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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11次委員會議通過95年7月27日台內社字第0950123377號函頒壹、依據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2條及施行細則第15條。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22條及23條。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五、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六、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七、身心障礙者接受社會福利服務之轉銜實施要點。貳、目的一、結合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勞工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以科際整合之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性的個別化專業服務。二、建置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系統,以促進各主辦單位服務銜接、資源整合及專業服務間之有效轉銜。三、建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流程,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參、策劃單位內政部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肆、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伍、實施原則一、主辦單位應邀集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定期召開轉銜服務聯繫會報,俾利克服瓶頸並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二、策劃單位應規劃訂定轉銜服務統一資料格式,建置整合式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系統(含福利、教育、衛生、就業等服務),俾利服務資料轉銜。三、主辦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服務轉銜時,應先查閱個案管理系統,以瞭解個案服務史;辦理服務移轉時,亦應繳交相關轉銜資料。四、社政部門應設置個案管理中心,全程掌握個案需求,並轉請各主辦單位之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五、對身心障礙者於不同生涯階段,設計個別化的轉銜服務,該項服務之規劃應邀請本人及其家人共同參與。六、生涯轉銜計畫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轉銜原因及需求評估、個案能力現況分析及優弱勢分析、整體評估、受理轉銜單位及未來服務建議等事項。七、轉銜資料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家庭支持計畫、身心狀況評估、未來服務提供協助建議方案及轉銜準備服務事項。八、本方案各年齡階段劃分係利轉銜服務入口之價值判別,不為提供轉銜服務之限制。陸、方案內容及分工發展階段採行措施實施要領0-6歲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學齡前兒童轉銜服務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應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實施方案」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則依下列原則實施。1.各地方政府應設立發展遲緩兒童單一通報轉介中心辦理通報、轉介服務。2.受理評估團隊應於安排評估4-8週內,將轉銜所需資料送轉介中心。3.通報轉介中心應依評估報告結果,提供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個別化服務與療育轉介服務。4.各地方政府應協調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民間教育、醫院提供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適性服務,加強兒童融合教育環境,同時定期檢視與評估融合教育及服務提供之成效。5.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12月依據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幼托園所(機構)之3歲至6歲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相關資料,及早規劃服務。6.通報轉介中心應於轉出至少1個月前,邀請兒童家人、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7.通報轉介中心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8.通報轉介中心於完成轉銜後,應配合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持續追蹤6個月。9.各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於開學1個月內邀請兒童家人及原服務單位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訂立個別化的服務計畫。10.經通報轉介而未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回報教育或社政單位彙轉通報轉介中心辦理後續追蹤。7-15歲國小轉銜服務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應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教育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及下列原則實施。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12月依據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國小之身心障礙學生相關資料,規劃升學事宜。2.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於學童就讀國小至少1個月前,邀請兒童本人、家人,及將就讀國小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3.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將就讀國小並追蹤6個月。4.開學2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即將就讀之國小應造冊通報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5.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應配合社政單位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6個月。6.各國小應於開學1個月內邀請學童本人、家人、相關教師、學齡前幼托園所(機構)相關人員及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以利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校醫療、復健或福利服務等整體化服務。7.各國小應於學生畢業前辦理轉銜評估。對於未升學者應告知復學方式,並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國中轉銜服務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12月依據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國中之身心障礙學生相關資料,規劃升學事宜。2.各國小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國中至少1個月前,邀請學童本人、家人與即將就讀之國中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3.各國小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將就讀之國中,並追蹤6個月。4.