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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15123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次课课件
LOGO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讲人:王勇2015年11月19日联系方式:691864911@qq.com二、课程体系第一章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四、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五、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六、产品瑕疵责任七、产品缺陷责任八、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的相关问题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合格不等于安全”某日,某食品检测官员回答记者的问题。大意如下:记者:“请问,为什么国家出口的食品合格率为98%,而供应国内的食品合格率则只有70%呢?……”官员:“合格不等于安全……”合格不等于安全!那不合格代表什么?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分析质量是一种程度,安全是一种状态,两者本不可比。但由于质量程度高意味着已知风险小,质量监管可以方便地用标准进行衡量,常常使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将二者混为一谈,甚至相互替代。标准只是对产品应有物质的量值的规定,对可能含有的未知物质和不应有的物质并未规定。质量合格并不等于没有安全风险。只能说质量合格意味着已知的安全风险小。安全的食品一定是合格的,而合格的食品却未必是安全的,这是两个有联系却不对等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延伸1.产品质量法免责条款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中国计量学院法学Case1: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Case2:某厂1993年生产了一种治疗腰肌劳损的频谱治疗仪投放市场,消费者甲购买了一部,用后腰肌劳损大大减轻,但却患上了偏头疼症,甲询问了这种治疗仪的其他用户,很多人都有类似反应。甲向某厂要求索赔。某厂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找专家作了鉴定,结论是;目前科学技术无法断定治疗仪与偏头疼之间的关系。以下哪种观点正确?A.本着公平原则,某厂应予适当赔偿B.因出现不良反应的用户众多,应将争议搁置,待科技发展到能够作出明确结论时再处理C.该治疗仪的功能是治疗腰肌劳损,该功能完全具备,至于其他副作用是治疗中不可避免的,该厂可不负责任D.由于治疗仪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某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延伸22.“中国食品安全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公众真正渴求的是食品安全,而中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是掺杂了各种利益考量的“合格率”,更重要的是,以降低标准更为代价而取得的高合格率,不仅无益于改变食品安全的糟糕现状,反而人为营造了一种“形势一片大好”的假象,从而掩盖了监管方面的诸多深层次问题。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延伸31.该食品检测官员的回答好不好?2.如果你是食品检测官员,面对如此提问,当作何回答?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国家监督(第15条)国家监督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1、抽查的对象(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关于产品免检制度1.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3月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2.目的第一条: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3.免检条件第六条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4.免检效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5.产品免检制度的异化:三鹿奶粉事件6.问题与弊端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对企业:免检制度对企业也是弊大于利的。企业获得了免检荣誉后,放松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于是从无意的失误发展到故意掺假造假。对市场(社会):产品免检制度是对市场公平原则的破坏。一个产品获得国家免检的企业,实质上是以政府信誉为该企业的产品提供了事实上的信誉担保,政府用公信力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而企业则借助这一形式在竞争中打压了其他同类的企业,这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对政府:免检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不作为。更重要的是,对产品进行监管,对职能部门而言,既是权力,更是义务。从法律角度讲,对产品免检属于豁免,意味着国家机关放弃了自己的职责。7.结局:废止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2.抽查的样品(1)样品来源:抽查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由被抽查者无偿提供;事先未告知抽取样品的时间、地点和对象防止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保证抽样的客观性、公正性(2)样品的处置: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3.抽查规则(1)抽查不得重复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一定时间(通常为半年)内,对同一种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2)检验不得收费对抽检产品检验,禁止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3)抽查结果公布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Case:关于公布2010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1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10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关于公布2010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8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5类,包括白酒、黄酒、葡萄酒、茶饮料、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及其盐、磷酸);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8类,包括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化妆品、车用汽油、旅游鞋、锁具、啤酒瓶、木家具(木制柜)、亚麻制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6类,包括建筑用夹层玻璃、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铝合金建筑型材、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新型墙体材料、陶瓷砖;农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2类,包括低速汽车、辗米机;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7类,包括电动工具(电钻、电锤、角向磨光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漏电保护装置(漏电断路器)、数控车床、电力变压器、热能表、血压计。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关于公布2010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附件:1.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3.抽查规则(续)(4)申请复检规则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捡,由受理复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捡结论。复捡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捡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5)不得推荐和参与经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4.经营者被抽查不合格的行政责任(第17条)法律规定(第17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5.问题的另一面——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如何处理?(1)曝光3类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合格产品、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消费者关心的热点产品中的不合格产品1类主体:拒绝政府依法监督检查的企业及企业领导人(2)通报对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又质检部门向地方政府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3)培训对不合格企业:法律知识、标准、质量管理等内容(4)限期改正边生产,边整顿整改完成后,提出复查申请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5.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如何处理(续)(5)公告在法定整改时间内,未提出整改措施、未进行整改的企业,由省级以上质监部门予以公告(6)责令停业,限期整顿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7)吊销营业执照无可救药——“死刑”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6.与第五章《罚则》部分的关系(1)监督检查(调查)——处罚处理(决定)(2)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3)一般质量问题与严重质量问题前者适用本条,后者适用第五章罚则部分第49-53条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Case1: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40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现就全国质检系统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作出以下安排。一、总体目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全系统要以确保消费安全、确保国门安全为目标,坚持打击与整治、扶优与治劣、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突出重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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