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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市卫生局基妇科朱静一、母婴保健服务法律法规制度二、2007年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三、采取综合措施,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一、母婴保健服务法律法规制度概念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调整对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概念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是调整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颁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5年由卫生部颁布施行,2002年6月以国务院308号令修订颁布施行)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管理办法(1995年8月卫生部颁布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的调整对象《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执业机构和个人、服务对象和当事人、执业机构管理者。执业机构——执业人员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管理者(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机构、人员——服务对象、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内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监督管理执业机构执业个人罚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内容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国家卫生部:制定母婴保健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基本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相同的,但是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上又是有所区别的。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人员,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执业机构(一)一是要依法申请执业许可:必须具备基本条件: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标准对申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房屋设置、设备配备、人员资质等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审批的基本条件:1、申请机构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2、分别设置有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3、设置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室;4、必须有取得《执业医师》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婚前医学检查医师,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资格。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执业许可审批权在省上)。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卫生部制定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做了明确规定: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遇到以上情形的孕妇,应当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执业机构(二)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机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书面审——现场审查——批准同意。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执业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执业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审批合格的,给予换发新证,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换发,并将旧证收回)执业机构(三)校验:三年内至少校验一次。执业机构逾期不校验,继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校验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不超过半年)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执业许可证〉;整改合格后,由机构重新申请,发证机关考核审发新证。变更: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执业许可所列相关项目发生变化,都应按程序向原审批机构进行重新申报审批。执业机构(四)二是依法正确、规范、全面的提供母婴保健服务。首先,履行告知义务,提供医学咨询、指导和建议和实施必要的检查。其次,提供正确、规范、全面、安全的母婴保健服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等)最后,严禁施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等等)执业人员首先,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妇产科或外科执业医师),并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技术人员标准,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其次,要遵照《执业医师法》及《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执业许可的地点,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许可的服务项目和执业有效期内执业。有效期:3年。关于持非本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员在本地执业问题。(省卫生厅答复“持有异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变更后,原则上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同时,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罚则1、行政责任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①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②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2、民事责任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336条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母婴保健法》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官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2007年全市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1.主要指标2.2007年孕产妇死亡情况3.我市孕产妇死亡特点4.造成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主要指标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有关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例活产儿中,孕产妇的死亡数。2007年孕产妇死亡情况全市孕产妇死亡报告30例,孕产妇死亡率为83.27/10万(省卫生厅年初下达我市目标为42.15/10万),2007年全省为55.39/10万.分县情况:广安区7例,孕产妇死亡率75/10万岳池县7例,孕产妇死亡率72.6/10万邻水县8例,孕产妇死亡率127/10万武胜县5例,孕产妇死亡率63/10万华蓥市3例,孕产妇死亡率102/10万我市孕产妇死亡特点孕产妇死亡增长较快;农村地区仍然是孕产妇死亡的重灾区;孕产妇死因构成比中产科因素死亡仍然是第一位死因;绝大部分死亡都是可避免或是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孕产妇死亡数据较高的主要原因母婴保健服务急待规范和提高个人及家庭的知识、态度、资源问题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政策宣传不到位数据上报质量母婴保健服务急待规范和提高执业许可和监管需要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为母婴保健执业许可不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市场监管不力;产科许可不规范。整体服务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执业机构状况堪忧、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项目狭窄、服务内容不全等等。产科急救网络建设滞后。主要表现急救不规范,互助、协调性差,高危孕产妇筛、查、管没有完全到位。执业机构:全市共审批具有母婴保健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145家,其中市级2家,县级15家,民营医疗机构12家,乡镇卫生院106所.执业人员:全市县级县以下具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共304人,其中县级有195人(13人/院)乡镇卫生院109人(0.6人/院)。服务能力:目前,经批准有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主要开展的服务项目是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能够和在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只有5家;开展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总数83家,无1家机构具有开展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能力和资质;175家乡镇卫生院中,有能力开展平产接生的乡镇卫生院约占60%。个人及家庭的知识、态度、资源问题孕产妇及家属文化水平大部分不高,缺乏医疗保健意识;家庭贫困,经济承受能力差。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政策宣传不到位健康教育覆盖面不广泛、深度不够、形式单一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数据上报质量广安市与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数据对比2000年42.6270.52001年76.762.92002年93.1765.42003年92.6473.92004年85.2779.12005年42.2968.02006年43.5860.782007年83.2755.39三、采取综合措施,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政策宣传引导加强产科执业人员培训强化基层妇幼保健管理加强产科急救工作管理认真落实住院分娩救助及补助政策进一步规范
本文标题:规范母婴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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