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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消费者协会的发展趋势新探索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文法院结业设计(论文)1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冲突与消费矛盾不断出现。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矛盾尤为突出,消费纠纷已经成为当今的社会热点问题。究其症结在于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商品质量不能保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甚至制造消费陷阱,令消费者防不胜防,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极大地损害。政府以及消费者协会虽然采取了种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总是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消费纠纷仍然层出不穷,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原因在于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由于消费者保护需要经济法,经济法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护;同时,由于在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中,消费者应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我们主张,以消费者的保护为主旨,建构经济法的立法和理论体系。由于消费者保护需要经济法,经济法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护;同时,由于在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中,消费者应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我们主张,以消费者的保护为主旨,建构消费者协会的立法完善。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文法院结业设计(论文)2第1章消费者协会的发展历史第1节消费者协会的产生和发展消费者协会是由消费者自发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作为消费者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消费者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它是消费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改善其经济地位而自发地或有组织地进行的社会运动。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抽象平等和契约自由精神的求是消费者保护运动存在发展的内在要求。消费者运动的主要内容有:第一,设立消费者组织,开展消费者保护活动。第二,开展受理消费者投诉、揭露批评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消费调查、比较试验以及消费警示、消费教育等消费者保护活动。第三,促进消费者保护政策和法律的形成。第2节美国消费者协会的发展消费者组织是伴随着消费者运动而产生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美国,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过渡,垄断资本家垄断了各种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法制的不完善使得消费者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垄断资本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无耻行径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助长了其嚣张气焰。正如马克思所说,当资本家有20%的利润,他就会蠢蠢欲动;当他有50%的利润,他就敢到处活动;而当他有8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甚至冒上绞刑架的危险。消费者基于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愿望,组织了自发的消费者的运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消费者运动。到1891年,纽约市成立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组织,到1903年,该组织在全国拥有64个分支。2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已经形成消费者利益委员会、消费者联盟、消费者联合会三足鼎立的格局。这三个消费者组织分别成立于1953年,1936年和1968年,其主要职能大致相同,主要工作范围是研究关于消费者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受理消费者投诉,开展相关的消育费,教向消费者提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文法院结业设计(论文)3供可靠的消费品信息,对商品能进行比较检验,并在相关刊物上公布产品评价结果以指导消费,督促生产经营者改进产品的质量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三者的性质均为民间机构,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往往采取向新闻媒体曝光等手段,而出版各自的刊物,也是三者的主要经费来源。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利益该委员会还有权监督法院审判程序,向法官提交备忘录说明消费问题的重要性等。这三大组织的活动对美国的消费者权益立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的劳工联盟、广告媒体、合作社和消费者俱乐部、公共利益研究会、地区性的公用事业消费者组织等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第3节法国消费者协会的发展法国的消费者组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不同的历史起因和激励各派别的政治或哲学思想的分歧,法国的消费者组织存在着合作流派与“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流派之分。合作流派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第一种集体形式,消费合作社是其创办的首家消费者组织。它起源于19世纪无产者的贫困,并以早期社会主义者——欧文、傅利叶——等人的思想为基础,其创立的目标在于“用一种以消费者集体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生制度取代目前的资本主义的竞争制度”。消费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并不面向全国,而只向其成员服务,受众面窄,加之思想体系陈旧,合作社很快就陷入困境。其后,经过对消费合作社的整合,全国消费者合作社联合会成立。该会实力雄厚:拥有300万家庭成员,出版发行的半月刊《法国合作社员》,发行量14为0万册,每月可对3200个有代表性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等。该会对保护消费者所作出的最积极的贡献在于投资建造了以分析和研究为目的的合作实验室。“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流派起源于一些保护公用事业用户利益的组织,如电话用户联合会、旅客联合会。1927年消费总联合会诞生,其宗旨是保护、教育、通告全社会的消费者。然而,该会的影响力非常有限,并且,伴随着政治化运动的兴起,“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流派正逐步异化为政治化组织,而非纯粹服务于消费者的团体。第4节日本消费者协会的发展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文法院结业设计(论文)4日本的消费者组织发韧于二战之后,当时作为生活物资的商品奇缺,价格昂贵而且质量及其低劣。日本妇女针对劣质火柴于1948年9月自发召开“清除劣质火柴大会”,成立了日本妇协会,这标志着日本消费者运动开始。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开始,日本出现了一系列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中毒事件。