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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府〔2009〕101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2-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二)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3-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二)个性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个性化考核。(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4-第七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与综合评价指标,三项指标的基准权重为100,其中,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的基准权重为70,单项指标的基准权重根据指标的重要性设置;综合评价指标的基准权重为30。(一)基本指标根据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成本费用控制状况等内容确定所选指标及其基准权重。(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风险控制能力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国资委监管需要确定。(三)综合评价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综合社会贡献、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维稳工作和计划生育、预算管理情况、法人治理情况、专项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结合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履职情况及市国资委监管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做出的综合评价。-5-第十条年度经营责任书的考核目标值包括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一)确定企业目标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企业目标值,并将企业目标值和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批复。(二)确定国资委目标值。国资委目标值原则上为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全国行业优秀值。(三)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市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在基准权重的基础上由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的偏离度确定。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即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二条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一)每年第一季度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6-决算数据,对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二)市国资委审核企业上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材料(具体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制定),并征求监事会及财务总监的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三条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任期内因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下列四项,所选指标及其基准权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7-(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得分来确定本指标得分。第十六条任期经营责任书的考核目标值包括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一)确定企业目标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任期拟完成的企业目标值,并将企业目标值和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批复。-8-(二)确定国资委目标值。国资委目标值原则上为前一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三)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市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国资委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在基准权重的基础上由企业目标值与国资委目标值的偏离度确定。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第十八条考核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二)市国资委审核企业上报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材料(具体计分办法由市国资委制定),并征求监事会及财务总监的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考核与奖惩。第四章薪酬与奖惩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第二十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绩效年薪奖励和任期奖励。-9-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薪酬包括年度薪酬、任期奖励金、通讯补、车改津贴、住房公积金、年金(补充养老)及社会保险。其中年度薪酬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奖励金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第二十二条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一)基本年薪的确定。基本年薪=(上年度珠海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分配系数,按月发放。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平均分配系数为0.75,个人考核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确定。(二)绩效年薪的确定。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分数及经营难度系数挂钩。绩效年薪=基本年薪×2倍×经营难度系数×考核分数/100。经营难度系数为0.5-1,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结合企业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员工人数等因素,市国资委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第二十三条各企业每年以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为基数另计提20%作为任期奖励金,暂存至市国资委指定账户,待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后视情况奖励给企业负责人,未奖励部分退还给企业。未满任期离任的,进行离任审计后-10-视考核情况进行奖励;不需离任审计的,离任满一年后视考核等情况进行奖励。第二十四条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80分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奖励全部任期奖励金。(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80分以下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减少任期奖励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具体减少任期奖励金的公式为:减少的任期奖励金=任期内企业累计积存的任期奖励金×(80-实得分数)/8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的任期奖励金。第二十五条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资本运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或瞒报财务、统计状况的,当年该企业所有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事后查实企业虚报或瞒报财务、统计状况的,在任期考核时将企业负责人在虚报财务信息的-11-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分数降为不合格,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相关负责人退回多兑现的薪酬,并视情况扣发或减少任期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考核分数,并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或减少其绩效年薪、任期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对于在考核期内因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生改制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调整。第二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国有参股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薪酬已由-12-董事会确定的,所核定薪酬超出按本办法核定数额的部分原则上应当上交市国资委。第三十一条对于年度、任期中途因调离、辞职、辞退、退休、受处分等原因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在其离任后(需离任审计的在离任审计后)3个月内,由市国资委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完成其相关年度、任期考核工作,考核指标可根据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企业负责人所余任期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原则上不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所余任期超过一年的,按所余任职年限确定考核目标值。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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