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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分析姓名:李岩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知识产权法指导教师:董炳和20070401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分析作者:李岩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相似文献(3条)1.学位论文石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2007近年来网络侵权日趋严重,为此,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修改法律以解决网络侵权,我国也不例外。本文试图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网络的特点提出完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体系的构想,以期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的讨论不断引向深入并对立法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并对国际组织、欧美各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模式和我国的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是对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和借助新的网络技术产生的特殊侵权行为进行界定。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包括权利人自我保护、司法保护在内的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体系现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提出构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体系的设想。2.期刊论文袁芳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及对策-中国信息导报2007,(7)本文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将网络服务商(以下简称ISP)划分为网络联线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3种,并在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的背景下,探讨了不同类型的ISP侵权责任的构成,总结了侵权的表现形式,对网络服务商避免侵权提出了建议.3.学位论文许斌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2007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版权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信息传输的重要力量,成为了联结网络和用户的桥梁。从国内外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网络服务商屡屡被牵扯进民事侵权纠纷,特别是版权纠纷,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由于互联网上往往难以找到真正传播侵权信息的用户,权利人就盯上了网络服务商,原因主要是网络服务商处于一个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且他们通常也比一般用户更有经济实力,有能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影响到司法保护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关系到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因此探讨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是很有必要和价值的。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存在着“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别。其中,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一般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这在理论界无太大争议。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通过为用户提供个人空间、搜索引擎以及BBS论坛服务,本身不构成直接侵权的主体,但是如果其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者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与一些发达国家对于“间接侵权”规则的完善规定相比,我国现行的版权立法并没有对“间接侵权”作出系统规定,学术界的讨论和研究也比较少,司法实践中往往借用《民法通则》的“共同侵权”规则来处理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案件。“百度”案的出现,学术界开始对网络服务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有了更多的研究和探讨,也深感我国加大这方面立法,使得追究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有法可依的必要性。本文的前两部分重在从理论上探讨间接侵权的概念以及分类,并穿插一些经典案例,重点介绍了美国的“辅助侵权”和“代理责任”制度。可喜的是,随着我国网络版权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最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实施,加快了我国对于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步伐,填补了我国的立法空白,与过去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然而,由手其中大多只是笼统性的规定,缺乏实践操作,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不少差距,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在本文中对我国现存立法中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规定作了详细介绍,其中重点对新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本文认为,只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辅助侵权”和“代理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建立“通知”与“反通知”机制,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各种网络服务商的不同技术特点和经营模式,建立起对网络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避风港”制度,从而建立一套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间接侵权”制度,才是我国网络版权立法,更是整个著作权立法的方向。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4314d358-8417-4ac3-8f8d-9dea00806ece下载时间:2010年9月7日
本文标题: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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