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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姓名:王璇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与行政法指导教师:郑国辉20070501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作者:王璇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郭朝阳.王辉.GUOZhao-yang.WANGHui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探讨-甘肃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1)网络的技术特性使得原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难以有效地在这一领域发挥作用,针对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即是一大例证.而如何对网络作品进行定位,在网络环境中对于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以及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等问题的修正已成为促进网络健康发展、完善著作权保护体制所急需考虑的问题.2.期刊论文郑海味论著作权法对网络中作品的版权保护-编辑之友2005,(2)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给著作权保护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如何既能在网络环境中较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能建立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交互性;如何既适应国际上有关的立法趋势,又不脱离我国实际,已成为著作权法修改的热点问题.为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也为了与WTO规则相接轨,我国于2001年10月27号公布实施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其中增加了许多关于对网络中的作品的版权保护的内容.3.期刊论文王迁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9)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通过有线系统或通过计算机网络,以非交互式手段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受到任何一项专有权利的控制.这不但不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的要求,也对有线电视产业和网络视频产业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还导致法院为了追求对权利人的保护而曲解法律.因此必须对这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方法之一是将广播权改造为一项能够控制以各种非交互式手段向远端传播作品的专有权利.方法之二是规定一项广义的无线或有线传播权,用以控制使用任何技术手段向远端传播作品的行为.4.学位论文陆海潮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探讨1999作为人类科学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著作权自战国时期产生以来,其内容一直在随着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的不断革新而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但是以往的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似乎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不能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配合的很好,早先是传播跟不上复制;后来传播的速度快了,但复制的速度和品质又跟不上传播了。这样,一种新技术(复制技术或传播技术)应用到作品的复制或传播上来,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可能只是在其内容上增加一种权利,著作权法也只要相应作一些补充,使得这个新增加的权利也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以往的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没有从根本上动摇现行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很容易与它们获得调和,现行著作权法能足够容纳它们。本世纪90年代,一种崭新的信息处理技术——数字技术出现了,并很快得到应用。数字技术具有复制容易、复制速度快、成本低、几乎不需要花费多少人力和物力,而且不会导致复制品品质的低劣。数字技术既是一种复制技术,又是一种传播技术,它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使得人类传播信息和获得信息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传统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数字技术的应用,信息传播的速度、质量和范围都是前所未有的。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现代技术的发展与法律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现代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律体系横向和纵向的的发展,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新技术也只有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茁壮发展,否则它就会被扼杀在摇篮里。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也不例外。一方面,数字化、网络化使得传统的作品创作方式、传播方式发生深刻的改变,给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说来,主要是我们应如何看待作品的数字化这种行为;如何来看待涉及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等多种权利的网络传输行为;对因数字技术而产生的多媒体作品、数据库是否应确定为一种新的著作权保护客体;数字化作品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在全球传递,如何来处理越境数据流的跨国版权问题;数字作品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递、利用,不仅使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的模糊,相互渗透,而且使得作品复制的容易程度、复制品的品质、处理和修改作品的能力、向公众传播复制品的速度和广度都大为改观,给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难以对侵权行为加以控制,如何来管理好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有的版权所有者为了防止被侵权,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但这样又使得公众因教学、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的正常使用作品遭到拒绝,但从法律角度讲,人人都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如何巧妙地运用合理使用制度来有效、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人、信息传播者和广大公众的利益,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数字技术的应用已成燎原之势,它给现行著作权法带来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如何来有效地对现行著作权制度中的一些概念、原则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正如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否则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一样,当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不能满足新技术的发展时,必须对现行法律制度作适当的调整和拓宽。5.期刊论文许胜锋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保护-河北法学2000,(3)在著作权法领域,对于如何将原有的完全规范有形的著作物的著作权法适用于新的网络上传输的无体著作内容的现况,各国甚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在积极寻求对策。本文拟对网络著作权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一、网络上作品的认定;二、暂时复制等随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复制形式的性质;三、网络传输权的设立;四、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责任。6.