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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管理办法(试行)1交通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因工外出办事使用交通工具行为,加强公司资源利用,本着合理、有效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且在本市范围内使用交通工具。第三条员工外出办事应尽量选乘公共交通车辆出行,按月凭车票据实报销。第四条因公外出办事,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用车申请单》,《用车申请单》由费控中心统一编号制发,各部门根据需要向费控中心领用。第五条行政部根据《用车申请单》派车,并指定驾驶员驾驶车辆,其它人员不得驾驶公司车辆。第六条行政部无车可派时,可以在《用车申请单》上签批意见,由申请人自行乘坐出租汽车办事,将出租车票粘贴在《用车申请单》,可报销往返出租车费。第七条加班(不分平时及法定节假日)早于6点或晚于21点,可以乘坐出租汽车,凭部门经理签批的加班单报销单程出租车费,该出租车费时间必须与加班时间相同。第八条《用车申请单》应由驾驶员与乘车人共同见证,起止公里数及起止时间。第九条《用车申请单》应详细填写,不得有漏项和空项。否则一律按作废单据处理。交通费管理办法(试行)2第十条《用车申请单》由驾驶员统一保管,凭此单报销各类车辆费用。第十一条经常性外出办事人员,自行提出申请,部门经理签批意见后,酌情按月报销一定数额的交通费,但必须凭公交IC卡充值发票报销,其它单据无效。第十二条员工乘坐出租车时,应选乘单价最低的出租车。否则,超出部分概不报销。第十三条《用车申请单》做为本办法附件一同颁布。第十四条接送客人均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费控中心。
本文标题:交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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