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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学时数3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消费者的概念及范畴,掌握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并能运用法律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教学重点和难点1.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2.消费者的权利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内容体系一、消费者二、消费者的权利三、消费者如何维权一、消费者(一)概念(二)法律特征(三)适用范围争议(四)消权法基本原则(一)概念1.广义上的消费者包括一切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满足生产消费或物质、文化消费的单位和个人。2.狭义上的消费者仅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狭义解释。(二)法律特征1.消费者只能是个人。单位不属消费者范畴。2.消费者从事的消费活动属于生活消费。其消费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例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可参照《消权法》执行。3.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4.消费活动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三)适用范围争议1.医患纠纷2.商品房3.知假买假4.大众媒介消费讨论:进商场不购物是否消费者?(四)消权法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2.特别保护原则3.国家援助原则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权5.求偿权6.结社权7.受教育权8.尊严权9.监督权(二)经营者的义务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1)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2)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有关情况;(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况须是真实的。3.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权指消费者享有的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得强制交易5.求偿权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请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的弱势地位(1)结构弱——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人,势单力薄(2)实力弱——消费者经济实力无法与企业相匹敌(3)手段弱——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和识别商品的知识消费者通过结社权的行使,使其从分散、弱小走向强大,以集体的力量与有组织的、实力强大的经营者抗衡。7.受教育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受教育权,体现为全社会的义务,国家有关机关、大众传播媒介、教育机构以及经营者都有传播相关知识的义务。8.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尊重人格尊严尊重风俗习惯9.监督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1)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人;(2)有权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3)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二)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知情权、公平权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监督权3.保证消费安全——安全权4.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知情、公平权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知情权6.出具凭证单据——知情权、求偿权7.保证消费质量——公平权8.承担“三包”或其他责任——求偿权9.不得显失公平——公平权、求偿权10.不得侵犯人权——尊严权三、消费者如何维权(一)索赔主体(二)索赔对象(三)索赔数额(四)索赔方式(五)应注意的问题(一)索赔主体消费者既可能是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二)索赔对象1.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问题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2.产品缺陷导致损害问题既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3.接受服务受到损害问题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受害时原企业变更问题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问题向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执照持有承担连带责任。6.展销会、租赁柜台问题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结束或租赁期满,举办者、出租者构成连带责任。7.虚假广告致害问题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如果不愿提供或无法提供经营者情况,则承担赔偿责任。(三)索赔数额1.人身损害(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2)受害人因伤致残(3)受害人死亡2.财产损害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退款、赔偿。3.“1+1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四)索赔方式1.协商和解2.请求调解3.申诉4.申请仲裁5.提起诉讼(五)应注意的问题1.索赔应及时收集证据2.索赔不应漫天要价3.索赔数额应精心计算4.维权不能过当复习思考题: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2.消费者权利。3.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4.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参考文献: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阅读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案例1某县农民江某、李某、王某等在1995年春向县种子站购买了玉米种子准备春播。