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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专题六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⒈主体是经营者⒉是竞争性的违法行为⒊侵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营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1、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强制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案例:学校群发作业短信反不正当竞争法4、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有价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回扣: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案例:导游回扣违反法律规定,秘密给付报酬及其他财物反不正当竞争法5、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揭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使用或揭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案例:近年轰动全球的商业间谍案反不正当竞争法7、低价销售•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鲜活商品即将到期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转产、歇业降价反不正当竞争法8、附条件交易行为9、不正当奖售行为(1)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千元反不正当竞争法10、商业诽谤反不正当竞争法11、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㈠经营者的责任•⒈假冒伪劣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⒉商业贿赂的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反不正当竞争法•⒊虚假宣传的责任•(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反不正当竞争法•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⒍搭售行为的责任•⒎通谋投标行为•中标无效,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⒏抗拒检查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责任•由上级政府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徇私舞弊,顽固职守,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最新投诉——十个行业最遭抱怨手机房屋中介家具电脑电视机鞋空调汽车商品房网络消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消费者的涵义•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1、主体:个人2、性质:生活消费3、客体:商品或服务4、方式:购买、使用和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某甲在购买索尼耳机的时候,发现某乙商店的索尼耳机包装写着日本原装进口,而耳机却是国内生产的,于是立即大量购买100个,大概过了两个小时,某甲又到某乙商店,说某乙商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双倍赔偿,请问,某甲能获得赔偿吗?•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某甲不受消法保护,因为:•1某甲明知商品是假的还继续买,存在故意,其目的存在欺诈,恶意索赔的行为•2某甲买100个耳机不是用作日常消费,不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二、消费者的权利(一)安全权——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1、权利种类: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2、权利内容:(1)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2)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服务设施、环境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美容院暗设陷阱消费者防不胜防反不正当竞争法(二)知情权(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案例:酒鬼酒有鬼、“特效药”的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三)自主选择权•(三)、自主选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3Q之战反不正当竞争法案情简介•奇虎360与腾讯间的纠葛由来已久,被业界形象地称为“3Q大战”。这源于2012年双方“明星产品”之间的“互掐”。2010年9月27日,360发布了其新开发的“隐私保护器”,专门搜集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随后,QQ立即指出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广。2012年11月3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强迫用户“二选一”。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从2010年到2014年,两家公司上演了一系列互联网之战,并走上了诉讼之路。反不正当竞争法360与QQ事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公民权利1、如果腾讯扫描用户硬盘,侵犯公民隐私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如果360指责腾讯侵犯隐私是捏造的,那么360侵犯了腾讯的名誉权。反不正当竞争法360与QQ事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公民权利3、腾讯强迫用户删除360《反垄断法》第6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四)公平交易权1、质量保障2、价格合理——反价格“暴利”3、计量正确4、拒绝强制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频: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求偿权《消》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一)填补性赔偿原则(二)惩罚性赔偿原则《消》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反不正当竞争法(六)获得尊重权——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1、享受尊重权侵犯消费者人格及尊严的行为主要有:1、贬低消费者人格,轻视消费者消费能力;2、无端猜疑,强行检查或者搜身3、侵犯消费者隐私4、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2、经营者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注意:《消》提出了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小结视频:《填不平的旅游消费陷阱》三新消法的亮点•亮点一:•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亮点二:•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亮点三:•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三、经营者的义务(一)经营者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安全的义务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负有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视频:“特效药”的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二)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标明身份的义务1、提供真实信息2、解答消费者询问3、标明身份注意: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三)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四)经营者的“三包”责任——《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实行“三包”的主体——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制度★明确经营者“三包”的内容;★必须索要发票和“三包”凭证,且检查“三包”凭证上的型号与所购商品是否相符;★强制性“三包”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一年内发生性能故障免费维修。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或者退货★需要退换货的消费者应尽量保持商品外观的完整。反不正当竞争法(五)不得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欺诈的认定1、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4条;2、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具有故意——应由经营者证明自己不具有故意(举证责任倒置);3、因果关系赔偿责任:价款、加倍赔偿、其他合理费用(交通费、律师费等)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六)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
本文标题:专题六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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