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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一概述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四法律责任当今社会之痛!•全球快餐业名牌“肯德基”因在其食品中使用可能致癌的“苏丹红一号”添加剂被曝光;•联合利华的“立顿速溶茶”被怀疑氟化物超标而招致媒体关注;•江西南昌市工商局对宝洁公司罚款20万元;其品牌SK-Ⅱ虚假广告“皱纹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造成“大头娃娃”的阜阳劣质奶粉;•加“吊白块”的面粉;•注:甲醛合次硫酸氢钠的俗称。•常用于工业漂白剂,还原剂等。•多有不法分子用于食品增白,造成了很大危害。•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产品质量第一节概述-概念•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流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概述-概念•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国力•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淘汰、打击、惩处立法宗旨以案说法•李某新购一处楼房,装修完毕入住不久,即发现墙壁有裂缝,且与日俱长,遂请开发商来看,遭拒。李某无奈向技术监督局投诉,要求对该房进行技术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李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受理后,发现另有一案与此相关正在审理中,该栋楼房在建筑过程中,因塑钢窗在安装过程中突然断裂,致使安装工人周某、钱某等四人滑落到地面不同程度受伤。事后经鉴定,该塑钢窗质量不合格,为索要医疗费用,周某等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对于这两宗案件,开发商认为因属于建筑工程,不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思考问题:开发商的观点对吗?以案说法•该案主要涉及《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的含义有关。•那么,《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有多大?其中的“产品”又是包括哪些呢?第一节概述-范围2、范围:P196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只适用于生产、流通中的产品,即各种动产,不包括不动产。经过加工、制作的——排除了天然物品、农产品、人体器官及组织体改变了物的本质属性用于销售的——即商品。排除了自产自用、赠与建筑物有特殊质量要求,不能同等规范前述两案的分析以案说法•某酒厂用食用酒精兑制成白酒,使用本厂酿制的粮食白酒“幸福特曲”的包装及标贴向社会销售。该种勾兑制成的白酒理化、卫生指标符合标准,每瓶售价仅为“幸福特曲”的1/4,销售状况甚好。因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该厂又委托邻县一个酒厂代为加工制作,包装及标贴则依旧用本厂的。•对该厂的上述作法应如何定性?•本案主要涉及产品质量的认定,不合格产品的种类有哪些?厂名、产地在质量认定中处于什么地位?应当被作为产品标识的重要内容,倘若是贴牌商品,严格来讲,厂商应标明“委托加工或联营生产”的字样,或者在交易时,向消费者说明。第一节概述-名词释义•产品质量——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由下列要素构成:1、产品外观,包括产品的包装;2、产品的原材料品质;3、产品的适用性能、适用范围;4、产品的安全性能;5、产品的经济性能,即不会给使用者造成不应有的浪费第一节概述-总体要求合格即符合相关标准——国家标准、部级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四类。不合格产品包括:1、瑕疵。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2、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未预先通知的缺陷。3、劣质。劣质是指其标明的成份的含量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符,与实际不符或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产品。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产品质量法的原则•1、“质量第一”原则•严格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3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行原则•针对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缺陷产品如果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对销售者,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4.全额赔偿原则•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失,损失多少就应赔偿多少。P197第二节监督管理–部门及职权•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质量管理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的权力,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的活动。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产品的国家监督和产品的行业监督。第二节监督管理–部门及职权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P197•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3、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目前存在的问题•“五个大盖帽管不住一个杀猪的”——食品监管体系混乱•据报载,山东某地现有20多家乳制品与含乳饮料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有关人士证实其中真正符合乳制品生产条件的只有6家。这位人士回答记者疑问称,这些企业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他们的存在符合法律程序。同时,有一些企业仿照著名乳品企业的商标生产根本没有牛奶成分的“人造牛奶”,质检部门表示只能处罚无权取缔,这属于工商部门管理的范围,而工商部门却说,市场流通领域才归工商局管理,生产领域归质检局管辖……食品产业链很长。从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再到销售,到餐饮,相关的管理部门涉及农业、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等众多部门。诸部门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但近一两年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事件却几乎让我们每天都过的心惊胆战。