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9.1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9.1.1工程变更概述9.1.1.1工程变更分类由于工程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因此工程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工程情况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变化。工程变更包括:①工程量变更②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③进度计划的变更④施工条件的变更等。如果按照变更的起因划分,变更的种类有很多,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包括发包人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发包人削减预算、发包人对项目进度有了新的要求等);由于设计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作修改;工程环境变化;由于产生了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等。当然,这样的分类并不是十分严格的,变更原因也不是相互排斥的。这些变更最终往往表现为设计变更,因为我国要求严格按图设计,因此如果变更影响了原来的设计,则首先应当变更原设计。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1.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9.1.1.2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如果变更不可避免,不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加损失。(2)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工程变更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影响持续的时间也往往较长,对此应当有充分的分析。9.1.2.1工程变更的程序1.设计变更的程序从合同的角度看,不论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必须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以分为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和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两种情况。9.1.2《施工合同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因为发包人是工程的出资人、所有人和管理者,对将来工程的运行承担主要的责任,只有赋予发包人这样的权利才能减少更大的损失。※但是,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或换用,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其他变更的程序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当然是强制性标准以上的变化)、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9.1.2.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其他变更也应当参照这一程序进行。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此,在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其原因在于在合同中已经订立的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标投标)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因此应当尽量适用。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工程师如果能够确认,则按照这一价格执行。如果工程师不确认,则应当提出新的价格,由双方协商,按照协商一致的价格执行。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由工程造价部门调解,如果双方或者一方无法接受,则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解决。9.1.3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提供的设计——般较为粗略,有的设计(施工图)是由承包商完成的,因此设计变更少于我国施工合同条件下的施工。9.1.3.1工程变更的范围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共6点)。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由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依据初步设计概算的量值,是为承包人编制投标书时合理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报价之用,因此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值不符的情况。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视工程具体情况,可在15%—25%范围内确定)。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如在强制性标准外提高或者降低质量标准。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这方面的改变无疑会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因此也属于工程变更。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这种变更指令应是增加与合同工作范围性质一致的新增工作内容,而且不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人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程。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项工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的合同来对待。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此类属于合同工期的变更,既可能由于增加工程量、增加工作内容等情况,也可能源于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人施工的干扰而发布的变更指示。9.1.3.2变更程序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1.指令变更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一种情况可能是通知工程师由于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制而无法执行此项变更,如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物资等,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的需要再次发出取消、确认或修改变更指示的通知。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依据工程师的指示递交实施此项变更的说明,内容包括:①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②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提出工期顺延要求;③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提出变更费用要求。(3)工程师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在这一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是:(1)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2)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3)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了工程师做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依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9.1.3.3变更估价1.变更估价的原则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费率,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本文标题:91工程变更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62867 .html