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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及消費者保護面面觀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謝定宏內容大綱認識食品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管理法簡介常見衛生問題解析管理上可能引用之相關法規食品衛生安全人們關心的話題媒體報導的重點國際貿易的重要商品先進國家強調食品安全國際組織訂有國際規範世界衛生組織通過決議國內實際情況工商業中向以中小企業為主消費者注重食品價格口味外觀消費者不追究業者產品責任衛生機關以抽驗市售產品來管理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要求業者自主管理強調業者產品責任加重業者違法罰則遵循國際規範保障消費者權益業者自主管理「預防重於治療」積極預防取代消極檢驗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強調自農場至餐桌全程食品安全管制國際規範CodexWTOSPSHarmonizationEquivalenceRiskAssessmentWHO促進食品安全指導原則食品安全為最高的目標強調共同分擔責任全國整體的承諾由政府工商業者及消費者共同參與業者分擔的責任生鮮原料產銷須符合良好規範加工食品應建立品管品保措施處理過程及加工技術必須適切管理及作業人員必須訓練有素政府分擔的責任執行食品法規蒐集資訊並研究對業者及民眾宣導教育提供相關健康照護消費者分擔的責任個人須具備知識並切實力行實踐家庭調理食物須注意安全措施參與社區活動分享食品安全正確觀念組織消費者保護團體監督業者及政府落實業者自主管理加強民眾健康教育提升稽查檢驗能力大家一起努力提升食品衛生安全立法宗旨管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食品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第二章食品衛生管理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第十條)禁止事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食品添加物之規定(第十二條)肉品衛生之管理(第十三條)指定產品之查驗登記(第十四條)疑似食品中毒案件之通報(第十六條)產品之禁止事項第十一條–規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變質腐敗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染有病原菌殘留農藥動物用藥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攙偽假冒逾有效日期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第十五條–規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有毒易生不良化學作用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原物料來源安全證明有CAS或GMP等認證之優良食品廠商定期農藥殘留安全檢驗證明合法食品製造商家畜屠體檢驗合格證明供應商產品安全切結書或投保產品責任險驗收標準第三章食品標示與廣告管理應標示事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標示宣傳廣告之禁止事項,及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之責任(第十九條)食品與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前提:有容器或包裝者,以中文或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應標示事項(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其他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第六款)營養標示(第二項)對象:公告指定標示方式及內容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另作更明確之規範。食品標示之意義(1)包裝食品標示之緣由,係因製造廠商打算將其產品陳售時間延長或銷售範圍擴大,而導致消費者購買時必須依標示之內容以確保其權益。食品標示讓該產品之製造、加工者或輸入商擔負起其責任。食品標示之意義(2)正確的食品標示可提供食品經銷販賣業者、消費者合理的認識和選擇。同時也可協助行政單位做迅速有效之取締,對於食品衛生管理上具有很重大之意義。何謂食品標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所稱之「標示」,係指標示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抑或標示於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本身或外表,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何謂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係指經固定密封包裝可長時間保存之包裝食品。至於「固定密封包裝」係指未啟封或未開啟之原包裝,而能與已啟封過或開啟過之包裝予以區別或認定之包裝狀態。→即具「啟封辨識特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食品添加物之標示規定細則第十一條一、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使用經依本法第十二條公告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二、屬調味劑(不含人工甘味料、糖醇、咖啡因)、乳化劑、膨脹劑、酵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者,得以用途名稱標示之;屬香料者,得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三、屬防腐劑、抗氧化劑、人工甘味料者,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有效日期之標示規定細則第十二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推定為當月之月底。範例–□□飲料(○)1.有效日期:91年12月31日–2.有效日期:91年12月(保存期限3個月以上)–3.有效日期(年月日):03.02.04(╳)1.有效日期:03.02.04(標示不明確)2.有效日期(年月日):02.Dec.31(Dec.