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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六章侵犯财产罪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暴力型财产犯罪第三节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第四节非法挪用型财产犯罪高等教育出版社1.抢劫罪的加重犯2.盗窃罪的特殊情形3.侵占罪的认定4.职务侵占罪的认定5.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本章重点提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构成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产的行为。构成上,侵犯财产罪具体表现为:(一)客体要件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共同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二)客观要件侵犯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侵犯财产罪中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四)主观要件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财产罪。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侵犯客体单一或复杂的划分以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单复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侵犯单一客体的犯罪和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二)依行为方式不同的划分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为标准进行划分,划分为取得罪、挪用罪与毁坏罪。(三)主体是否要求特殊身份的划分以侵犯财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否要求具备特殊身分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一般主体犯罪与特殊主体犯罪。二、侵犯财产罪的分类高等教育出版社(四)依主观要件不同的划分根据主观要件划分,包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二是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三是既可以由直接故意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五)犯罪对象是否特殊的划分以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具有特殊性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侵犯一般财物的犯罪与侵犯特殊财物的犯罪。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暴力型财产犯罪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既包括各种公私财物,也包括他人的人身。2.犯罪客观特征抢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高等教育出版社抢劫罪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三种:(1)暴力行为基本含义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具有当场性,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2)胁迫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胁迫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暴力性;第二,当场性;第三,实施的当场性。高等教育出版社(3)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暴力或胁迫以外的其他人身强制行为。其他方法是类似于暴力、胁迫行为导致被害人不敢抵抗或不能抵抗的方法。这三种方式的基本特征为:均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的人身施加暴力和胁迫以外的某种影响,使其失去反抗知觉或者反抗能力;此行为与其后的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有着手段与目的的联系。高等教育出版社3.犯罪主体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实施本罪。4.犯罪主观方面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回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二)抢劫罪的认定1.划清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高等教育出版社2.划清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抢劫罪的界限。(2)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其一,行为手段不完全相同;其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其三,侵犯的对象不尽相同;其四,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3.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年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4.正确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抢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要具备:一是实施了抢夺犯罪行为,二是在抢夺过程中身边带有凶器。5.正确认定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二是认为不管是否抢得了财物,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下人身权利,就是抢劫既遂;三是认为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规定了两种情节;基本情节规定的是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而加重情节规定的是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抢夺罪的构成与认定1.抢夺罪的构成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不动产。抢夺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高等教育出版社2.抢夺罪的认定认定抢夺罪时,首先要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抢走他人财物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方法和是否携带凶器,如果使用了暴力、胁迫方法,或者虽没有实际使用暴力、胁迫,但身边带有凶器,应认定为抢劫罪;反之,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没有携带凶器,如抢走财物数额较大,则应定为抢夺罪。(二)抢夺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等教育出版社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威胁或要挟内容手段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二罪主要区别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在:一是行为实施内容,前者的威胁内容广泛,威胁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相威胁,后者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二是行为实施的方式,威胁的方式上,前者包括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而后者只能是由犯罪分子当面直接口头实施,当然以行动实施也可。三是犯罪构成的要求不同。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是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前者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后者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2.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区别为:(1)犯罪客体上(2)犯罪客观方面3.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三)敲诈勒索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等教育出版社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本罪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所谓“毁灭”,是指公私财物完全丧失价值与效用;所谓“损坏”是指公私财物部分丧失价值与效用。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本罪要求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高等教育出版社五、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等教育出版社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与认定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正常活动有直接联系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采取其他方法使公私生产活动无法进行,或使生产归于失败。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2.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需要区分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2)犯罪对象不同。(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节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高等教育出版社一、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一)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主要构成为: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本罪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界一般认为,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物。二是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人力可以控制、支配的财物。三是必须是动产。高等教育出版社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是盗窃行为两个选择性的补充要件。“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行为。高等教育出版社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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