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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第四条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以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属地解决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设立工程质量投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厅建管处、设计处、规划处、城建处、科技处、房产处、村镇处、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应成立相应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房产、规划、城建、建工、公用、开发办等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处理本部门负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第八条建设厅工程质量投诉机构的主要指责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受理本省并处理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第九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指导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受理本地区并处理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第十条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受理本县(区)并处理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第十一条由建设(开发)、施工、勘察、设计、规划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协调下,由分管该业务的相关部门投诉机构负责查办,并在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结案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报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要使用专用公章。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投诉机构一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投诉电话、网址和办公地点。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要做好受理接待和登记工作,及时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投诉。对注明联系方式的署名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当事人。对问题严重者,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行政处分及处罚。第十五条对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进行解释,并责成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属于投诉范围或不合理的要求,要向投诉人做出说明;对于坚持无理要求的,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无理取闹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六条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产生经济纠纷时,工程质量投诉机构应予调解,并督促责任方给予解决;双方意见无法一致时,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解决。第十七条工程质量问题需要鉴定时,由建设单位委托市级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其费用由工程质量责任方承担。第十八条对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法规和规章进行。第十九条责任单位接到投诉机构的通知后,由于工作推委、拖延、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或维修不彻底、造成用户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重复投诉和上访的,投诉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条上级批转来的工程质量投诉材料,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投诉机构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问题的查处结果或进展情况、下步做法以书面方式给上级明确回复,不能用基层单位的汇报材料代替本机构的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对投诉中反映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工程质量隐患问题,查实后,要立即向上及投诉机构汇报。对本区域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工程质量问题,被曝光地区的投诉机构要立即向上及投诉机构汇报。第二十二条投诉工作要实行微机管理,可以网上投诉。第二十三条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如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第二十四条上级投诉机构要检查下级投诉机构的工作,定期通报情况,并抄送给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第二十五条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徇私枉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处理。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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