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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建设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扩大我省优势医疗资源的辐射范围,切实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和基层医疗水平,满足我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能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并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同时,保证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使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远程医疗会诊,是医疗机构之间运用远程通信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采取网络视频、音频同步的方式,为患者完成病历分析、病情诊断和进一步确定治疗方案的医疗咨询服务,不包括远程手术及护理、远程医学教育等。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医院信息系统(HIS)、电子病历(EMR)、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AC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等在远程医疗会诊中的作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坚持面向农村、面向社区,服务基层的原则,积极为农村、社区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2第四条远程医疗会诊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建设、运行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建设、运行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第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由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以及各网络单位组成。第七条依托江苏省人民医院设立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是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的业务指导及协调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卫生部备案。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职责:1.对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各网络单位提供技术指导,保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的有效运行;2.建立并及时汇总公布和更新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名单、远程医疗会诊医师专家库;3.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质量控制考核标准;4.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5.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考。3第八条各设区市可依托本地的三级综合性医院设立1个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冠名“江苏省远程医疗会诊(设区市名)分中心”,经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备案。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职责:1.负责对辖区内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2.建立并及时汇总公布和更新本辖区内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3.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人员技术培训;4.定期收集汇总本辖区内远程医疗会诊信息,并及时上报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和各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依托单位也是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中心或分中心申报所需材料:1.中心或分中心建设方案;2.依托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3.辖区内各网络单位管理人员与会诊医师人员名单;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接受非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会诊网络使用申请。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41.一级及以上各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具有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场所、基本设施,拥有至少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专(兼)职网络技术管理人员;3.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的管理制度;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向所在地远程医疗会诊中心或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2.《远程医疗会诊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3.远程医疗会诊设施建设情况、设备清单及使用状况;4.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名单及技术职务证明;5.对外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机构还应提交具备远程医疗会诊资质的医师人员名单,技术职务证明;6.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的挂靠单位须为中心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经费保障。5第十三条远程医疗会诊由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和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共同实施。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当为具有执业许可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当为二级及以上各类医院且具备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十四条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机构,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补办上述手续。第十五条省卫生厅、各设区市卫生局定期公布审核确定的提供会诊机构名单、专家库名单,供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选择。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医师分为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和申请远程医疗会诊医师。经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推荐,远程医疗会诊中心或分中心审核,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可入选远程医疗会诊医师专家库。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2.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一致;第十七条远程会诊医师与申请会诊医师的关系属于医学知识咨询关系,与患者无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6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决定权属于申请会诊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第十八条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资料,维护患者和会诊医师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申请远程医疗会诊程序与要求1.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拟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程序、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订“远程医疗会诊同意书”,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备案;2.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与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取得联系,通过会诊网络发出会诊邀请函。邀请函主要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会诊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拟邀请会诊医师姓名、专业及技术职务要求;若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非网络单位,还应与提供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服务的网络单位联系并办理使用手续。3.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在会诊时间前由经治医师准备好会诊所需各项资料,包括:较系统的简要病史、完整的临床检查(检验、医学影像、病理及其他特殊项目检查)的文字、数据及图像等资料。所有病历资料整理成电子文档格式(文本文件如txt格式、doc格式,表格文件如exl格式,图像文件如jpg格式)后上传提供远程会诊机构;74.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时,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全程在场,介绍患者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并做好记录。参加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场,并安排好会诊步骤、会诊的主题和需提的问题。5.会诊结束后,申请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应将会诊结果记入病程记录,并向患者或其亲属通报远程医疗会诊结果。第二十条提供远程医疗会诊程序与要求1.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在收到会诊申请及所需资料后,根据其会诊要求,确定相关专家,并确定会诊时间。普通会诊一般在48小时内作出会诊安排,3个正常工作日内完成会诊,并在会诊前24小时通知申请医院及患者,以便做好准备。急会诊一般在2小时内作出会诊安排,3小时内完成会诊;2.会诊结束后,会诊专家将会诊意见通过会诊网络反馈申请会诊方。3.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负责做好会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病例电子档案库。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远程医疗会诊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设区市远程医疗会诊分中心及各网络单位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必须遵守国务院《互联网8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若发布远程医疗会诊广告,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发布与远程医疗会诊无关的内容,禁止夸大或不实宣传。第二十四条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会诊,设区市范围内100元/次/专科、设区市范围外200元/次/专科。急诊会诊,设区市范围内200元/次/专科、设区市范围外400元/次/专科(远程医疗会诊的收费标准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申请会诊机构应将远程医疗会诊费统一支付给提供会诊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提供会诊机构会诊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负责提供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网络单位提供非网络单位使用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的,应收取相应费用。第二十五条医师在参加远程医疗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申请会诊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会诊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9第二十七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本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江苏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办法试行-山东远程医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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