法,作为实施行政服务的具体依据。第三十五条制定和执行行政服务实施办法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的原则。行政服务实施办法的内容应当符合设定和实施行政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简化办理程序,便于要求人获得行政服务。行政服务实施办法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定,并统一审查、统一公布、统一监督执行。第三十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指导全市行政机关拟定行政服务实施办法的规则和统一格式,指导行政机关拟定行政服务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服务拟定实施办法。行政服务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服务内容;(二)行政服务提供的对象;8(三)设定行政服务的依据;(四)行政服务提供的数量及方式;(五)提交材料及表格;(六)受理机关;(七)决定机关;(八)实施程序;(九)实施时限;(十)证件;(十一)收费;(十二)投诉办法。行政服务实施办法应当规定要求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得含有不确切的笼统规定。第三十八条各区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相同的行政服务,该行政服务的实施办法由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拟定。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拟定实施办法时,应当征求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拟定的行政服务实施办法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审定,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统一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同时在行政机关公众信息网和受理行政服务申请的办公场所公布、公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布的实施办法实施行政服务。行政机关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服务实施办法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服务实施办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不9符合便民、高效原则的,可以向行政服务实施机关或其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反映,行政服务实施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反映的意见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及时修改行政服务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根据便民的原则,可以编印行政服务指南,告知要求人办理行政服务要求时需注意的事项。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其实施行政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第四十三条除非有下列情形并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不得暂时停止实施行政服务。(一)发生突发性事件;(二)进行机构改革;(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批准后暂停行政服务的,应在本级政府公报、公众信息网站和本机关公众信息网上公布暂停实施公告,说明暂停的原因、暂停期限。刊登公告后方可暂停行政服务。行政机关暂停行政服务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行政机关不得宣布无期限暂停实施行政服务。第二节行政服务要求的受理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得行政服务的,应当向有义务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需要提交材10料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要求人提交行政服务实施办法未规定的材料。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向要求人提供并要求其采用的要求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材料文本,应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审定后,在本级政府及本行政机关公众信息网上公布。要求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要求提供行政服务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允许要求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政府公众信息网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要求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材料文本。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要求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服务要求,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要求事项依法属于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应当即时告知要求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注明如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二)要求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注明应受理的机关;(三)要求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接收要求材料,出具受理回执。要求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要求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应当接收要求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四)要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11能补正的,可以不接收要求材料,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
本文标题:深圳市建设服务型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若干规定(草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9748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