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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操作赵小刚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所长南京大学MBA硕士生导师(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1、政策依据(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3)国税发[2008]28号(4)国税函[2009]221号(5)国税函[2010]39号(6)国税函[2010]156号(7)国税办函[2010]613号(8)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2、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汇算清缴)核定征收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方法(1)总机构所在地汇算清缴(2)跨省设立二级分公司,按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的权重,就地预缴(3)省内设立二级分公司,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4)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5)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特殊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注意: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地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的利润率可能为8%(或10%),乘以25%所得税率,则核定征收税负可能为收入的2%(或2.5%)。当然,当地税务机关也可采用查账征收(汇算清缴)征收方式(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与管理1、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主要政策和基本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1).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2).对于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0.8%(譬如:江苏).其他省份可能高于0.8%,一般为1%。(三)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汇算清缴定义及其范围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2、汇算清缴的期限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比如,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3、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程序及方法⑴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⑵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⑶主动纠正申报错误⑷结清税款(四)建筑安装业所得税业务处理1、建筑安装业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2、建筑安装业营业成本的确认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3、税前扣除的原则和税前扣除项目:A、工资薪金支出《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性见国税函[2009]3号实务问题:提而未付当年末提而未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次年5月31日前支付,一般可在当年汇缴税前扣除。如次年6月1日后支付,则当年汇缴调增,次年汇缴调减。——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B、职工福利费支出《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则构成永久性差异福利费列支范围见国税函[2009]3号特殊事宜:劳务工工资可作为计提福利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上海政策:沪国税所[2012]1号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用工单位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的金额)、《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C、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关通讯费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上海市局在新所得税法之前的操作办法。D、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供暖补贴和采暖费属于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福利费范畴,在14%额度内列支。E、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交通费一般凭发票据实扣除。交通补贴有税务机关认定为属于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福利费范畴,在14%额度内列支。但也有企业作为工资一部分,在扣缴个税后,全额在税前扣除。F、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会构成暂时性差异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见财建[2006]317号G、工会经费支出《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票据问题:1、国税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2、国税总局2011年第30号公告无票或超标准,构成永久性差异。H、社会保险费《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I、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会构成永久性差异《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会构成暂时性差异J、捐赠支出《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注意:1、比例2、组织: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3、票据K、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具体规定:财税[2009]29号实务中企业往往通过签订其他服务费方式避开5%额度限制L、利息支出与关联利息支出1、注意资本化与非资本化《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2、注意借款对象和利率比例两个重点《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解析:(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判断:一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向银行借款时作为利息外费用的顾问费怎么处理?答:顾问费作为管理费用能税前扣除,但必须提供相关发票、协议书,证明相关性、合理性。注意:金融企业与融资方不构成关联关系,所以全额据实扣除,不受2:1的限制(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第1、非金融企业是否包含“自然人”答:包含注意: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在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按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分别处理:A、企业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即按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B、企业向除股东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777号文有两个限制条件:(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企业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与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区别是:只有利率的限定,没有借款比例的限定。第2、非金融企业为“公司”等各类法人组织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作补充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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