我们的食品监管体系的作用发挥到哪里了?第二节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有如下四个制度:P197第二节监督管理–质量标准•甲厂从乙厂购买了一台保险柜,半年后,放置在财务室内的保险柜被撬,其中存放的7万元现金失盗。案发后,甲厂以保险柜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标准计量局投诉,经质量技术勘验和材质检测,该保险柜出厂时就不符合GB10409-89要求,为不合格产品。乙厂对保险柜予以了更换。但对保险柜被撬造成的经济损失未予赔偿,甲厂以索赔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什么叫GB?我国的质量标准有哪些?•保险柜质量不合格,生产者是否应对被盗财物进行赔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我国相关标准化法——•A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B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地可以制定地方标准;•C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二节监督管理–质量标准一、质量标准制度第二节监督管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即在一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标准。•分为强制性(GB)和推荐性(GB/T)两种•行业标准——即某行业范围统一实施的标准•用QB表示。亦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小资料•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7、互换配合标准;•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以案说法•在本案中,GB10409-89是防盗系列产品的国家标准,被告的产品在出厂时就不符合这一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上的责任。•至于对被盗财物赔偿,则不承担。因为产品质量法上的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产品本身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条件之一就是产品缺陷与造成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并非产品缺陷直接致害,因此,这一因果关系是难以得到证明的。小资料——国外标准代号序号代号含义负责机构1ANSI美国国家标准美国标准学会(ANSI)2API美国石油学会标准美国石油学会(API)3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4ASTM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5BS英国国家标准英国标准学会(BSI)6DIN德国国家标准德国标准化学会(DIN)7FDA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标准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8JIS日本工业标准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9NF法国国家标准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10SAE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协会标准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协会(SAE)11TIA美国电信工业协会标准美国电信工业协会(TIA)12VDE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标准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标准(VDE)第二节监督管理–质量标准•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和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形成了一个专门体系,进行世界性的标准化工作。•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或标准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标准ISO,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其成员由来自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国家标准化团体组成,代表中国参加ISO的国家机构是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CSBTS)。ISO成立于1946年,当时来自25个国家的代表在伦敦召开会议,决定成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以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工业标准的统一。于是,ISO这一新组织于1947年2月23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ISO于1951年发布了第一个标准——工业长度测量用标准参考温度。•从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售后服务到危机处理,跨国公司在国内国外执行两套标准的现象的确大量存在;•为什么会有双重标准呢?恐怕与中国的监管环境、标准制定、法律环境和消费文化的发展现状都不无关系。•一是“跨国公司遵循中国国家标准、适应中国市场而造成的差异”;•二是典型的营销歧视(1999年3月,美国的两名电脑用户状告东芝笔记本电脑的软驱控制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东芝公司同意以10.5亿美元“赔偿”给该产品的美国消费者,而对非美国的用户,仅提供软件补丁,不提供赔偿。)•三是在中国的“违规成本”较低,也是一些跨国公司敢于执行两套标准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跨国公司眼里,“整顿时间短,处罚金额少”几乎成了一种“中国特色”。中国标准的尴尬•中国的行业标准过低和过粗,是产生跨国公司执行两套标准的土壤“其实我们已经具备了检测‘苏丹红’的设备和技术能力。但问题是中国还没有关于‘苏丹红’的专门检测标准。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查出4万公斤肯德基土豆泥漂白剂超标,并要求予以退货处理;而进一步调查发现,土豆泥粉的技术用语是“土豆全粉”,其实,中国还没有规定“土豆全粉”的漂白剂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引用了“最相近”的“土豆淀粉”标准进行了检测。但
本文标题:第十章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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