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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际服务贸易第一节概念及特点第二节国际服务贸易分类第三节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节概念及特点一、服务的含义二、服务贸易的含义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一、服务的含义服务:是相对产品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它是指以提供活劳动形式创造使用价值来满足他人需要的活动。服务:能够提供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1.服务定义一、服务的含义①服务是一种无形的产品。2.服务的特点:②服务一般是不易贮存的。③服务在生产和消费上具有一致性。④服务具有较强的经验特征和信任特征。⑤服务的异质性。⑥服务价格多样,不易确定。⑦货物是一种物体,而服务是一个过程。二、服务贸易的含义服务贸易:以服务作为交易对象的交易活动。服务贸易: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性服务活动。1.服务贸易定义二、服务贸易的含义①无形性②非储存性③异质性④缺乏所有权⑤高垄断和高保护性2.服务贸易的特点: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InternationalServiceTrade:跨国界的服务交换活动①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是指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符合于严格服务定义的直接服务输出与输入活动。②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如卫星传送与传播、专利技术贸易等。1.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2.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的具体提供方式:①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②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③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④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uralpersons)①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特别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而不是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②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③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存在的特点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④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不同点是: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发展中国家坚持认为服务贸易仅仅指越境服务贸易,即不涉及消费者和生产者物理接近才能发生的服务贸易。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持这种观点,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尤其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上处于劣势地位,担心如果服务贸易的范围过宽会增加本国贸易自由化的负担,给国内经济和政治造成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把服务贸易的定义过窄,明显不符合服务贸易的现实,因此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反对。﹡发达国家出于扩大本国在服务贸易尤其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上的绝对优势的目的,强烈要求把涉及生产要素流动的服务贸易也包括在内,甚至把服务业的国际直接投资包括在服务贸易之内。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争论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①发展速度快,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②范围不断扩展,结构进一步完善。③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不平衡。④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呈多元化态势。⑤国际服务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表1世界服务贸易出口中各部门金额及其所占比重变化(金额单位:亿美元占比单位:%)年份198019902000年2005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运输134436.8223328.6348523.4563223.3旅游103528.4264833.9477832.0697728.9其他127134.8292437.5665944.61153847.8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①发展速度快,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②范围不断扩展,结构进一步完善。③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不平衡。④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呈多元化态势。⑤国际服务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第二节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一、按服务的移动划分二、按生产过程划分三、世贸组织的分类一、按服务的“移动”来分类:1.分离式服务2.需要者所在地服务3.提供者所在地服务4.流动的服务一、按服务的“移动”来分类:1.分离式服务指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国与国之间不需要移动而实现的服务。运输服务是分离式服务的典型例子。如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一家航空公司可以为另一国家的居民提供服务,但并不需要将这家航空公司搬到国外去,也不必要求顾客到这家航空公司所在国去接受服务。一、按服务的“移动”来分类:2.需要者所在地服务指服务的提供者转移后产生的服务,一般要求服务的提供者需要与服务使用者在地理上毗邻、接近。银行、金融、保险服务是这类服务的典型代表。一、按服务的“移动”来分类:3.提供者所在地服务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国内为外籍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一般要求服务消费者跨国界接受服务。国际旅游、教育、医疗属于这一类服务贸易。一、按服务的“移动”来分类:指服务的消费者和生产者相互移动所接受和提供的服务,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并利用分支机构向第三国的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如设在意大利的一家美国旅游公司在意大利为德国游客提供服务。流动式服务要求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者存在不同程度的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移动。4.流动的服务二、以“生产过程”为标准:1.生产前服务2.生产服务3.生产后服务三、世贸组织的分类1.商业性服务2.销售服务3.金融服务4.娱乐服务5.通信服务6.教育服务7.卫生服务8.运输服务9.建筑服务10.环境服务11.旅游服务12.其他服务①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③研究与开发服务④不动产服务⑤设备租赁服务⑥其他服务第三节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经过长达7年的谈判,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终于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ofServices,简称GATS),服务贸易至此被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谈判达成的。GATS的运作包含三个层次+一个特别部分1.正文包含普遍适用的原则和义务;2.附件处理具体服务贸易部门所适用的规则;3.各国的具体承诺提供市场准入机会。三个层次特别部分: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清单,它列明了各国分别在哪些服务领域暂时不适用非歧视性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一、GATS的服务贸易分类1.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4.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uralpersons)二、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前言指出:“本协议所有缔约方: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加强;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建立一个具有各项准则和规定的服务贸易多边框架以扩大此类贸易,并作为一种有利于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二、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1.透明度原则2.逐步自由化原则3.最惠国待遇原则4.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5.限制和禁止原则6.申请获准原则1.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原则该协议第三条对透明度原则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参加方必须将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作法:无论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之前予以公布”“本协议并不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其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损害公私企业正当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从以上规定看,服务贸易透明度的原则与货物贸易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基本一致。2.区别于货物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①应将服务贸易谈判与货物贸易谈判分开,形成了独立的服务贸易总协议;②应明确给予发展中国家在承担服务贸易义务上的差别待遇,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这点经讨价还价最后也基本被接受;③作为让步,发展中国家有接受“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原则。3.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第二条对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了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缔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国际司法援助或行政援助以及边境贸易中的服务输出人。4.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GATS在第四条中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可通过协商承担具体义务,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的效率阳竞争力;改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促进具体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服务出口;提供商业和技术方面的服务;为获得服务技术给予各种便利等等。﹡这一原则规定与货物贸易的发展中国家区别待遇原则相比较,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应当享有更多的区别待遇,以尽快提高国际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5.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原则GATS在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对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第十四条一般例外和该条附则中的安全例外等条款中,对缔约方在服务贸易方面作出限制或禁止时的依据作了原则规定。6.服务提供申请获准原则在GATS的第六条国内规定中,规定了:服务提供者对一缔约国已具体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提出服务提供申请的条件和应受到的非歧视性待遇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义务。如:“当已经作出具体承担义务的服务提供者要求批准时,一参加方有管理权的当局应在接受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根据国内法律及规定全面考虑,并把考虑的结果通知申请人。”该条还对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时所考虑的申请人资格、能力和许可证程序等方面,作了合理、客观、公正和透明度方面的规定。三、服务贸易的具体义务规范1.市场准入2.国民待遇3.争端解决1.市场准入要求缔约方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担具体义务,并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总协议第一条提到的四种服务方式的市场准入一缔约方应根据自己承担义务计划安排中所同意的条件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相同待遇;二是在作出市场准入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一缔约方不应采取歧视性的限制措施,如数量配额限制、服务总额限制、雇佣人员数量限制、服务垄断、专营、对外国资本投资额比例限制以及资本出境限制等。2.国民待遇一是在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一缔约方在任何条件、资格以及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其他缔约方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的待遇;二是这种待遇可以形式上相同,也可以形式上不同;三是当该缔约方修改服务的竞争条件以有利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时,这种形式相同或不同的待遇应被认为对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利。可通过双边或多边的磋商消除这种不利影响。3.争端解决总协议规定:在服务贸易协议执行中若缔约方之间发生争端,双方应进行磋商;或在一缔约方请求下,可与一个或几个缔约方进行磋商;若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认真履行义务与许诺,另一方可在提出改进建议的同时,通知“缔约方全体”,:如果此类争端在一段时间内未解决,也可提交给“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认为问题严重时,可以批准某缔约方对另一方暂停本身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本文标题:第十章国际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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