開學2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者,各國中應造冊通報原就讀之國小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5.各國小應配合社政單位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6個月。6.各國中應視於開學1個月內邀請學生本人、家人、相關教師、原就讀國小相關人員及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7.各國中應於學生畢業前1年辦理轉銜評估,並將未升學名冊於畢業前1個月通報當地社政單位負責銜接及規劃服務;對於有意參加職訓、就業或醫療、復健需要者,應將名冊通報勞政或醫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16-64歲高中(職)及五專轉銜服務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12月依據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次年需就讀國高中(職)之身心障礙學生相關資料,規劃就學安置事宜。2.各國中應於身心障礙者就讀高中(職)或進入就業職場至少1個月前,邀請學生本人、家人與即將就讀之高中(職)或就業職場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3.各國中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擬就讀高中(職)或就業職場並追蹤6個月。4.開學2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者,各高中(職)及五專應造冊通報原就讀國中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5.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一年級時辦理職能評估,並視需要於學生畢業前1年通報勞政單位協助辦理職業輔導評量。6.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畢業前2年時結合勞政單位,加強學生之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場域之實習。7.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開學1個月內,邀請學生及其家人、相關教師、相關專業或原國中之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8.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學生畢業前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對有意願就業、接受職業訓練或醫療、復健需要者,社政單位應通報勞政、衛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9.各高中(職)及五專應配合社政、勞政單位辦理未升學學生追蹤6個月。大專院校轉銜服務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應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就業轉銜服務工作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及依下列原則實施。1.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大專院校或進入就業職場至少1個月前,邀請學生本人、家人與將就讀之大專院校或就業職場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2.各高中(職)及五專應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即將就讀之大專院校或就業職場並追蹤6個月。3.各大專院校應於開學1個月內邀請學生及其家人、相關專業人員及原高中(職)及五專召開轉銜(輔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4.各大專院校應於學生畢業前提供就業相關資訊,並將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對於有意願就業、接受職業訓練或醫療、復健需要者,社政單位應將名冊通報當地勞政、衛政單位銜接及規劃服務。5.各大專院校應配合社政、勞政單位辦理未升學、未就業學生追蹤6個月。6.各大專院校應於身心障礙者進入就業職場至少1個月前,邀請學生本人、家人與就業職場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會議。7.各大專院校應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追蹤6個月。成年障礙者轉銜服務成年身心障礙者之生活、休閒娛樂、醫療復健及職業重建等除依其相關規定辦理外,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1.社政單位依據各階段就讀學校通報之未升學名冊及接獲通報身心障礙者時,應就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轉銜。2.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於接受轉銜1個月內邀請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家人、原服務單位及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並提供所需轉銜服務。3.原服務單位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後續提供服務單位並追蹤6個月。4.對未就業而有就業或職業訓練意願之身心障礙者,社政單位應造冊送勞政單位提供就業轉銜服務,並追蹤6個月。5.對於在社會福利機構而有就業、職業訓練或醫療、復健需要之身心障礙者,該機構應通報當地社政單位,並由社政單位通報勞政或衛政單位提供所需轉銜服務。6.各社會福利機構或就業、醫療服務單位應於身心障礙者有異動情形時,將異動名單通報社政單位,社政單位應就有就業或醫療復健需求者,通報各主辦單位提供所需轉銜服務及追蹤輔導。65歲以上老年身心障礙者轉銜服務身心障礙老人之安養服務除依「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相關規定辦理外,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1.各提供服務單位針對65歲以上或已有老化現象之身心障礙者應通報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俾利身心障礙者就地老化長期照顧措施之銜接。2.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對於經通報需長期照顧之身心障礙老人,應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及身心障礙本人及其家人召開轉銜會議,以協助其在原機構就地老化或轉介適當服務,且於完成轉銜後,應在2週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並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後續提供服務單位並追蹤6個月。3.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應提供各服務機構相關資訊,以利規劃轉銜、居家照顧及長期照顧服務。4.對於經轉介需居家服務或社區照顧之身心障礙老人,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提供所需服務。5.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於完成轉銜1個月內,邀請身心障礙老人及其家人、轉出單位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柒、經費來源推展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相關單位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捌、附則一、各相關權責單位依據本方案訂定相關細部計畫實施。二、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師資及專業人員培訓工作。三、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宣導及研究工作。
本文标题:身心障碍者生涯转衔服务整合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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