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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引進科技產業人力服務方案實施要點(草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中心學校:國立新竹女中壹、依據•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擬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專案計畫」辦理。貳、目的•因應全球經濟危機所導致之就業市場不振現象,為強化高中職基礎科學人才培育、專門知能及職場實務導向之教學、活絡產學人才之流通及維持科技產業人員之就業能力,並紓緩科技相關產業閒置人力問題。使其專長得以運用於高中職學校,爰規劃本計畫,全國各高中職學校進用人數,預計1年可提供1,742個就業機會。叁、期程•以1年為限,自98年4月1日至99年3月31日止(得由各校依其需求彈性運用,且其進用截止日為99年3月31日止)。肆、適用對象•以碩士以上畢業為原則,具有科技特殊專長、資訊教育、相關科技產業人才失業1個月以上者為優先,並依各校需求經甄選後進用。伍、人數及經費一、人數:提供1年總計1,742個就業機會。在進用人數額度內,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高雄市、各縣市政府)視其需求自行彈性調配名額:1.國、私立及縣(市)立高中職學校:以每校3人為原則;其班級數50班以上者,每校酌增1人;其班級數10班以下者,每校酌減1人,(設有國中部者以高中部班級計算)。2.另核定設有數理資優班及特殊教育學校附設資源中心者,每校均可酌增1人。(以新竹女中為例,本校有54班且核定設有數理資優班,則最多可僱用5人)伍、人數及經費二、98年以9個月估算,國、私立高中職學校依各校執行數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另行函文撥給。三、計算基準:1.以每人每月4萬3,350元(含勞保費、健保費、退休金、職業災害保險費等費用)為基準,學校請撥經費數額以實際進用人數乘以4萬3,350元為準,進用人員核薪視實際進用人員情形(碩士34,850元或博士51,850元)於前述額度內自行彈性調配核給。2.勞保費、健保費:依規定辦理,均應依實際到職日加保。3.提撥退休金:依規定辦理,應依實際到職日加保。4.加班費、差旅費不得報支,如確有加班需要以補休方式辦理。陸、實施內容一、工作地點:各校二、工作內容:由各校視學校特色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限單一項目:1.專案(題)指導:依學校本位及特色,例如科技、資訊及數理等領域,以透過專案(題)之計畫,設計特色課程及實驗室建立、專題製作競賽及種子資之培育等,拓展學生多元思考知能,培育學生創意潛能,成果發表及溝通能力、群體互動協調能力及參與團隊創意思路導引能力之養成。2.實習課程指導:於實習課程中,協助學生以多元角度方式學習專業知識,並以專業知識與實習技能為基礎,導入相關專業技術,以完成該領域專題製作為目標及其他相關事務協助。陸、實施內容3.資訊服務:協助學校網路系統管理建置新概念的導入、維護及相關業務資料處理。4.實習(驗)室指導及管理:協助實習(驗)室指導、管理及其安全管理等相關事宜。5.協助學校設備與建築資訊化之更新與管理:6.學校其它交辦事項。柒、人員進用一、適用採購法:(一)勞務外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進用人員由外包廠商自行進用。(二)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柒、人員進用二、不適用採購法: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採購法。務必將職缺登錄於勞委會職訓局ejob網站中,並得加列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學校網站(不含例假日,至少需公告7日)。為加速求職人員應徵得以自行招募或透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方式辦理。柒、人員進用三、用人單位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四、所進用人力之工作不得取代原有人力之工作;且各機關學校用人,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相關用人資訊必須經由公開方式甄選。五、甄選報名一律不得收取相關費用。六、錄取人員之到職及僱用手續需俟本案預算通過後辦理,並將辦理情形至聯絡窗口中心學校新竹女中上網填報。捌、諮詢服務一、為方便民眾取得相關就業及訓練機會訊息,由教育部設置諮詢服務專線:正式設立後可逕上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網站查閱,本辦公室並另函通告學校。。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行政科諮詢窗口:陳綉藝專員04-37061704、朱玉梅專員04-37061719。。三、聯絡窗口中心學校國立新竹女中諮詢窗口:總務處吳原榮主任03-5456611-500。四、本方案相關疑義,請逕上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網站或中心學校國立新竹女中首頁查閱。玖、經費請撥與核銷一、本案經費以代收代付、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二、本案經費按預算年度分2次撥款。非基金學校補助款如有結餘,應繳回結餘款。1、國、私立高中職學校製據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撥給。2、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轄屬之公私立高中職及各縣市政府教育處轄屬完全中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按年度分2次撥付各該教育局(處)再由各縣市教育局(處)轉撥給各學校。3、各校依監督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所訂請款規定掣據請領。三、公私立高中職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至教育部會計處網站「資料下載」選項下載使用)辦理。四、重要文件如原始憑證等,應留存備查。拾、執行流程拾壹、執行情形通報一、各校擬定之用人計畫後應至聯絡窗口中心學校(國立新竹女中)網站填報用人計畫表。二、各校自98年4月至99年3月於每月月底中午12時前傳送當月之執行成果報告表(表格另函發布)至聯絡窗口中心學校(國立新竹女中),相關彙辦人員及配合事項另行函文通知。三、聯絡窗口中心學校(國立新竹女中)於每月1日中午12時前傳送前1月之總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行政科彙報。四、各校應設立單一窗口,以利通報及管考作業,各項時程務必於限期內完成。拾貳、管考及獎勵方式一、受評單位:以各執行學校為評核單位。二、受評單位應指派專人督導工作進度及執行情形並訂定執行成果質化及量化指標。三、評核分工:(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1.管考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執行成效。2.監督國立高中職學校、臺灣省私立高中職學校執行成效。3.於98年7月15日、98年10月15日、99年1月15日及99年4月15日將執行成果報告表(含進用人數、執行經費及辦理情形)傳送至教育部(技職司)彙報,並督導各校至資訊平台(國立新竹女中)填報相關資料。4.凡執行及督導辦理本項計畫成效良好之相關人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權責優予敘獎。5.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由各駐區督學不定期訪視各校進用人員工作進度及績效辦理評核,或聘請專家學者辦理訪視。拾貳、管考及獎勵方式(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處:1.督導所轄高中職學校至資訊平台填報相關資料。2.監督所轄學校執行成效。3.於98年7月15日、98年10月15日、99年1月15日及99年4月15日將執行成果報告表(含:進用人數、執行經費及辦理情形)傳送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彙報。4.凡執行及督導辦理本項計畫成效良好之相關人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權責優予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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