种下种子后发现秧苗出土寥寥无几,且异常弱小,根本不能生长,江某等农民立即铲土起除,向邻县农户高价买来剩余种子种下,遭受损失颇大。经查明,江某等人向县种子站购买的该批种于乃为过时多年不能用的种子。问题:1.江某等农户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县种子站?2.假如县种子站辩称:该批种子是县种子站从某市种子生产公司购进的,江某等农户应以种子生产公司作为被告追究其责任。县种子站的辩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案例2一天,王大爷闲着没事出来逛街,走到一家商场门前。见到一个商家正在搞促销,凡是来到活动现场的人都可以领取一份免费的赠品。王大爷也想领一份,就挤到人群里。但在拥挤的过程中,王大爷不知道被谁挤了一下,脚绊住了广告牌的支架,摔倒在地。结果导致王大爷右臂骨折,头部缝合了7针,同时,身上还有多处软组织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后,王大爷就以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把商场告上了法院,要求商场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一万五千元。但是商场却认为:王大爷既没有进商场,也没有买东西,根本算不上是消费者;另外,我们商场只是给了促销厂家一个摊位,不应该为他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而王大爷作为一位老人,为了领赠品不顾自身的安全,挤到人群当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审理结果]本案中王大爷被广告牌绊倒,则证明其设置不当,商场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依据消法赔偿王大爷的经济损失。答案案例3甲在某商店见一双新式皮鞋,便有意购买,售货员也极力推销。甲问:“价格高了些,能否便宜些?”售货员说:“这双皮鞋盒丢了,这样吧,我可以送你个塑料袋,价格下降50元。”双方成交。售货员在开具发票时,写上“处理”二字。甲不解其意,售货员解释说,因为降价又没有鞋盒,在商店票据结算一栏中打入“处理栏”,这样写只为商店结算方便。甲遂未在意。甲回去穿此鞋10天后,发现鞋不但表面亮度全无,鞋底也掉了下来。甲持鞋找到商店负责人,答称:“此鞋为处理品,一旦售出概不负责。”甲又找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得知凡处理品系指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购此类商品,质量问题无法解决。甲恍然大悟,难怪购鞋时,售货员要在发票上写上“处理”二字。原来商店早就预料到消费者会来找他们。甲遂诉至法院。问题:(1)甲购鞋时,是否有权了解该鞋的情况?(2)商店是否有义务为甲如实介绍该鞋的真实情况?(3)此案如何处理?答案案例42002年2月22日上午,吉林省某市消费者郑某在将三节电池装入电子游戏机时,其中一节在其右手中爆炸,伤及其右手及面部,郑某当即被护送至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后仍留下严重残疾。经鉴定,郑某右手炸伤被定为伤残九级。经查:爆炸的5号充电电池是吉林省某市百货公司从一名自称是福建某无线电厂推销员的孙某手中购买的,单价为12元,电池上无中文标识,此事发生后孙某下落不明。请问:郑某应找谁赔偿损失?如何赔偿?答案案例5一农村老人进城为儿子买结婚家具,共带了5000多元钱。他进了一家高档家具店,发现一标价18万的椅子,心想什么椅子能值这么多钱,就非常好奇,虽不想买,还是试着坐了一下。在往后靠的时候,椅背突然向后折断,老人重重摔了一下,头都碰破了皮。这时,店员跑过来,指着椅背上挂着的提示牌:贵重红木家具,非买勿试。老人说自己不大识字,还以为挂的牌子是标签呢。于是几店员对老人大加讽刺挖苦,并要求老人要么照价买下椅子,要么给2万元维修费,否则不能走人。经老人苦苦哀求,最后拿出所有5000元了事。问题:1.本案中,老人是否消费者?2.老人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答案【引题案例】某厂从本县食品厂购买其腌制的山野菜十斤,第二天加工后,供本厂职工中餐。职工进餐后不久,职工相继出现在了腹痛、腹泄及呕吐等症状。工厂立即与医院联系,经紧急抢救,患病职工脱离危险,经查明,食物中毒为食品厂提供的山野菜腐烂变质所致。为此,工厂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判令食品厂赔偿损失。问题:1.受害者应根据什么法律要求赔偿损失?2.谁应负赔偿责任?3.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包括哪些内容?在本案中,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满足生活需要;2.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3.责任主体:经营者;4.承担责任的方式:赔偿等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相对应,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精神产品。它首先包括吃饭、穿衣、住房以及使用日用品和交通工具等消费活动;其次包括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活动,如阅读书报杂志,看电影、电视,旅游等。为了农村消费者1998年3.15主题:为了农村消费者。中国是农业大国,80%的人口在农村。这一主题的确定,旨在有针对性地解决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对农民权益损害严重的问题。针对辽宁几百户农民因使用劣质饲料导致损失数千万元的投诉,中消协首次公开行使支持消费者诉讼的职能,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信访局发出了“支持消费者申请再审”的书面意见。医患纠纷卫生部:《消权法》调整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非赢利性机构,与企业有本质区别。故《消权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活动内容。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把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2005年06月福建省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明确医患纠纷被列入调整范围。商品房2002-2003年,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执行了商品房欺诈销售赔偿案,这是全国首例被执行的商品房“1+1”赔偿案件,一时轰动全国。2007年3月,北京市消协组织开展《住宅商品房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报告》,51.5%的住户给自己精挑细选的房子打出“不及格”分数,近八成消费者表示只能承受3000-6000元/平米之间的合理房价。不满意主要集中在:开发商囤房惜售、哄抬房价、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知假买假北京“打假英雄”王海在天津因“知假买假”,被法院认定为不
本文标题:第七章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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