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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1第十一章运输服务贸易第十一章2运输服务业的定义与分类从事所有运输服务的行业1.海洋运输服务2.内水运输3.航空运输服务4.太空服务第十一章35.铁路运输服务6.公路运输服务7.管道运输8.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9.其他运输服务第十一章4第一节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一、《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签署时间:1979年4月地点:日本东京场合:GATT第七轮谈判-东进回合目的:通过取消关税和尽量大可能减少或消除贸易性限制的破坏性影响,以实现民用航空器、零件及其有关设备的世界贸易最大限度的自由化。第十一章5内容: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贸易,且各签约国不得用与GATT规定相抵触的方式使用数量限制或许可证要求来限制民用航空器的进出口。性质:是一个次多边协议第十一章6二、《服务贸易总协定》航空运输服务附件签署时间:1994年4月15日地点:乌拉圭场合: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第十一章7内容:1.适用范围:影响定期或不定期航空运输服务贸易以及辅助服务的措施。承诺:各成员确认本协定下承担的任何具体承诺或义务不应减少或影响一成员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已实施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下的义务。第十一章82.明确了《服务贸易总该协定》以及其争端解决程序不适用:(a)以任何形式给予的航空运输权,或(b)与行使航空运输权直接有关的服务,并(c)免除对航空运输权援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第十一章93.《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影响:(a)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服务;(b)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c)计算机预订系统(CRS:CentralReservationSystem)服务。第十一章104.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条件:只有在有关成员已承担了义务或具体承诺,而且用尽双边和其他多边协定或安排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后才可以引用。5.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定期,并至少每五年一次,审议空运部门的发展状况和本附件的运行情况以考虑本协定在本部门进一步适用的可能性。第十一章116.定义(a)“航空器维修和保养服务”是指就退出服务的一架飞机或其一部分进行的那类活动,但不包括所谓的航班保养。(b)“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是指给一相关航空公司的自由销售和营销其空运服务的机会,包括所有方面的营销,如市场调研、广告和销售。这些活动不包括空运服务的定价,也不包括适用条件。第十一章12(c)“计算机预订系统(CRS)服务”是指由包含航空公司时刻表、定座情况、票价和标票价标准等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服务,通过该系统可预订或出票。(d)“交通权”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班机从事来自、前往,限于或越过一成员领土的有偿或受雇的运营和/或运载乘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包括服务点、经营的航线、载运种类、提供的运载能力、收取的费用及条件和指定航空公司的标准,包括数量、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标准等。第十一章13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成员国对航空运输服务的要求1.挪威的要求2.智利的要求3.新西兰的要求第十一章14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承诺分析(一)航空器修理及维护(二)航空运输服务的销售和营销(三)计算机定位系统(CRS)服务(四)其他承诺第十一章15四、国际航空运输法律规范指调整国际航空服务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华沙公约》1933年2月13日生效《国际航班过境协议》1945年1月30日生效《海牙协议书》1945年1月生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4年4月4日生效第十一章16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航海运输服务市场开放一、《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和《关于海运服务谈判决定》(一)《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1.第2条和第2条豁免附件,包括在附件中列入一成员将维持的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任何措施的要求,对国际海运,辅助服务和港口设施的进入和使用只有在以下日期才能生效:第十一章17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十一章18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范围1.本附件规定了一成员在本协定生效时豁免其在第2条第1款下义务的条件。2.《WTO协定》生效之日后提出的任何新的豁免应根据其第9条第3款处理。审议3.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所给予的超过5年期的豁免进行审议。