例如1955年日本森永婴儿奶含砒霜使1200名日本婴儿中毒和130人死亡的事件,1968年九州大牟田的食用米糠油因有毒物多氯联苯液体致14000人中毒和53人死亡事件。时至今日,日本的民间消费者组织已经发展到4000多个,其中影响力最大的还当属1961年成立的日本消费者协会。在日本国内有14个分支机构,属财团法人性质。其工作范围是:开展有关消费者问题的调查研究对商品进行比较试验,向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相关材料。作为中介向官方和企业反映消费者要求的中介途径,出版相关刊物,对于问题商品及时通报官方,督促和指导企业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改进。第5节我国香港地地区消费者协会的发展香港的消费者组织称为“消费者委员会”,是一个半官方的法定的独立团体,受到香港政府的经济支持,委员会在人员组成上设有主席,副主席各1名,其他委员20人,这些成员均来自各社会阶层,如律师、会计师、商界人士、工程人员、家庭主妇。除兼任总干事的委员时专职人员外,主席和委员都是义务职。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办事处,办事处设投诉咨询部、新闻及刊物部、时间及研究组、普查部等。消费者委员会的职能包括结合搜集审查消费者的投诉以及不动产的购买人、按揭人及承租人的投诉,并提供意见;鼓励商业及专业组织制定经营守则等。其工作范围包括:其一,对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消费者最为关心或与安全、健康有直接关系的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将结果公布在其附属《杂选志择》月刊上;其二,对价值较高或者试验费用比较大的商品进行普查;其三,对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进行调研。消费者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对某行业的整体运作进行研究并公布研究报告。第6节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发展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文法院结业设计(论文)5改革开放前,中国长期施行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生产与交换相对落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方式单一,经营者也没有创造利益的动力,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尚不突出。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经营者为了获得更润多,利采取偷工减料、掺杂造假等不法手段坑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在此背景下,中国。消费者组织,亦即中国消费者协会,便应运而生。中消协筹备于1984年下半年,于1985年1月12日由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准成立。该组织成立后,地方消费者组织也纷纷建立。截至2000年底,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消协组织3141个,设在乡、镇、街道的消协分会26465个,投诉站86086个,联络站29124个,形成了遍布全国的消费者协会组织网络。在职能上,我国消费者协会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具体表现为:受理消费者投诉,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咨询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支持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起诉等。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消费者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国际消费者组织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和欧洲消费者同盟机构(BEUC)。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家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文法院结业设计(论文)6第2章消费者协会的性质结构第1节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辨析2.1.1官方与民间性质兼具消费者协会作为我国唯一的一个消费者组织,其性质具有双重性,消费者协会建立具有法定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直接规定。原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曹天玷于1999年就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作出了比较精辟的概括:“中国消费者协会不同于一般民间团体,是有法定名称、法定性质、法定职能、法定行为规范的官办社会团体”。尽管消费者协会的产生有其独特的社会机理,并且有其自身的运作逻辑,应当具备社会团体所共有的属性,但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逻辑起点是一个官办的社会团体,但较之于国外的消费者组织和国内的其他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现出诸多不同之处。例如,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成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使得中国消费者协会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贵族血统。在中国的语境中,很少有社会团体能有如此待遇。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就是说,中国消费者协会承担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特殊任务。综上,从消费者协会的产生来看,消费者协会的产生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的色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第1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从字面上看,法律是承认我国消费者组织属于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不是国家组织,不具行政性质,因此,消费者组织是不具有行政性质的。然而,从我国消费者组织的形成、设置和人员组成以及功能来看,却无不体现出消费者组织的“行政性质”。但是,“官办的社会团体”这一性质界说并不能抹煞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民间性质,官办仅能表征其产生的母体,而消费者协会的实际运作却又显现出其不同体的性质,它并不代表国家力量,也无行政权力,运作并不受制于官方,具有相当大的自治领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文法院结业设计(论文)7域。所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从社会性质上来看是一个兼具官方与民间的混同体。2.1.2消费者协会职能的特殊性中消协具有其他类似组织所没有的职能,从而也具有了与众不同的权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协会主要履行以下功能: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是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是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解;调五是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有关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是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是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这些“法定职能”
本文标题:消费者协会的发展趋势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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