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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服﹝2010﹞250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长汀县宏辉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龙岩市物价局:你局《关于长汀县宏辉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二手车交易服务执行省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龙发改价[2010]价51号)收悉。关于长汀县宏辉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经审核,该公司的设立条件符合我局《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08]28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该公司开展二手车交易服务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我局《关于核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8]284号)规定执行。二、该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分为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车三大类,除轿车类按排气量计费外,其它类别车辆采用按国家车型分类标准计费的方法。本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20%。各类车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和收费,并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买卖双方共同付费”的原则,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减少服务项目的经交易市场与买卖双方协商后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四、执行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的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五、本批复自2010年6月25日起执行。附件:福建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长汀县物价局、长汀县宏辉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6月18日印发附件:福建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单位:元/车类别收费标准微型(车身长3.5米及以下)250小型及客货两用车(车身长3.5米以上-6米)400中型(车身长6米以上-9米)600客车大型(车身长9米以上)800微型(总质量1.8吨及以下)250小型(总质量1.8以上-3.5吨)450中型(总质量3.5以上-12吨)600货车大、重型(总质量12吨以上)8001.0升及以下2501.1-1.4升4001.41-1.60升5001.61-1.8升7001.81-2.2升9002.21-2.6升1000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按排气量)2.61升及以上1200汽车类特种车(含牵引挂车及各类专用车)1000农用车、拖拉机200摩托车120备注:1.本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最高允许上浮10%,下浮不限,但汽车类每车最低收费不得少于200元。2.表格所列车辆类型、排量,一律按机动车行驶证厂牌型号为准,厂牌型号中2-3位数字客车类代表车身长度;轿车类代表排气量。凡没有厂牌型号数字的车辆,一律按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车型对应本标准表收费。3.交易服务费按实际收取额由买卖双方各付50%。
本文标题: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长汀县宏辉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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