首次审议应在《WTO协定》生效后不超过5年进行。4.服务贸易理事会在审议中应:(a)审查产生该豁免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并(b)确定任何进一步审议的日期。终止5.就一特定措施对一成员在本协定第2条第1款下义务的豁免在该豁免规定的日期终止。6.原则上,此类豁兔不应超过10年。无论如何,此类豁免应在今后的贸易自由化回合中进行谈判。7.在豁免期终止时,一成员应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已使该不一致的措施符合本协定第2条第1款。第十一章19(a)根据“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决定”第4款确定的实施日期;或(b)如果谈判未能成功,则是上述“决定”规定的“海运服务谈判组”提交最后报告中的日期。第十一章202.第1款不应适用于已纳入一成员承诺表中的任何海运服务的具体承诺。3.尽管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成员自第1款提及的谈判结束起并在实施日期之前,可在不提供补偿的情况下改进、修改或撤销在本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具体承诺。第十一章21二、《关于海运服务谈判决定》发布日期:1994-4-15执行日期:1994-4-15部长们,注意到参加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列入到减让表中的海运服务承诺,将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同时生效。决定如下:第十一章221.海运服务部分的谈判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内进行。谈判在范围上应全面,其目的是在国际海运、附属服务以及对港口设施的进入和使用方面做出承诺,从而在一固定时间表内取消各种限制。2.设立海运服务谈判小组以执行这项委托。NGMTS应定期就这些谈判展情况定期提出报告。第十一章233.NGMTS中的谈判应对所有已宣布参加意向的政府和欧共体开放。迄今已宣布准备参加该项谈判的有下列国家和地区:阿根廷、加拿大、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芬兰、香港、冰岛、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波兰、新西兰、挪威、菲律宾、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瑞士、泰国、土耳其、美国。其他尚有意欲参加者可致函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保存人。第十一章244.NGMTS(海运服务谈判小组)应不迟于1994年5月16日举行第一次谈判会议,应不迟于1996年6月结束谈判并提出最终报告。海运服务谈判小组的最终报告应包括谈判结果的实施日期。6.谈判产生的任何承诺,包括其生效日期,应列入《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附减让表中,并应遵守该协定的所有规定。第十一章255.各成员方对第2条和《关于豁免第2条附件》的第1和第2款中止对本部门适用,无需列入最惠国待遇的豁免,直至谈判结束时为止。当谈判结束时,尽管有协议第21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可以自由改进、修改或撤销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这一部分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而不需提供补偿。同时,虽有《关于豁免第2条附件》的规定,各成员方应对各自与该部门中最惠国待遇之豁免有关的立场做出最后决定。如谈判失败,服务贸易整理会应对是否依照委托继续进行谈判做出决定。第十一章267.应迅速开始并持续至根据第4款规定所决定的实施日止,任何参加方都不应采用对海运服务贸易有影响的任何措施,除非对其他国家实施的措施作出反应,以及为了维护或增进提供海运服务的自由,也不应以会提高其谈判地位和影响的方式来采取任何措施。第十一章278.第7款的实施应受海运服务谈判小组的监督。任何参加方均可将其认为与第7款的实施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提请海运服务谈判小组注意。此类通知一经秘书处收到即应视为向海运服务谈判小组提交已。第十一章28二、美国航海运输服务相关法律(一)美国航海运输服务贸易法律规范P317(二)美国商船法的规范为了国防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美国商船队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个要求的目的,该法规定了优惠美国商船队的两项补贴。第十一章29营运差额补贴是给予美国主要对外贸易航线上经营的美国船东,旨在抵补美国船东经营这种主要航线时所支付的成本高于国外同行成本的差额第十一章30造船差额补贴是建造船舶的航运业申请“给予造船差额补贴以资助建造用于美国外贸运输的新船第十一章31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陆路运输服务市场开放一、陆路运输业概况1.业务范围广泛2.业务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3.各种不同类型的陆上货运也具有共同特征第十一章32二、公路运输承诺1.客运跨城市比城市与郊区运输承诺的成员更多有关交通运输的方式,只有4个未承诺整体而言,对客运的承诺偏低2.货运27个国家做出承诺邮件运输承诺国家最少第十一章333.市场准入第二种提供模式自由化程度最高第四种提供模式承诺最少第三种提供模式介于两者之间4.国民待遇列出少量的特定限制第十一章345.辅助道路运输作业对商业货运车辆连同操作员的出租9个成员国提供,但是几乎不设限第十一章35三、铁路运输服务承诺五类:1.客运:承诺10个成员承诺2.货运3.推车与拖车服务:5个提供服务的成员,3个没限制,2个有限制4.铁路运输设备的维修5.支持性服务(见书328-330)
本文标题:第十章运输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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