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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部分序*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是指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广义上的消法,是指所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3狭义的消法,是指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立法文件,即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涵序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三个方面:*1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2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关系;*3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与消费者之间的保护与被保护、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序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11992年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2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93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32013年修订,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序*1消费者保护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消费欺诈、不合理的收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以及维权的困难;*2消费方式——网络购物,消费结构——金融服务领域扩展,消费理念的变化——节约资源与环境友好的理念;*3经营者的强势地位;*4法律有关规定不明确,消费者协会工作受影响,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四、93消法的修改动因序*1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启动消法的修订工作。*22010年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32012年3月,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人大代表提出修订消法。*42012年11月,修订消法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52013年4月,消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第2次修正。*7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五、新消法的修改历程序这次对消保法的修改最重要的理念是与时俱进,进一步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更加注重规范,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更加注重契约正义,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更加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对经营者、监管部门、消费者及其组织都有新的具体的要求规定。六、新消法的修法理念序(一)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保持相对平衡的维护*2与时俱进的维护新的经营行为、丰富的商品和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有关法律法规纷纷颁布、修改,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七、新消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序(二)倡导社会和谐第五条新增一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三)加强诚信社会建设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均提出了诚实信用的要求(四)更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赔偿责任。七、新消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序*1加强社会诚信建设。*2明确信息权利保护。*3明确精神损害赔偿。*4明确举证责任倒置。*5规范了格式条款应用。*6赔偿标准提高。*7处罚力度加大。*8消协的地位。*9无理由退货(后悔权)*10其他可以关注的亮点八、新消法的亮点序*1社会反响好、负面声音少*2立法机构的高度评价*3工商总局在新消法修改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九、对新消法的评价序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一)消费者的定义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2、个人、自然人,“为生活需要”,领域涵盖住房、医疗、教育等,并未明确排除任何领域。3、第62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二)消费者的特征1、主体-----个人2、性质-----生活消费3、客体-----商品和服务4、提供者----经营者5、方式-----购买、使用、接受一、消费者的法律界定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一)93消法中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第七条2、知情权——第八条3、自主选择权——第九条4、公平交易权——第十条5、求偿权——第十一条6、结社权——第十二条7、获得知识权——第十三条8、受尊重权——第十四条9、监督权——第十五条二、消费者的权利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二)新消法中消费者的新权利1、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2、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3、强化消费者的知情权4、消费者的精神损害索赔权5、细化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二、消费者的权利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一)新消法的规定*1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2第29条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作出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需经消费者同意、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保密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与丢失、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等等。*3第56条第九款规定了经营者侵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民事与行政责任。三、新消法—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三、新消法—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二)个人信息的界定*1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2《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3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三、新消法—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三)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1民事责任: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刑政责任:新消法第56条第一款第(九)项将此行为列入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新消法—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新法“第25条”——主要针对网购等新型购物方式(一)制定背景*1网购等迅猛发展*2信息的高度不对称*3、电商反对,许多电商已有“无理由”退货的服务四、新消法—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二)条款内容解释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四、新消法—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三)意义*1诚信原则平衡双方利益,引导诚信社会建设*2教育、引导原则理性消费、明白消费、放心消费四、新消法—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四、新消法—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后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提醒】后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四、新消法—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一)新消法第20条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五、新消法—强化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新消法第28条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突破: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五、新消法—强化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1新消法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不良情绪,即精神痛苦。*3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对“严重精神损害”的正确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相当关键的作用,如何认定“严重精神损害”很难。六、新消法—消费者的精神损害索赔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1第十六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2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后面将会详细讲解)七、新消法—细化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务*1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自然人。*2具体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普通公民。*3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通过市场中介这一商品交换形式而将其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也可被界定为是经营者。一、经营者的法律界定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务(一)经营者义务的概念经营者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二)93消法中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如实介绍情况的义务5、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7、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8、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9、履行承诺的义务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务(三)新消法中经营者的新义务1、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经营者的召回责任3、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举证倒置)4、经营者的三包责任5、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尽的义务6、加大消费欺诈赔偿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务*1新消法第18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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