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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二、消费者权利三、经营者义务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引例:1、王海案。(1)知假买假的王海是否是消费者?(2)对知假买假的判定主要是基于购买数量多而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这种理由成立吗?2、恒升电脑案。基本案情:1997年8月,本案第一被告王洪(河北保定市科华公司职员)从北京安特明公司(恒升公司代理商)购买恒升SLIM-I笔记本电脑一台,收据上记载的购买单位为保定市科华公司,交款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成(科华公司及王立成皆向法院证明,电脑实际是王自费购买,属王个人所有)。1998年6月,王洪因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将电脑送安特明公司维修。次日,安特明公司要求王交纳7300元修理费,否则不予维修。王认为电脑尚在保修期内,应免费修理,双方发生分歧。王数次至京交涉未果。王自觉上当受骗,在互联网上发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下称《上大当》)。该文详细介绍了购买经过、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和交涉过程。最后称:“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此后,王洪直接向恒升公司要求维修,恒升公司仍坚持原来立场。王洪曾向北京市海淀区消协投诉。王洪在互联网上设立名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并通过链结方式指向其它留言板。1998年8月10日,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发表《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一文,报道了双方的纠纷情况。1998年7月28日,《生活时报》发表题为《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报道了该事件。此后,恒升公司于同年8月免费修理好电脑。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恒升公司认为上述三方的言论和报道有诽谤、侮辱内容,侵害其名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请司法保护。一审判决要旨:1.王洪并非该电脑的购买者,不是恒升商品的消费者;2.《上大当》一文未能客观全面地介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过程……,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3.王洪在其主页上开设留言板(注:实为提供链结),收有大量侮辱恒升集团的文字,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4.《微电脑世界》发表了王洪含有侮辱性的评论,《生活时报》称“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完全失实,损害了恒升名誉权。(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下同。)本案基本法律问题:1.第一被告王洪是不是消费者这一问题对于本案诉由名誉权纠纷来讲,是否为重要事实?第一被告王洪是不是《消法》上保护的消费者?2.第一被告王洪在《上大当》一文及其主页上关于原告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所作的陈述,是否虚假而构成诽谤?被告王洪将恒升电脑称作“垃圾”、“豆腐”,是否构成侮辱?3.第二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的报道,转述王洪把恒升电脑称为“垃圾”、“豆腐”的评论,是否构成侮辱?第三被告《生活时报》社的报道,是否虚假而构成诽谤?第一被告王洪在网上提供指向留言板的链结,应否对他人在留言板上的言论负责?4.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法官应如何探求立法者的价值取向?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含义(一)定义是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二)对消费者的理解1、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而不是企业和其他组织。(1)消费者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消费过程中的权益,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终级消费的主体。(2)消费者是对个体社会成员的集体人格型塑。他隐去了个体社会成员之间的身份、地位、权势、信仰、民族、性别等的差异,以使个体社会成员实现作为消费者主体的身份认同,形成与经营者相抗衡的力量。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3)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消费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保护。案例:私车就双赔,公车就倒霉?2、不是狭义的购买者,还包括使用商品的人。(1)消费既包括“买”,即花费;也包括“用”,即消耗。(2)即使不是购买人,商品的使用者也是消费者。关于这点: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思考:A.公司购买了办公用品,供职员使用,职员是消费者吗?B.不是购买者、只是使用者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吗?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3、是为生活需要而非生产需要(1)对生活需要其实较难判定什么是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经济生活,日常生活,等等,都是生活。广意上说,人的一切活动都是生活。“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不会是单指日常生活吧?当然也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学习,工作,劳动在内。那么为生活消费当然也就包括了生活的所有消费,而不可能仅指日常生活消费。(2)对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的界限有时也很难判定因为为什么而消费(是为生活还是为生产)有时实际上是无法界定的。例如自行车,上下班,工作,听报告,买菜,都要使用,既是生活工具又是生产工具,你说这算是什么消费?(3)判断是否是生活消费应遵循的原则A.对生活消费作扩大化解释,即非生产性消费。B.对生产性消费作缩小化解释,即有明显的用于营利的意图。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消法。原因:现阶段家庭式的农民生产方式,使得生产资料也是生活所需。4、商品或服务由经营者提供(1)消费行为是一种交易行为;(2)不支付任何代价而接受接受经营者赠与的一般不认为是消费者。思考:接受商家免费试用商品的是否是消费者?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三)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1、不能从购买数量上来判定是否为了生活消费,因为人的消费动机有时是很难判定的,这是人的多样性在消费领域的体现,如畸形消费、购物狂。2、认定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本质上是对消费者力量的分化,将一些懂知识、识虚假、明是非的人排除在外,而只保护买假不知假者,买时不知假买后知假者,这不符合消法的本意。3、在法律上,消费者从来不是以一个“利他主义者”的形象被设计的。4、公力救济(包括)举报与私力救济的关系。5、是否以不诚信对不诚信(以怨报怨还是以直抱怨)。