非習慣能辨明)營養標示格式一每份240毫升,本產品960毫升,計4份營養標示每一份量240毫升本包裝含4份每份熱量116大卡蛋白質8公克脂肪4公克碳水化合物12公克鈉115毫克A牌牛奶,960毫升/每瓶即240毫升每喝一份本產品會攝入左列營養素,喝完整瓶所攝入營養素為左表營養素的4倍營養標示格式二每份100毫升,本產品250毫升,計2.5份營養標示每100毫升熱量43.2大卡蛋白質1.0公克脂肪0.8公克碳水化合物8.0公克鈉35.2毫克B牌咖啡,250毫升/每罐每喝100毫升本產品會攝入左列營養素,喝完整瓶所攝入營養素為左表營養素的2.5倍營養宣稱規範(1)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熱量、脂肪、飽和脂肪酸、膽固醇、鈉及糖–「無」、「不含」或「零」–「低」、「少」、「薄」或「略含」–「較…低」或「較…少」舉例無熱量≦4Cal/100gmor100ml無糖≦0.5gm/100gmor100ml零脂肪≦0.5gm/100gmor100ml不含膽固醇≦5mg/100gmor100ml∞∞∞∞∞∞∞∞∞∞∞∞∞∞∞∞∞∞∞∞∞∞∞∞∞低熱量≦40Cal/100gm,20Cal/100ml少油≦1.5gm/100gm,0.75gm/100ml低膽固醇≦20/mg/100gm,10mg/100ml營養宣稱規範(2)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鈣、鐵–「高」、「多」、「強化」或「富含」–「來源」、「供給」或「含有」–「較…高」或「較…多」舉例高鈣≧240mg/100gm,120mg/100ml高纖維≧6gm/100gm,3gm/100ml富含VitC≧8mg/100gm,9mg/100ml強化鐵質≧4.5mg/100gm,2.25mg/100ml∞∞∞∞∞∞∞∞∞∞∞∞∞∞∞∞∞∞∞∞∞∞∞∞∞∞∞∞∞含有鐵質≧2.25mg/100gm,1.13mg/100ml膳食纖維來源≧3gm/100gm,1.5gm/100ml供給VitA≧90ug/100gm,45ug/100ml標示宣傳廣告之禁止事項標示、宣傳、廣告之區分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食品:醫療效能傳播業者之責任第四章食品業衛生管理場所、設施、品保、食品安全管制(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產品責任保險(第二十一條)衛生管理人員(第二十二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oodHygienicPractice,GHP包括整體流程中為確保衛生安全或品質要求之基本軟、硬體條件全面強制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HACCP)。建立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上。將視安全評估之風險大小與產業需求性,選擇業別及規模,逐步公告實施。食品衛生管理管理重點整體流程之管理查驗取締權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抽查食品業者作業衛生及紀錄之權力。必要時,得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涉嫌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者,得命暫停作業並封存涉嫌物品。產品於輸入時之查驗法源。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執行市售產品及其紀錄之抽查抽驗與查扣。對於物之違法處分定期封存限期改製限期改正沒入銷毀明令回收對於人之違法處分暫停作業限期改善處以罰鍰移送法辦對於人之違法處分處以罰鍰(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情節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違法行為不致危害人體健康處置處新台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處新台幣四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鍰處新台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處新台幣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對於人之違法處分移送法辦(第三十四條)情節:違法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處置: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常見衛生問題解析廣告標示原料成分場所產品來源器具容器包裝廣告標示違規(1)標示不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標示錯誤誇大、不實、虛偽、涉醫療效能不當引用字號(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有效日期延後標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廣告標示違規(2)仿冒(移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辦理)涉保健功效(健康食品管理法)保健功效:調節血脂、免疫調節、改善骨質疏鬆、胃腸功能改善、牙齒保健、調節血糖、護肝、抗疲勞、延緩衰老、促進鐵吸收、調節血壓原料成分違規使用非傳統食用安全性不明原料含藥品成分添加物超量使用未許可之添加物微生物、重金屬、農藥、組織胺、有異物病死豬肉場所違規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設施衛生不佳(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逾有效日期仍販售(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八款)產品來源未依法辦理查驗登記(輸入膠囊狀、錠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包括病人用食品、嬰兒奶粉〉健康食品、單品食品添加物)來源不明非合法食品業者製售器具容器包裝材質印刷色素竹筷餐具不符衛生(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餐具衛生標準)其他營養標示(91年9月1日強制標示)基因改造食品(92年1月1日強制標示、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奶粉辨識標記(91年3月1日)醬油類單氯丙二醇衛生標準(91年1月1日)產品回收問題(食品回收指引)管理上可能引用之法規規定食品衛生管理法暨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暨施行細則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廣播電視業務相關法規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或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費用。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地方政府認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調查方式,及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過程及結果。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七條:消費爭議,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保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等申訴、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禁止)•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及消费者保护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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