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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第一部分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廉政长效机制·2·第一部分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管理·3·云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管理流程图工程可行性研究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组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水保、环保研究报告书技术设计(必要时)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合同签署不进行预可研究规划与报批预可行性研究(必要时))水保、环保大纲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后评估项目开工交工验收质量缺陷责期工程结算项目审计竣工验收项目交付使用竣工财务决算公路建设项目廉政长效机制·4·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招投标流程图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对资格预审评审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申请人购买、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合同谈判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书面答疑、补遗招标会、现场考察招标人预选中标单位评标开标递交投标书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递交资格预审文件候选中标人公示第一部分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管理·5·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不断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范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二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禁止转包和无证承揽、越级承揽、违规分包。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廉政长效机制·6·(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五)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查资料、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勘查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依照《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勘察、设计合同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勘察、设计方面的有关问题。第三章勘察设计招投标第六条为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行为,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云南省境内公路勘察、设计进行招投标活动。第七条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招投标的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得将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勘察、设计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强行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第八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依法对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第一部分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管理·7·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并依法签订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完成设计变更、派驻设计代表等后续服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设计质量负责。第十条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合同一方有权按规定程序,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违约与赔偿第十二条由于业主变更勘察和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所必须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业主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业主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增加的人员费用,应另行计列。第十三条业主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滞纳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非设计人原因造成),业主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合同价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第十五条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交通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公路建设项目廉政长效机制·8·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设计人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选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与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变更设计的,按合同约定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第十七条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质量事故的,业主有权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人承担损失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勘察设计人给予处罚。第十八条设计人与业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书中约定的时间范围。设计人对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期为设计使用年限。第十九条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业主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除收回已支付的设计费外,并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设计人索赔。第一部分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管理·9·云南公路建设项目环保、水保评价及林地调查编制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交通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交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确定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和类别。第四条国家和省合作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业务范围有“交通运输”,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省和地州市及其他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业务范围有“交通运输”,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第五条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技术验收报告》的收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的标准执行。公路建设项目廉政长效机制·10·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主持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第三章水土保持评价第七条国家和省合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水利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水土保持评价资质证书》、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工作。省和地州市及其他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水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水土保持评价资质证书》,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工作。第八条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技术验收报告》的收费,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九条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省发改委、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按管理权限分别由水利部、省水利厅主持水土保护设施验收。第四章林地征占用第十条国家和省合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甲级《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编制建设项目的《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林木采伐设计报告》。省和地州市及其它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乙级《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编制建设项目的《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林木采伐设计报告》。第十一条编制建设项目的《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林木采伐设计报告》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环保评价、水保评价编制目前暂采用委托方式为主。待条件成熟时采用招投标。第一部分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管理·11·云南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若干补充规定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监理工作管理,规范、完善监理制度和监理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工发[1992]387号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一般规定、《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范本》(云交基建[2003]609号文),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监理人员配置、管理规定、奖励与处罚措施(一)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1.现场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2.监理人员的组合要求: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等各类高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10%以上;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中级专业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40%;各类专业工程师助理及辅助人员等初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40%;行政及事务人员一般控制在监理总人数的10%以内。3.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或相应能力的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4.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5.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工程师(经济师)或相应能力的技术职称,并取得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公路建设项目廉政长效机制·12·程师证书或交通部监理培训证书。6.监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公路工程相应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初次从事监理工作人员不得高于监理人员总数的20%,执培训证人员必须在50%以上。(二)监理人员的数额监理人员的数量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现场质量、进度、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按每年计划完成的投资额并结合工程技术等级、工程种类、复杂程度,设计深度、通行条件、当地气候、地形、施工工期、施工方法等实际因素,综合进行测算确定:按道路工程的施工里程计算,平均每公里一般应按0.5~1.2人配备,其中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平均每公里不少于1人;招投标项目应满足《云南××公路各合同段监理人员最低配置要求表》的规定。(三)监理服务的基本要求1.监理单位依据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实施监理。2.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推荐并报业主同意,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任命,并将监理人员的组成名单报业主备案,监理单位派驻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被监理工程相一致的专业技术水平。3.所有监理人员不论更换还是调整,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业主书面批复后方
本文标题:1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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