学位论文万莉莉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200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数字化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将人类带入信息时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使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方便、快捷;另一方面也给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应因版权保护的国际潮流,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设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正式确定下来,成为法定的权利。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应有利于著作权利益的实现。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立法并不是因为著作权人处于弱者地位需要保护,而是网络需要规则。公正合理的网络规则应立足于著作权的动态保护,有利于鼓励创作,提高创作效率,降低创作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作品的流通和使用,从而使作者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在传播中得以实现。这种动态保护的取向符合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精神。在我国,互联网络的商业运营是近几年的事,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虽确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兴的权利,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尚未出台,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处理互联网络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既不要让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妨碍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因素,也不要以牺牲包括作家、科学家、表演艺术家在内的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来换取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发展,更不能为某些利用高新技术和他人知识产权来牟取暴利的不法之徒创造条件。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考察、比较研究、规范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内涵、主体、客体、特征、限制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实践做了详细阐述,并着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自力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做了较为系统、完善地研究。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7.会议论文许超关于网络传播与著作权的关系1999著作权的发展史证明,著作权法的产生是同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传播问题.《WCT》和《WPPT》通过时间不长,且涉及实体法内容,因此,凡批准加入这两个条约的国家一般都必须先修改国内法,以适应和能够执行两个新条约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批准加人的国家尚不多。文章研究认为,无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对于经济秩序的维护,以及投资环境的改善,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即使暂时不考虑加人两个新条约,但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保护我国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角度出发,也应尽早考虑网络传播的法律问题。8.期刊论文袁小航.YUANXiao-hang计算机网络中的著作权保护-盐城工学院学报2001,14(2)数字技术的发展,导致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出现.近些年来互联网和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又强烈刺激了这种作品的广泛传播.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出现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强烈地影响了作品的复制、出版、创作、传播过程,进而对现行作品版权保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形成了对现行版权保护制度的猛烈冲击,怎样妥善处理这一系列新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界共同关心的热点,也必然是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内容的重点之一.9.学位论文吴蓉网络著作权利益平衡研究2004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和精髓.全部著作权法的内容可以概况为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著作权的制度设计和发展变化,都是围绕着利益平衡这一基本准则而展开的.与新技术的每一次遭遇,都会打破当时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状态.因此,著作权的利益始终处于平衡-失衡-再平衡的状态之中,是动态平衡.同时它的利益平衡也是多维平衡,既有创作层面,也有传播层面和使用层面;既有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层面,也有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层面.20世纪末互联网迅速崛起,计算机网络和数字技术给传统著作权法带来了空前的挑战,主体的复杂化、客体的扩大化以及权利的多元化使得著作权法原有的利益平衡机制遭到了猛烈的冲击.然而法律总要适应现实的发展,将著作权保护延伸到网络空间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面对网络环境的诸多新问题、新变化,需要因应调整和完善著作权的利益平衡机制.互联网在生活中的日益渗透使得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注入了许多新元素;而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保护应当呈现多样性;此外通过从经济学等角度分析,得出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具有合理性,这种新型的管理模式有助于维系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论文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章是概论,说明什么是利益平衡以及著作权的利益构成;第二章论述网络环境对著作权法的冲击及著作权的新发展;第三章论述网络时代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第四章简要回顾了著作权的发展史,得出结论著作权的利益平衡是动态的平衡.笔者认为,法律概念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而人类的思维创造活动是活跃的,因此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和不平衡处在一个永恒的矛盾运动当中.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己有的法律并且制定新的法律来重塑利益平衡,同时也期待着有可能通过完善网络技术本身来达到利益平衡.在经历了一次次的涤荡和完善之后,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内涵会更丰富,更具时代特色.10.会议论文陈乃蔚.宋海计算机网络侵权及其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1999计算机网络技术及应用的发展一日千里,推动了人类社会迈向信息时代的步伐.有关资料显示,同是全球用户达到5000万人,无线广播用了38年,电视用了13年,而英特网只用了不到5年时间.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日益滞后.例如在我国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简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们对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计算机网络技术越是发展,应用越是广泛,这种矛盾越是突出.现代社会提出的问题是法治社会法律所不能回避的,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某一行为构成侵权是十分有价值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探讨:一、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英特网上,向一切英特网用户公开二、未经授权,故意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置于英特网任何用户可随意取得处三、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抄袭他人的主页等数字化作品四、设立网站,向一切英特网用户提供
本文标题: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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