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思考:1、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2、教育关系是否适用《消法》?3、购买商品房等大宗商品是否适用双倍赔偿?二、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消费者的弱者地位1、经济实力上的弱势。单个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差距和对比明显。2、科技、信息不对称下的弱势。3、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还要承受商品或服务的瑕疵所转嫁来的生存风险。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4、在对格式合同的理解能力和选择余地上的弱势,这尤其体现在以格式合同为方式的交易中。(二)消费者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生存权在现代社会,消费还是人生存的主要手段,是人获得生存需要的物质资料的主要渠道,消费直接关系着人的生存问题。(三)消费者主权的要求1、消费者主权:消费环节既是经济发展的起点,又是经济发展的终点,消费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生产。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要依消费者的需要和偏好来决定的权利就是消费者主权。2、要实现消费者主权,需要赋予消费者权利。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四)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1、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还要对众多的主体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是其中重要的主体。2、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和要求。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一)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国家通过法律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体现。(二)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是在充分认识到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的基础上对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三)是具有预防、救治功能的法律。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四、消费者保护与经营者自由经营权的平衡1、对消费者保护不能矫枉过正,不能把消费者意识形态化,夸大到人民群众的政治高度上。2、对消费者的保护不能侵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权。案例:1、罗杰斯公司中关村分店系西式餐厅,其店门玻璃上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在该店内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店堂告示。某日,周某身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到该店就餐。该店当日值班经理向周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请其改日到该餐厅用餐,并附送两张“买一送一”餐券。周某先后两次被拒绝用餐,于是起诉罗杰斯公司。本案该如何处理?2、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吗?国家旅游局发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29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3、商家可以规定最低消费吗?第二节消费者权利一、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一)最早提出者——美国前总统肯尼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由来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向国会提出的消费者权利法案中,主张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1、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2、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的权利;3、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4、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1969年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又提出了求偿权。(二)多数国家、联合国大会、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都规定了消费者权利。二、我国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具体权利第二节消费者权利(一)保障安全权(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案例:1、在自助餐厅丢包,餐厅是否应当赔偿?(说明:不能要求经营者承担与其权利不对等的、甚至超越其控制能力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2、歹徒入室劫杀旅客,宾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书26页)3、物业管理中的保安义务。深圳银湖宁波纽扣大王被杀案。4、宾馆无偿看管客人车辆,失窃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书35页)。5、在超市购物遭遇搜身,要求精神赔偿。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第二节消费者权利6、五月花餐厅某包房礼物爆炸谋杀,造成墙壁倒塌,损害隔壁消费者案。(民法公平原则)7、产品召回制度。(二)知悉真情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为此,经营者依法对向消费者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但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披露程度应与商品或服务本身对人身及财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王英诉富平春酒厂案)。第二节消费者权利1、法律依据:《消法》第8条、第19条。另《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2、案例:商品功能与说明书不一致,顾客能否要求退货?(案例书98页)3、思考:(1)医患纠纷中的医生的告知义务。(即医生应该合理地告知患者被启示、被推荐的治疗的性质与结果,以及告知医生所认识到的可能伴随的危险状态等。(2)举证责任问题。(三)自主选择权法律依据:《消法》第9条。第二节消费者权利思考:怎上海样认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权利的冲突。(上海律师吴卫明状告花旗银行对客户5000美元以下的存款收取服务费)(四)公平交易权1、法律依据:《消法》第10条。尤其要注意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法》第24条对此的相关规定。2、思考:(1)(2004年成都)乘客在出租车内抽烟,司机是否有权拒载?(2)如何看待“假一赔十”现象?第二节消费者权利(五)求偿权1、法律依据:《消法》第11条、第35、36、37、38、39条。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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